郜云律師學習研究劉某某、何某某解除收養關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24)蘇0106民初某號
原告:劉某某,女,1934年出生,漢族,戶籍地南京市玄武區,現住南京某養老院。
委托訴訟代理人:貝某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某,男,1958年出生,漢族,住南京市鼓樓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某某(系被告妻子),住南京市鼓樓區。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何某某解除收養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貝某某,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武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收養關系;2.被告補償原告收養期間的撫養費20000元、生活費3000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與丈夫何某一婚后未生育子女,1960年原告夫妻收養了被告,收養時被告體弱多病,原告夫妻盡心照顧并全力醫治,視被告為親生,把被告撫養成人。但被告不思感恩,不但不贍養原告,其夫妻還經常與原告吵鬧,被告妻子當著被告的面對原告進行打罵,被告也置之不理。2023年9月19日原告在家不慎摔倒骨折,因無法獨自生活住進養老院,但原告每月退休金只有4000元左右,無力支付養老院費用,原告侄子墊付了近5萬元的費用,幫助照顧。原告現缺乏勞動能力、年老多病,被告不盡贍養義務,雙方關系惡化。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何某某辯稱,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父親自2009年去世后,原、被告平時分開居住,原告與被告一起度過了兩個春節,原告八十大壽也是由被告出錢籌辦,被告沒有遺棄、虐待原告,不同意支付撫養費及生活費。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與何某一系夫妻關系,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于1960年6月20日收養一子即被告何某某,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2009年3月26日何某一因病去世后,原告獨自生活。
2023年9月原告在家摔倒,致肋骨多處骨折,生活不能自理,被告對其貼身照顧一段時間后雙方發生矛盾,被告未再前往原告住所照顧原告。2023年11月,原告所在的南京市玄武區某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原告入住了南京某養老院。
原告現每月退休收入4300元左右,養老院費用每月7800元,另有醫藥費及日常開銷。被告每月退休收入4500元左右,心理狀況測驗等證據顯示其有輕度抑郁等。
原、被告雙方另就何某一遺留的南京市某房屋繼承問題產生糾紛,訴至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該案于2024年3月11日調解結案。
因當事人意見分歧較大,致本案未能調解解決。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原告提供的戶籍底檔、情況說明、收據、社區證明等;被告提供的心理狀況測驗等,以及本案開庭筆錄等證據證明。
本院認為,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原告與何某一于1960年收養被告,該事實發生在收養法頒布之前,亦有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應認定原告、何某一和被告之間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原、被告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導致雙方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解除收養關系,被告亦同意解除收養關系,故對于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本案中,原告現已近九十歲高齡,因病生活不能自理,雖有退休收入,但退休收入無法滿足其正常支出,綜合考慮本地生活水平、雙方收入情況、原告的生活需要、收養關系存續期間等情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一次性給付生活費3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被告存在虐待、遺棄的情形,故對于原告要求返還撫養期間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被告年幼時盡心盡力將被告撫養成人,較好履行了撫養義務,原、被告雙方現在雖然解除了收養關系,但養育恩情始終存在,希望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夠繼續關心原告,幫助其解決實際生活困難。
據此,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劉某某與被告何某某的收養關系;
二、被告何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劉某某生活費30000元;
三、駁回原告劉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210元,被告何某某負擔31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胡娟娟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 朱伶儀
履行告知書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是每一位當事人應盡的法律責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將依法采取以下強制措施:
1.扣押、凍結、劃撥、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2.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人員名單;
3.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
4.采取罰款、搜查、拘留等強制措施;
5.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
以上強制措施,可以同時采取。希望當事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義務。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