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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賈特律師
本文共計1408字,閱讀需耗費5分鐘
在當今職場環境中,勞動者如何合法、理性地表達意見,已成為維護自身權益、推動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議題。本文聚焦勞動者言論自由的邊界,結合典型案例與法律規定,進行簡要分析,希望幫助勞動者在勇敢發聲的同時,規避潛在風險,實現有效維權。
一、基本案情
原告某工程公司訴稱:某論壇由某傳媒公司進行管理。2015年11月11日,網名為“1771553****”的用戶在某論壇網站發布標題為《某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工程公司)常某拖欠員工工資是個騙子》的帖子,該帖子截止到2015年11月19日,點擊量為10119,回復57條。2015年11月23日,某工程公司委托律師向某傳媒公司寄送律師函,要求刪除涉案網帖。因某傳媒公司未能刪帖,故請求判令:一、某傳媒公司刪除侵權信息,屏蔽、斷開相關鏈接并賠禮道歉;二、某傳媒公司提供侵權網絡用戶“17*****89”的真實身份信息;三、大聰明在某論壇首頁置頂發表為期三十天的聲明,公開向某工程公司賠禮道歉;四、某傳媒公司、大聰明共同賠償某工程公司經濟損失1萬元;五、本案訴訟費由某傳媒公司、大聰明承擔。
經審理查明:《某工程公司常某拖欠員工工資是個騙子》帖子的具體內容為:“蘇州某公司老板常某是個騙子,天天在網上招人,因常某拖欠員工工資和社保,所有辭職員工現在都在申請勞動仲裁。19名監理工程師證掛靠在他公司,卻不給人家錢,人家上門要了N次無果后,要把證退出。不但不給證還勒索、恐嚇當事17人,讓當事人簽收據承認拿到工資……因拖欠所有員工工資,欠交社保,導致員工醫保卡不能正常使用,無法到醫院就醫。公司天天被高利貸堵門,辦公場所被法院拍賣……這是本人的親身經歷,希望各位同行不要被這家公司騙了。”
當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受理過多件某工程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某工程公司確實曾押過大聰明等人的監理證件。本案法院最終駁回原告某工程公司訴訟請求。
二、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網帖內容是否侵犯某工程公司作為法人的名譽權。案涉帖子既包括事實陳述部分,也包括了意見表達部分。關于事實陳述是否基本屬實的問題:結合勞動仲裁部門及法院受理的涉及某工程公司的案件和其他信息資料,網帖所述的某工程公司拖欠工資和社保、證件掛靠及扣證問題是存在的。因此,網帖所述是有基礎事實的。
關于所述意見是否顯失公正且存在詆毀的問題:網帖中的表達意見內容主要包括“騙子”“皮包公司”“招搖撞騙”等內容。大聰明作為勞動者,某工程公司作為用人單位,雙方的地位并不平等,應賦予某工程公司更多義務,來保持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大聰明在其無法獲得工資和某工程公司未繳納社保的情況下,應允許其通過包括仲裁、訴訟、投訴、甚至發帖等合法方式來維護其權利,這是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雖然大聰明在網帖中用詞有所激烈,但發帖者通過一定失范的詞匯表達意見來引起社會關注,符合一般人在公司不遵守勞動法規方面的不滿所作的正常反應。
綜上所述,案涉網帖就事實方面存在一定的事實基礎,基本事實不失真;就意見表達方面用詞有所失范,但某工程公司不遵守勞動法等相關規定在先,大聰明并非惡意詆毀或故意丑化,大聰明通過網絡吐槽方式來引起網民和主管部門的關注,某工程公司應保持必要的容忍,不應認定大聰明侵犯某工程公司法人名譽權。
三、律師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企業在面對勞動者評論或者社會公眾對其經營管理是否遵守法律法規等情形時,名譽權應受到一定的限縮,應承擔必要的容忍義務,以保障公眾言論自由。在言論發表者不存在捕風捉影、罔顧事實的情況下,不應認定侵犯法人名譽權;在公眾發表意見時不存在明顯惡意的丑化人格、嚴重偏離公正理念的情況下,不應當認定損害法人名譽權。本案中,大聰明的言論雖然系吐槽方式,但并未歪曲事實,不能認定為侮辱、誹謗。
但在維權時,勞動者務必要做到區分言論性質,明確法律底線。勞動者舉報公司違法,如偷稅、污染、安全違規等,受法律保護,若未捏造事實,屬正常履職行為,但不得在社交媒體泄露機密、惡意誹謗,若公開泄露商業秘密、客戶隱私,可能面臨民事索賠或解雇,若捏造事實誹謗公司或同事,可能被起訴名譽侵權。因此勞動者應當留存充足的證據,諸如:郵件、會議記錄、截圖溝通記錄等等。如選擇網絡曝光,避免情緒化表達,建議陳述客觀證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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