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810號
《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已經2025年6月13日國務院第6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強
2025年6月20日
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互聯網平臺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提升稅收服務與管理效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統一的稅收環境,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稅信息。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平臺企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以及其他為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營利性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所稱從業人員,是指通過互聯網平臺以個人名義提供營利性服務的自然人。
第三條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從事互聯網經營業務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域名、業務類型、相關運營主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名稱等信息。
第四條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于季度終了的次月內,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體類別和內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在互聯網平臺內從事配送、運輸、家政等便民勞務活動的從業人員,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或者不需要納稅的,互聯網平臺企業不需要報送其收入信息。互聯網平臺企業按照規定為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辦理扣繳申報、代辦申報等涉稅事項時已填報的涉稅信息,不需要重復報送。
第五條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涉稅信息報送的數據口徑和標準,通過網絡等方式報送涉稅信息。
稅務機關應當提供安全可靠的涉稅信息報送渠道,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供直連報送、上傳導入等接口服務,并做好政策解讀以及問題解答等咨詢服務。
第六條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核驗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監管需要,對互聯網平臺企業報送的涉稅信息進行核查。互聯網平臺企業已對其報送的涉稅信息盡到核驗義務,因平臺內經營者或者從業人員過錯導致涉稅信息不真實、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不追究互聯網平臺企業責任。
第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開展稅務檢查或者發現涉稅風險時,可以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和相關方提供涉嫌違法的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合同訂單、交易明細、資金賬戶、物流等涉稅信息,互聯網平臺企業和相關方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內容如實提供。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應當與稅務機關加強涉稅信息共享。通過信息共享能夠獲取的涉稅信息,稅務機關不得要求互聯網平臺企業重復報送。
第九條 互聯網平臺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規范保存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
稅務機關應當對獲取的涉稅信息依法保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涉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保障涉稅信息安全。
第十條 互聯網平臺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提供涉稅信息;
(二)瞞報、謊報、漏報涉稅信息,或者因互聯網平臺企業原因導致涉稅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
(三)拒絕報送、提供涉稅信息。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管理工作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在本規定施行前的涉稅信息,互聯網平臺企業不需要報送。
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營利性服務的,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
第十三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電商新規”)2025年6月20日正式發布了,與征求意見稿發布時隔整7個月(2024年12月20日)。
這次和2024年12月20日發布意見稿逐條對比,看看有哪些變化!
征求意見稿共13條,正式規定是共14條,兩者在結構、內容和細節上存在顯著差異。正式規定的條款更全面、更細化,并添加了新的規定(如從業人員定義、不追究責任情形、境外企業報送等),同時調整了部分條文的順序和表述。
我將按意見稿的條文順序(第一條至第十三條)進行對比,并匹配正式規定中的對應條文(由于正式規定添加了新的條文,部分內容不直接對應,我會基于內容相似性進行映射)。對于正式規定獨有的條文(如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我會在最后單獨說明。每個對比包括:
·意見稿內容:簡要描述意見稿的條文內容。
·正式規定對應內容:簡要描述正式規定的對應或相關條文內容。
·主要差異:總結關鍵變化,包括添加、刪除、修改或細化部分。
逐條對比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意見稿內容:規范報送涉稅信息,提升稅收服務與管理效能,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依據《電子商務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
·正式規定對應內容:第一條類似,但添加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統一的稅收環境,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依據相同。
·主要差異:
o正式規定新增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和“營造公平統一的稅收環境”的表述,強調權益保護和公平性。
o意見稿的“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在正式規定中調整為“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用詞更簡潔。
第二條:定義互聯網平臺企業
