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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裁判要旨】
公司為其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時,若債權人無證據證明審查過公司的相關決議,僅因擔保合同上加蓋了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即信賴公司作出的擔保行為,顯然未盡審慎注意義務,不屬于法律所保護的善意相對人,所涉擔保對公司不發生效力。
但是,公司在未對擔保事項作出決議的情況下,在擔保合同上加蓋公章,其對于合同的審查、公章管理及法定代表人的監督方面存在疏漏,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16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第7條(本案適用的是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
【原告訴請】
原告上海某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訴稱:2016年12月,原告與被告李某亮、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增資協議》,約定原告認購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若3年后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成功上市,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李某亮、李某雷回購原告所持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后原告與三被告簽訂《補充協議》,約定被告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李某亮、李某雷在《增資協議》和《補充協議》項下的所有責任和義務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擔保責任。現被告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成功上市,故要求被告李某亮、李某雷回購所持股份并要求被告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被告辯稱】
被告李某雷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就被告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李某亮、李某雷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不予認可。
【法院查明】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被告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某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被告李某亮共同簽訂了《增資協議書》,約定上海某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同意以增資擴股方式向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1000萬元,認股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583333元的新增股本。同月,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被告李某亮、被告李某雷共同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于2019年12月31日成功上市,上海某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權要求李某亮、李某雷無條件回購投資方屆時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的股份,直至投資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李某亮、李某雷確認并同意就在《增資協議》及《補充協議》項下的所有責任和義務互相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擔保責任;其中,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所有資產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李某亮、李某雷以其所有公司資產和個人財產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2016年12月20日,被告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載明,審議通過《關于公司增資擴股的議案》,注冊資本由7000萬元增至84204166元等內容。2017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賬戶轉賬支付了1000萬元,用途備注為“投資款”。2017年1月17日,被告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載明,審議通過《關于公司增資擴股的議案》,注冊資本由84204166元增至87413866元等內容。
另查明,被告李某亮、李某雷系被告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
【法院認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增資協議書之補充協議》約定,被告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亮、李某雷之間就對方在《增資協議》或《增資協議書之補充協議》項下的所有責任和義務互相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擔保責任。對于被告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李某亮、李某雷的付款義務提供擔保的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相關股東或者相關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
現原告無證據證明審查過被告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決議,被告李某雷雖表示被告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李某亮、李某雷提供擔保系經過股東會同意,但未提供相應股東會決議予以證明,原告提供的被告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0日、2017年1月17日的臨時股東大會決議中,也無法體現對擔保事項進行了決議。原告僅以《增資協議書之補充協議》上加蓋了被告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李某亮簽字,即信賴被告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的擔保行為,顯然未盡審慎注意義務,不屬于法律所保護的善意相對人。
因此,系爭《增資協議書之補充協議》所涉的擔保對被告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不發生效力,被告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李某亮、李某雷的付款義務不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但是,被告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對擔保事項作出決議的情況下,在《增資協議書之補充協議》上加蓋了公章,而《增資協議書之補充協議》明確載明被告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李某亮、李某雷在《增資協議》或《增資協議書之補充協議》項下責任和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被告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對于合同的審查、公章管理及法定代表人的監督方面存在疏漏,具有一定過錯,法院確定被告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應承擔被告李某亮、李某雷對原告14336667元股權回購款及違約金的債務中不能清償債務部分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裁判過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滬0115民初【】號民事判決:
一、被告李某亮、李某雷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某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股權回購款14336667元;
二、被告李某亮、李某雷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某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違約金(14336667元為基數,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每年8.50%計算);
三、被告某網絡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李某亮、李某雷在上述第一項、第二項中的付款義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上海某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其余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于2021年6月1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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