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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學周報,系法律商業雙驅動的萬程通商團隊的每周固定學習會。本期分享的文章,系團隊于2024年11月15日集體學習的文章。
我們認為,法律人須以理論指導實務,以實務豐富理論,不可偏廢。但實務工作者常常為工作所累,少有時間研究學術理論。實務與理論的藩籬不破,于個人而言,是為成長的瓶頸,于法治建設而言,優秀的理論不能被用于指導實務,優秀的實務經驗無法上升為理論。無論對哪一方,都是損失。
法律學術海洋之遼闊,實務法律人時間之碎片。兩者矛盾重重。一為逼迫自己緊跟學術潮流,提升自己的理論水平;二為取方家論證結論以求關注,展其問題路徑以便查閱。因此,我們將每周日上午的固定學習,形成“商法學周報”,以供分享交流。關注我們,獲取第一手專業學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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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01 消費者網購反悔權的適用現狀及立法完善
【來源】《人民論壇》2015年14期
【作者】趙愛玲
【摘要】文章簡要介紹了消費者網購反悔權的產生背景、反悔權的內涵與法律性質等基本理論問題。并在此基礎上結合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社會實際,對我國消費者網購反悔權的實踐探索及適用現狀展開詳細的分析,進而提出完善我國消費者網購反悔權立法的設想,旨在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的有效實現。
【學習總結】
1.內涵與法律性質:消費者反悔權指商品消費者享有的無條件取消購買商品或預定服務合同的權利,具有單方面享有、法定權利、無條件行使的法律性質。
2.產生背景:消費者反悔權的產生與發展經歷了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起源于19世紀末資本主義經濟體系的快速發展和信息不對稱問題的產生。
3.立法完善建議:
- 擴大消費者反悔權適用的交易范圍,包括固定場所交易與上門交易。
- 合理設置消費者反悔權行使期限,建議為十二天。
- 完善消費者反悔權的保障制度,包括加強公民思想道德素質建設和完善網絡環境下的誠信記錄。
- 明確界定反悔權濫用情形,防止權利濫用。
02 論消費者反悔權的法律屬性
【來源】《學術探索》2016年7期
【作者】段媚媚
【摘要】消費者反悔權是能夠讓消費者在訂立消費合同后的一段期間內,重新審慎地思考自己先前所做出的訂立合同的行為并自主決定是否繼續受其約束。
目前學界多從民法的角度對消費者反悔權展開研究,認為它是一種形成權。而本文認為基于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消費者與經營者身份地位等的不對稱性,消費者反悔權作為消費者權利中的一種更應該從經濟法的角度展開分析,認為消費者反悔權是一種公私法兼具的經濟法權利。
【學習總結】
1.消費者反悔權的定義:消費者反悔權允許消費者在訂立消費合同后的一段時間內,重新審慎地思考自己先前所做出的訂立合同的行為,并自主決定是否繼續受其約束。
2.法律屬性的爭議:有三種主要學說,即合同撤銷權說、合同解除權說、冷卻權說。大多數學者傾向于認為反悔權是一種形成權。
3.消費者反悔權的的性質:作者認為基于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中消費者與經營者身份地位的不對稱性,消費者反悔權更應該從經濟法的角度進行分析。消費者反悔權與消費者的身份緊密相關,是基于消費者這一弱勢群體的身份由法律特別賦予的權利,強烈要求國家公權力的介入以保障其實現。
03 重思消費者反悔權:權利基礎與保護架構
【來源】《甘肅政法大學學報》2022年1期
【作者】吳林昊
【摘要】現有對消費者反悔權的理解往往是從傳統民法教義體系出發,將其理解為解除權或撤銷權。作為伴隨網絡交易平臺出現的新興權利,如果一味地將反悔權歸入傳統民法體系,很有可能忽略其帶來的真正價值。從精細的法律經濟分析和平臺的角度理解消費者反悔權,可以發現消費者反悔權的權利根基并不在于保護居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反悔權也并不是僅在消費者和經營者兩方主體之間進行利益取舍的、作為人權的消費者權利,而是依賴于平臺實施的、在平臺主導下調整消費者、經營者和平臺三方關系的經濟手段。基于此,可以嘗試反思以"弱者保護"為核心的消費者保護架構,重新審視消費者保護的目標,以適應新的消費時代。
【學習總結】
1.消費者反悔權的新理解:文章指出,消費者反悔權不應僅從傳統民法教義體系出發理解,而應考慮網絡交易平臺的影響,將其視為一種經濟手段,調整消費者、經營者和平臺三方關系。
2.平臺的角色:平臺的交叉補貼機制和網絡效應為反悔權提供了基礎,并且平臺也是消費者反悔權所涉及的重要主體。
3.法律經濟分析:反悔權可能通過損害小部分人的利益來保護大部分人的利益。
4.消費者保護目標的再審視:傳統的消費者保護架構基于“弱者保護”的理念,但隨著網絡購物平臺的發展,消費者的地位和角色發生了變化,不再是單一的弱者。消費者保護的目標應適應新的消費時代,不再單純側重于保護消費者這一“弱者”,而是應更全面地考慮消費者、經營者和平臺等多方主體的利益。
5.消費者保護法的范式轉變:消費者保護法應從以私力救濟、事后責任規則為主導的民法范式,轉變為以公共執法、事前規制規則為主導的經濟法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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