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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學周報,系法律商業雙驅動的萬程通商團隊的每周固定學習會。本期分享的文章,系團隊于2024年11月8日集體學習的文章。
我們認為,法律人須以理論指導實務,以實務豐富理論,不可偏廢。但實務工作者常常為工作所累,少有時間研究學術理論。實務與理論的藩籬不破,于個人而言,是為成長的瓶頸,于法治建設而言,優秀的理論不能被用于指導實務,優秀的實務經驗無法上升為理論。無論對哪一方,都是損失。
法律學術海洋之遼闊,實務法律人時間之碎片。兩者矛盾重重。一為逼迫自己緊跟學術潮流,提升自己的理論水平;二為取方家論證結論以求關注,展其問題路徑以便查閱。因此,我們將每周日上午的固定學習,形成“商法學周報”,以供分享交流。關注我們,獲取第一手專業學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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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00 本期學習成果綜述
本期學習主題是“新公司法董事責任保險研究”。
第一篇文章主要討論了中國董事責任險的法律適應問題,提出需要從立法目的出發,合理設計董事責任險,確保其不限制董事責任的損害填補和違法阻卻功能。
第二篇文章主要分析了中國董事責任險除外責任條款的問題,并提出應平衡保險功能與道德風險,尊重公司個性與示范指引,借鑒域外經驗與立足本土語境。
第三篇文章主要探討了中國獨立董事責任承擔的風險源和責任限制的必要性,建議建立獨立董事責任限制制度,以優化公司治理和保護投資者權益。
01 我國董事責任保險除外責任條款研究
【來源】《南海學刊》第十卷第5期
【作者】趙盈澤
【摘要】公司源自域外的董事責任保險在我國保險市場中依舊屬于小眾險種。檢視我國相關規定與保險市場中董事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條款可知,我國董事責任保險除外責任條款存在《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24條規定的除外責任范圍過寬、缺乏示范條款的指引以及保險公司未能結合本土法律語境設計條款內容等問題。
為解決上述問題,應貫徹彰顯保險功能與防范道德風險的平衡,尊重公司個性與遵循示范指引的平衡,以及借鑒域外經驗與立足本土語境的平衡等原則設計除外責任條款,并通過重塑《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24條、制訂指引性示范條款以及結合本土法律語境修改合同條款等措施優化董事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條款。
【學習總結】
1.董事責任險的適法困境:中國法律強化董事責任,將董事職務行為的違法違章性作為董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導致董事責任險在中國面臨適法困境。
2.董事責任險的國際與本土差異:董事責任險起源于美國,包括個人責任、公司補償責任和公司證券責任三個層面。在中國,由于法律體系的差異,直接應用美國的合同模式導致了適法困境。
3.董事責任的歸位:董事責任險應僅限于個體層面,即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而不包括公司實體。
4.職務行為違法違章性的雙重屬性:在中國法律框架下,董事責任可以分為內部責任和外部責任,兩者都以職務行為的違法違章性為構成要件。
5.侵權法視域下董事責任的規范意旨:董事責任條款旨在實現損害填補和違法阻卻兩個目的,董事責任險可能影響這兩個目的的實現。
6.董事責任險與責任條款規范意旨的沖突:董事責任險可能導致董事無需為其職務侵權行為承擔個人責任,從而影響董事責任條款的損害填補與違法阻卻功能。
7.適法路徑構建:為解決適法困境,提出了兩個解決方案:將董事責任險的保險費用視為董事薪酬的一部分;在保險合同中設置董事責任的自擔份額,確保董事在一定范圍內承擔經濟后果。
02 獨立董事責任的區分要素與法律限制
【來源】《中國法律評論》2024年第5期
【作者】司耕旭
【摘要】新責任判定標準不統一、連帶責任的趨勢化以及責任限制規范的供給不足構成了我國獨立董事責任承擔的主要風險源。不成比例的報償會降低獨立董事的工作意愿,扭曲職業經理人市場的資源配置。
“獨立董事簽字即擔責”的裁判邏輯有悖于權責統一的原則。獨立董事的責任認定應當體現有區別的責任承擔。責任區分不僅局限于獨立董事與其他類型的董事,還應區分作為審計委員會成員的獨立董事與其他獨立董事。
應建立獨立董事責任限制制度,允許股東會以決議形式限制獨立董事的責任,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獨立董事承擔超預期的履職風險,同時對獨立董事責任限制規范設置消極適用要件以防范對其不當履職行為的激勵。
【學習總結】
本文深入探討了中國獨立董事責任承擔的問題,指出了獨立董事面臨的主要風險源,包括責任判定標準的不統一性、連帶責任的趨勢化,以及責任限制規范的供給不足。這些問題導致了獨立董事在履職時承擔了過高的不確定風險,可能會抑制創新性商業行為,不利于獨立董事職業市場的良性發展。
文章對當前實踐中普遍存在的“簽字即擔責”邏輯進行了批判,認為這種邏輯忽視了獨立董事抗辯的空間,容易導致邏輯錯誤,并與權責統一的原則相悖。文章強調,獨立董事的責任認定應當體現區別化,特別是在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之間,以及作為審計委員會成員的獨立董事與其他獨立董事之間。
進一步地,文章分析了獨立董事與內部董事在信息獲取和專業背景上的差異,指出這種差異決定了兩者在職務履行和責任承擔上應有所區分。特別是在審計委員會制度下,作為審計委員會成員的獨立董事承擔了更廣泛的職權范圍和更嚴格的履職要求,因此在責任認定上應更為嚴格。
為了降低獨立董事的履職風險,文章建議建立獨立董事責任限制制度,允許股東會以決議形式限制獨立董事的責任,以避免獨立董事承擔超預期的履職風險。同時,文章提出應設置獨立董事責任限制規范的消極要件,以防范不當履職行為,確保責任限制規則的合理適用。
03 董事責任險的本土適法困境及解決路徑
【來源】《浙江學刊》2023年第1期
【作者】鄭觀
【摘要】我國以強化董事責任為基本理念,將董事職務行為的違法違章性作為董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以及董事責任險的排外范疇,從而導致董事責任險在我國的適法困境。
相關解決方案應從董事責任條款的立法目的入手,對董事責任險進行適法性制度設計,確保董事責任的損害填補、違法阻卻功能不因董事責任險而受到限制。
【學習總結】
1.適法困境背景:在中國,董事責任險因強化董事責任和將違法違章行為作為責任構成要件,面臨適法困境。
2.董事責任險國際與本土差異:董事責任險起源于美國,包括個人責任、公司補償責任和公司證券責任。在中國,由于法律差異,直接應用美國模式導致適法問題。
3.董事責任險本土范疇:董事責任險應限于個體層面,即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包括公司實體。
4.職務行為違法違章性:在中國法律框架下,董事責任分為內部責任和外部責任,均以職務行為違法違章性為構成要件。
5.侵權法視域下的董事責任:董事責任條款旨在實現損害填補和違法阻卻,董事責任險可能影響這兩個目的的實現。
6.董事責任險與責任條款沖突:董事責任險可能導致董事無需為其職務侵權行為承擔個人責任,影響董事責任條款的損害填補與違法阻卻功能。
7.適法路徑構建:為解決適法困境,建議將董事責任險保險費用視為董事薪酬的一部分,并在保險合同中增加董事責任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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