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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 海關與財稅團隊 朱蕾律師
2024年7月30日,海關總署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簽證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7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該辦法已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產地證書是貨物原產于某一特定國家(地區)的證明文件,被形象喻為出口貨物的“護照”,其規范簽發對維護貿易秩序、保障進出口企業合法權益有著重要作用。本次發布的《管理辦法》聚焦于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簽發的全流程優化,為《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以下簡稱《原產地條例》)等上位法的具體實施提供了規范指引。為便于企業精準把握政策要點,本文現就《管理辦法》的核心內容解讀如下,以供參考。
一、《管理辦法》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二十七條,《管理辦法》的適用對象為非優惠原產地證書、普惠制原產地證書、區域性優惠原產地證書的簽證管理工作,轉口證書、加工裝配證書、為特定產品出具的煙草真實性證書、輸歐盟非優惠進口特別安排項下產品原產地證書等專用證書的簽證管理參照《管理辦法》執行。
1、非優惠原產地證書:是指適用于實施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保障措施、原產地標記管理、國別數量限制、關稅配額等非優惠性貿易措施以及進行政府采購、貿易統計等活動中為確定出口貨物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簽發的證明文件。
2、普惠制原產地證書:是指為我國出口貨物享受普遍優惠制給惠國關稅減讓待遇確定出口貨物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證明文件。
3、區域性優惠原產地證書:是指為我國出口貨物享受其他締約方在自由貿易協定或者優惠貿易安排項下關稅減讓待遇確定出口貨物原產地或者原產資格的證明文件。
二、企業如何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
1、可以申請辦理原產地證書的主體有哪些?
出口貨物發貨人、生產商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簽證機構(即海關、中國貿促會及其地方貿促機構)申請原產地證書。出口貨物發貨人、生產商委托代理人申請的,應當向簽證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
2、企業應當在什么時候申請原產地證書?
申請人應當在出口貨物裝運前或者裝運時向簽證機構申請原產地證書。
3、申請人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請人需提交出口貨物商業發票等證明貨物原產資格、原產國(地區)的材料。由《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可知,上述證明貨物原產資格、原產國(地區)的材料主要包括合同、發票、賬簿、生產加工記錄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出口貨物的生產設備、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產資格、原產國(地區)以及出口貨物說明書、包裝、商標、嘜頭和原產地標記等涉及原產地確定的相關信息。
4、原產地證書的申請入口在哪里?
根據海關總署2023年第136號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貨物原產地企業備案事項,原產地證書申請人可直接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互聯網+海關、中國貿促會申報系統等申領原產地證書。
路徑1:海關總署(https://online.custom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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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徑2:國際貿易“單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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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打印原產地證書?
原產地證書申請經審核通過后,對于可自助打印的原產地證書,申請人可在申報系統上傳申報員簽字、申請企業印章,自助打印證書,打印出的證書自帶企業簽章和海關簽章,具備法律效力。
對于尚未開通自助打印的原產地證書,企業須先申領空白原產地證書,打印證書內容,根據要求簽名并加蓋企業印章,到簽證機構現場辦理證書簽發手續。
6、原產地證書的有效期是多久?
原產地證書自簽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有效期內,申請人可以向簽證機構申請對原產地證書進行更改;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還可以申請原證書的經認證的真實副本。
7、原產地證書能否申請補發、重發?
出口貨物裝運之日起1年內,申請人可以向簽證機構申請補發原產地證書,同時提交提單等貨運單據。對于退運貨物或者無法核實原產地的貨物,簽證機構不予補發原產地證書。
需注意的是,補發的證書有效期為自出口貨物裝運之日起1年內,而非自補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
8、能否申請簽證機構對出口貨物的原產地進行預先核實?
生產商可以向其住所地簽證機構預先核實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情況。此項業務僅限生產商來辦理,且只能在住所地辦理。
三、違反《管理辦法》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管理辦法》,企業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需要提交該貨物原產于中國的證明材料。實踐中,部分企業向海關提交的原產地證書可能因真實性存疑,被海關認定為原產地申報不實的違規行為、甚至被認定為逃避海關監管的走私行為。此時,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簽證機構發現違反《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由海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原產地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對上述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作出了具體規定。
《原產地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或者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由海關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騙取、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作為海關放行憑證的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但貨值金額低于5000元的,處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由海關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海關單證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處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予以警告或根據違規行為是否產生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等后果處以相應數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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