·意見稿內容:定義互聯網平臺企業為通過互聯網提供網絡經營場所等服務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未明確定義“從業人員”。
·正式規定對應內容:第二條明確定義互聯網平臺企業(類似意見稿),并單獨定義了“從業人員”:通過平臺以個人名義提供營利性服務的自然人。
·主要差異:
o正式規定添加了“從業人員”的明確定義,使其更清晰。
o意見稿的定義更簡略,正式規定引用《電子商務法》更具體(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第三條:報告平臺信息的時間
·意見稿內容:平臺企業需在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后30日內報告信息;未取得許可證的,從事業務30日內報告。
·正式規定對應內容:第三條改為平臺企業需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30日內或從事互聯網經營業務之日起30日內報告信息。未提及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
·主要差異:
o正式規定刪除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要求,簡化了報告觸發條件(基于規定施行日期或業務開始日期)。
o意見稿的許可證要求被移除,降低了企業合規門檻。
第四條:報送涉稅信息的內容和方式
·意見稿內容:要求報送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并規定稅務機關提供安全可靠的報送渠道。
·正式規定對應內容:第五條類似,但更簡潔:要求按稅務部門規定報送數據,稅務機關提供接口服務(如直連報送)和咨詢服務。
·主要差異:
o意見稿詳細列出報送內容(身份信息、收入信息),正式規定未在條文中列出具體內容,而是引用“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具體類別和內容”,增加了靈活性。
o正式規定強調“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突出技術手段。
第五條:報送身份信息的具體要求
·意見稿內容:要求在季度終了次月納稅申報期內報送身份信息,并詳細列出已登記和未登記經營者的信息類別(如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際經營地址等)。
·正式規定對應內容:第四條合并了身份和收入信息報送,要求在季度終了次月內報送,但未列出具體信息類別,而是由稅務部門規定。
·主要差異:
o意見稿具體列出身份信息細節(如用戶唯一標識碼、網址鏈接等),正式規定移除了這些細節,改為原則性規定,依賴部門規章。
o正式規定將身份和收入信息報送合并到同一條文(第四條),結構更緊湊。
第六條:報送收入信息的具體要求
·意見稿內容:要求在季度終了次月納稅申報期內報送收入信息,并詳細列出收入類型(如銷售貨物收入、服務收入等)。
·正式規定對應內容:第四條合并了收入信息報送,同樣未列出細節,由稅務部門規定。
·主要差異:
o意見稿詳細描述收入類型(如銷售凈額、傭金收入、打賞收入等),正式規定僅概括為“收入信息”,簡化了條文。
o正式規定在第四條中添加了免報情形:便民勞務活動從業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或無需納稅的,可不報送收入信息(意見稿的類似內容在第八條)。
第七條:稅務機關要求提供更多信息的義務
·意見稿內容:稅務機關在風險應對、稅務檢查時可要求提供合同訂單、交易明細等信息,平臺企業需如實提供。
·正式規定對應內容:第七條類似,但添加了“涉嫌違法”的限定,并可要求“相關方”(如物流方)提供信息。
·主要差異:
o正式規定限定為“涉嫌違法”的情形,縮小了稅務機關的權限范圍,避免泛化。
o正式規定添加“相關方”的表述,擴大了信息提供主體(意見稿僅要求平臺企業)。
第八條:不重復報送的情形
·意見稿內容:規定已扣繳申報的涉稅信息不重復報送,便民勞務活動的收入可不報送。部門間共享的信息不重復報送。
·正式規定對應內容:部分內容在第四條(免報便民勞務活動收入和已填報信息不重復)和第八條(部門間共享信息不重復報送)。
·主要差異:
o意見稿的免報便民勞務活動收入在正式規定第四條中更明確:僅限“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或者不需要納稅”的情形。
o正式規定第八條專門規定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并強調“通過信息共享能夠獲取的涉稅信息,稅務機關不得要求重復報送”,比意見稿更具約束力。
第九條:稅務機關提供的服務
·意見稿內容:稅務機關提供數據接口、政策咨詢等服務。
·正式規定對應內容:第五條類似,但添加“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
·主要差異:正式規定更強調技術應用(如“直連報送、上傳導入等接口服務”),意見稿更泛泛。
第十條:信息保存和保密
·意見稿內容:平臺企業規范保存信息,稅務機關依法保密并建立安全制度。
·正式規定對應內容:第九條類似,但添加“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
·主要差異:正式規定更強化數據安全責任,添加“保障涉稅信息安全”的表述。
第十一條:企業責任和稅務機關核查
·意見稿內容:平臺企業對信息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稅務機關可核查。
·正式規定對應內容:第六條類似,但添加不追究企業責任的情形:如果因平臺內經營者或從業人員過錯導致信息不實,不追究平臺企業責任。
·主要差異:正式規定添加了“免責條款”,保護平臺企業免受第三方過錯影響,這是顯著新增。
第十二條:處罰規定
·意見稿內容:未報送涉稅信息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罰款2-10萬元;情節嚴重的罰款10-50萬元并可停業整頓。
·正式規定對應內容:第十條更詳細:未報送、瞞報、謊報、漏報或拒絕報送的,均適用相同處罰;情節嚴重時“責令停業整頓”與罰款并列。
·主要差異:
o正式規定擴大了處罰范圍(包括瞞報、謊報、漏報、拒絕報送),而意見稿僅針對“未報送”。
o正式規定將“責令停業整頓”作為情節嚴重時的獨立措施(意見稿是“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表述更弱)。
第十三條:施行日期
·意見稿內容: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日期未定)。
·正式規定對應內容:第十四條改為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差異:正式規定施行日期更明確(“自公布之日起”),意見稿為預留日期。
正式規定 獨有的條文(無直接對應)
·第十一條:規定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涉稅信息報送管理中有違法行為的,追究法律責任。意見稿無類似內容,新增了監管者責任。
·第十二條:規定施行前的涉稅信息不需要報送,并針對境外互聯網平臺企業在境內服務的報送要求(按稅務部門規定)。意見稿無此內容,新增了過渡期和跨境適用規則。
·第十三條:授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實施辦法。意見稿無此內容,新增了執行細則的制定機制。
整體差異總結
·結構變化:意見稿共13條,正式規定共14條,正式規定添加了多條新規定(如從業人員定義、免責條款、境外企業報送等),并合并了部分內容(如身份和收入信息報送)。
·內容細化:正式規定更注重實操性和靈活性:
o減少具體信息類別(如身份、收入細節),改由部門規定。
o強化納稅人權益保護(第一條)和數據安全(第九條)。
o新增免責機制(第六條)和處罰細化(第十條)。
·簡化與優化:正式規定簡化了報告觸發條件(第三條刪除許可證要求),優化了不重復報送規則(第四條和第八條)。
·新增主題:正式規定添加了跨境適用(第十二條)、監管者責任(第十一條)和實施辦法制定(第十三條),使規定更全面。
·表述風格:意見稿作為征求意見稿更側重原則性,正式規定更正式、更精準(如“涉嫌違法”“相關方”等用詞)。
以上比對,轉載自微信公眾號:涵智財稅
電商企業的稅務風險防范和稅務合規,后續將會在相關課程中予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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