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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聲明,筆者不從事滴滴出行、出租車營運等生意。筆者的朋友、親戚中,也沒人從事該行業(yè),因此,哈啰在許昌的投放,并不影響我及我家人的利益。
和前篇文章一樣,筆者只是就事論事,力求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場發(fā)文,探討法治下的城市管理,企業(yè)和個人該如何規(guī)范自己的生產、經營、生活和行事的行為,做遵紀守法的企業(yè)(公民)。
僅此而已。
時間再次回到事發(fā)初期。7月11日夜和12日夜,在這兩個普通的夏夜里,許昌市民發(fā)現哈啰共享電瓶車(下稱哈啰)在主城區(qū)布局投放,于是,自媒體圈內開始有人發(fā)文(視頻),質疑其投放是否備案。
此后,該輿論參與者呈爆炸式增長,使得該話題成為許昌城眼下最熱的話題。
這個話題在朋友圈、微信群里成為熱議的話題。在某微信群里,有人居然浮想聯(lián)翩的寫道:“哈啰的總部在上海。哈啰敢在市區(qū)趁著夜色不備案擅自投放,沒有權力支撐,它敢?你猜是誰在支撐哈啰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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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句話,我回道:“別猜了,你說的話就是胡說瞎猜。像這種顯而易見的不合規(guī)乃至于不合法的行為,稍微有點政治頭腦的人,都不會暗中支持它如此的騷操作,更別說許昌的大哥級領導了。若是大領導需要支持外地企業(yè)來許昌發(fā)展的話,也會明著、以合法合規(guī)的方式運作,哪怕是以招商引資、拉動地方經濟升級等理由,為其降低準入門檻,幫助其進入城市運營,而不是像你說的暗中支持,任其違規(guī)。”
我的這段話說完,還發(fā)了個笑臉,言下之意就是:這件事別瞎扯了,也沒必要瞎扯,沒那么復雜。
我的話說完,沒人反駁。
7月14日,筆者就此事發(fā)文,題目是《河南許昌:哈啰投放,鬧劇上場——論“法與不法”對社會治理的危害》,文中談了自己的看法、網友的看法、以及貌似利益相關方的看法。
在文章的結尾,還談了法治對于文明社會的重要性,不法行為對文明的沖擊和危害等。
此文發(fā)表后,引來了多方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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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貌似利益相關方就對拙作提出了異議。網友“乾龍”在留言中寫道(留言不做更動,包括標點符號,下同):“我感覺作者懂個毛線。現在全國統(tǒng)一大市場主張的是法無禁止皆可為。其他地市都能投放,證明共享電車的事情不是法律禁止的事情。那哈啰作為一家企業(yè),去許昌投放其產品,應該就是合理合法的事情。”
針對網友“乾龍”的留言,網友“光合作用”回道:“不備案,不辦理任何手續(xù),就是不合法,放哪個城市也不會讓你投放,不要輿論綁架許昌。”
其實,我想說的話——包括前一篇文章的用意——也是網友“光合作用”留言中說的話:哈啰投放這個問題,和建立全國統(tǒng)一大市場無關。筆者文章討論的話題是:企業(yè)的經營是否需要守法,和要不要守法這個問題。
許昌是個有溫度且開放、包容、文明和法治的城市。許昌不會刻意的去排斥任何企業(yè)的進入。但前提是:你來之前,至少需要向有關部門打聲招呼、提供下必要的經營資質和運營情況吧。
你來是求財的,不是來耍大的哦!
就拿哈啰來說吧:依照相關程序,哈啰來到許昌,需要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城管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警支隊或大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住建或規(guī)劃部門、應急管理或消防部門等多個部門備案。
可是,哈啰到這些單位備案走程序了嗎?
上述企業(yè)落地需要走的這些必備的程序,好像哈啰應該沒有走,至少,沒有走完,要不然,也不會半夜十分,趁著夜深人靜,悄悄地突然在主城區(qū)投放了。
光明正大的做事不香嗎?為什么要偷偷地投放?是不是想形成事實后倒逼地方政府職能部門認可其存在,并允許其生產經營呢?
這樣做,是不是有點不光彩、不地道也不合規(guī)哦!
任何企業(yè)都需要在合規(guī)合法的大框架內生產經營,哈啰也不例外。比如哈啰要想落地許昌,必須走相關程序進行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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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是哈啰,在法治環(huán)境下,即便是一包方便面來到許昌,也需要走商貿公司、零售企業(yè)等環(huán)節(jié),批發(fā)前備案、進入店內銷售備案。
為什么要備案?因為這一包方便面銷售出去后,一旦出了問題,危機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政府職能部門依據備案記錄,可以及時快捷的查詢問題出在了哪里,誰該對該問題負責,政府部門怎么向社會交代,如何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而上級主管部門在收到下級單位對這一問題的書面匯報后,會對這一問題進行分析整合,并進行評估。若是生產企業(yè)在生產過程中就存在安全隱患,那么,監(jiān)管部門會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拉排檢查,產品該銷毀的銷毀,該封存的封存,以期杜絕類似事故的發(fā)生。
這樣的備案,既方便了政府對社會的管理,也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這就是備案制度的好處所在。
而要求哈啰備案,也是基于此。
這些備案不是針對誰,主要是為了政府便利和科學的管理社會,使得社會秩序得以保障。
誰來都要備案,包括上文舉例的方便面,更何況是服務大眾的哈啰?
