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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濟南勞動糾紛,濟南有很多勞動糾紛律師,他們做了勞動糾紛案件比較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參考,辦理勞動糾紛案件律師比較多,律師執業年限長等。面對面溝通案件。
勞動糾紛,亦稱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的認定與實現所發生的爭議,本質上是勞動關系當事人利益矛盾或沖突的表現 。其核心特征包括: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當事人特定?:一方必須是勞動者(如職工),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如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或機關團體),雙方必須存在隸屬性勞動關系
?工資拖欠?: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基本工資、績效獎金。
?加班費爭議?:拒絕支付加班費、計算標準錯誤(如05年春節法定假日加班需支付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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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福利待遇爭議?:未兌現年終獎、補貼等約定福利。
社會保險與福利糾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社保未繳/少繳?: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5;簽訂“自愿放棄社保協議”后勞動者反悔索賠。
?工傷待遇爭議?:工傷認定、醫療費報銷及傷殘補助金糾紛。
?休假權益侵害?:拒批帶薪年假、產假、病假等法定假期。
?爭議內容聚焦勞動權利義務?:涉及勞動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執行、履行、變更或終止,常見于工資發放、社會保險繳納、工傷賠償、工作時間安排及勞動合同糾紛(如解除、調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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