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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賈特律師
本文共計1754字,閱讀需耗費5分鐘
個體工商戶是法定的用人單位主體,因此在個體工商戶工作的員工有可能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從而受到勞動法律保護。但很多個體工商戶在同勞動者發生糾紛后即注銷“跑路”企圖規避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如何維權?本文結合真實案例進行簡要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大美麗2022年5月27日入職某足浴店,該店的經營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大聰明。原告大美麗的崗位為足療養生師,未簽訂勞動合同,未辦理相關社保,鑰匙押金100元。口頭約定,在符合管理要求的情況下,可以拿到9000元薪酬,超額部分可以拿到40%提成左右。入職后,原告領取了經營者大聰明通過銀行轉賬給付的工資9880(4940+4940)元。2022年8月1日之后,原告按要求繼續工作,直至工作到8月17日,中間因疫情原因偶有停工。但此時該浴足店經營者大聰明開始拖欠工資。并在微信群中宣稱在2022年9月15日正常發放工資。但后續工資一直拖欠中,金額為5400元。為了討回拖欠工資,原告與部分員工于2022年9月2日的早上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未能得到解決,后被告知可申請勞動仲裁。
大美麗于2022年11月2日向西安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高新仲裁庭申請了勞動仲裁。2022年11月9日,原告接到了不予受理的通知書,原因是被申請人某足浴店已于2022年9月2日被注銷。隨后,大美麗將經營者大聰明變更為被申請人進一步申請勞動仲裁,結果仍不予受理。
針對勞動仲裁原被申請人某足浴店規避責任且已注銷的事實,原告提起訴訟。法院最終判決由被告大聰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大美麗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7日期間工資5400元;被告大聰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大美麗在職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5400元。
二、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注銷的,其債權債務應由其經營者承擔。本案中大聰明作為某足浴店經營者,在某足浴店注銷的情況下,其債權債務應由大聰明承擔,故大聰明作為本案被告主體適格。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某足浴店欠付原告2022年8月1日至8月17日的工資5400元的事實存在,故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支付工資54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某足浴店未與原告簽訂勞動合同,應向原告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原告僅主張在職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5400元,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律師分析
《民法典》第五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發生勞動爭議時,很多個體工商戶容易玩注銷跑路,以為這樣勞動者就沒辦法告這個已經注銷的個體工商戶了,但由于個體工商戶的特殊性,個體工商戶注銷后,勞動者可以起訴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或其家庭成員承擔相應的責任。
個體工商戶作為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并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勞動關系、工資標準、工作時間等內容,避免因未簽合同承擔雙倍工資差額的法律責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應誠信經營,避免通過惡意注銷個體工商戶來逃避債務。根據法律規定,個體工商戶注銷后,其債務仍需由經營者或家庭成員承擔。
對勞動者來說,應妥善保存工資支付憑證、工作記錄、考勤記錄等相關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系,以備發生爭議時使用。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或存在違法行為,勞動者應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如果用人單位惡意注銷,勞動者可以將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或其家庭成員列為被告,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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