所以,哈啰要想在許昌開展經營性業(yè)務,必須備案。不備案,就不合規(guī),不合規(guī),有關部門的調查、取締、沒收,這是行政單位的職責所在,要不然就會失職。
在《河南許昌:哈啰投放,鬧劇上場——論“法與不法”對社會治理的危害》一文中,筆者就列舉了此前許昌城發(fā)生過的共享洗車服務、舊衣物回收等“黑投放”,及其被依法取締一事。
而哈啰在許昌城投放這個事件,則暴露出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當商業(yè)資本僭越法治紅線時,將會對社會治理造成嚴重危害。
共享電單車在全國其他城市出過問題嗎:
共享電單車作為新興出行方式,在快速發(fā)展的同時,確實出現過一些引發(fā)社會關注的問題。
押金糾紛
小鳴單車等平臺破產導致押金難退,涉及用戶超10萬人,廣東消委會曾提起公益訴訟。
交通安全事故
2021年昆明市數據顯示,共享電單車事故占非機動車事故的13%,主要涉及闖紅燈、逆行等違章行為。
北京交管局2022年報告指出,共享電單車傷亡事故中70%與未佩戴頭盔有關。
惡性競爭事件
2020年湖南某縣曾發(fā)生運營商派人損毀對手車輛案件,后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部分城市出現過量投放導致占道問題,如2023年杭州某區(qū)曾一夜出現3000輛違規(guī)停放車輛。
這就是外地企業(yè)落地前需要備案的必要性。必要的備案,更是職能部門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必要手段。
可是,哈啰來到許昌后備案了嗎?若是沒有備案,現在再去備案,還能獲得落地許可嗎?
現在的情況是:即便哈啰愿意放低姿態(tài)坐下來,認真的聽聽許昌市民的聲音,積極地到有關部門去做備案工作,估計已經晚了。為什么會這么說呢?一個敢于挑戰(zhàn)地方政府權威的企業(yè),誰、哪個部門還敢給它放行?若是放行了,讓其落地開展業(yè)務,以這樣的企業(yè)文化,一旦在生產經營中出現了負面問題,誰敢為其擔責背鍋?
再則,哈啰這件事還沒到最后,已經有人預估到了結果:看吧,資本是萬能的,沒有資本打不通的環(huán)節(jié)。只要企業(yè)敢花錢,有足夠的權力支撐,在許昌落地,那不是小意思了?
而我的看法,恰好與之相反。我不看好哈啰會贏!我的論點是:現在的社會是法治社會,普通百姓對相關信息的獲取較為及時,而官員們在法治的環(huán)境里,其行政行為,無論是法治約束,還是自我約束,都已不是十年前那個時代了。
誰會拿著自家的烏紗帽去為企業(yè)冒險?
至于哈啰來到許昌需不需要備案,下邊的文字是通過搜索得來,僅供參考:
在中國,共享電瓶車的城市投放通常需要向當地多個政府部門備案或審批,具體流程和所需部門因城市政策而異。以下是常見的備案部門和注意事項:
一、主要備案部門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地方交通局、交通運輸局:負責共享單車、電瓶車的運營資質審核,可能涉及投放數量、區(qū)域規(guī)劃等。
部分城市設有“共享單車管理辦公室”或類似機構(如北京、上海等),需提交運營方案。
城市管理部門(城管局)
涉及車輛停放秩序、市容管理,需簽訂管理協(xié)議,明確企業(yè)運維責任(如亂停放處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警支隊)
車輛是否符合國標(如時速、重量等)、是否需上牌(部分城市要求電瓶車掛牌照)。
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需包含共享出行服務,部分城市要求本地注冊子公司。
住建或規(guī)劃部門
涉及停車點位規(guī)劃、市政道路資源分配(如地鐵口、商圈等熱點區(qū)域)。
應急管理和消防部門
電瓶安全認證(如防火措施)、充電設施合規(guī)性審查。
二、備案常見材料
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車輛合格證(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GB17761)。
運營方案(投放數量、區(qū)域、運維人員配置等)。
用戶押金管理方案(部分城市要求資金監(jiān)管)。
數據接入承諾(與政府監(jiān)管平臺對接,如騎行數據、停車信息)。
三、注意事項
地方政策差異
部分城市(如北京、上海)實行“總量控制”,需通過招投標或配額制獲得投放資格;
三四線城市可能只需備案即可,但需提前咨詢。
動態(tài)調整
部分城市會定期評估企業(yè)運營情況(如運維能力、投訴率),不符合要求可能被清退。
處罰風險
未備案擅自投放可能面臨車輛扣押、罰款(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
四、建議步驟
咨詢當地12345熱線:獲取最新政策及牽頭部門。
聯(lián)系交通運輸局和城管局:通常為主要對接單位。
參考同類企業(yè)案例:了解當地已有品牌的備案流程。
建議提前與地方政府溝通,避免因政策變動導致合規(guī)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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