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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裁判要旨】
行為人通過偽造其他單位印章的方式虛構工程項目,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引誘投資人墊資施工,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可以認定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第342條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寇某、田某元獲知金昌某新能源公司尚未批復立項的50兆瓦槽式聚光太陽能發電項目欲對外發包,寇某、田某元遂掛靠貴州某航南方機械化建設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以下簡稱貴州某航廣東分公司)與金昌某新能源公司洽談項目工程承包事宜,雙方未達成協議。
2019年4月份至案發,經被告人寇某、田某元預謀,由被告人寇某仿照金昌某新能源50兆瓦槽式聚光太陽能發電項目的前期項目申報手續,偽造了甘肅金某節能技術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甘肅金某節能技術公司中標金昌西坡“100兆瓦項目”的發改委立項批復文件等資料,被告人田某元聯系貴州某航廣東分公司為工程總承包方,并作為授權委托人洽談工程項目、負責項目管理。
后被告人寇某、田某元以貴州某航廣東分公司的名義將虛假工程大肆分包,以收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方式騙取他人錢財。在工程施工期間,甘肅省金昌市自然資源局金川分局、金昌市金川區林業和草原局(以下簡稱金川區林草局)多次責令停工并下達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被告人寇某、田某元仍將虛假的項目繼續對外分包,以邊施工邊辦手續等借口搪塞、欺騙工程承包人繼續施工,致使金川區西坡前灘1671.02畝草地被嚴重毀壞。
【法院認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害人羅某林、王某巖等人是基于項目工程分包合同才向寇某支付保證金或借款,根據被害人陳述、銀行交易明細、合同等證據,可以認定案涉款項系被告人寇某詐騙所得。在案被害人陳述、被告人寇某的供述以及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實被告人田某元主觀上明知涉案“100兆瓦項目”系虛假項目。被告人田某元在明知項目虛假的情況下仍伙同被告人寇某編造事實向他人分包工程,在相關執法部門制止其施工后,以邊建邊辦理手續為由授意他人繼續施工,可以認定二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裁判過程】
甘肅省金昌市金川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1)甘0302刑初【】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一、被告人寇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六萬元;
二、被告人田某元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六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六千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訴。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2023)甘03刑終【】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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