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忽傳一則趣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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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說是發生在昆山,有的說是長沙,有的說還在警方調查階段,也有的說法院已經拍板定案。
至于事情的真實性嘛,暫時還沒個準,大家當個樂子看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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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妨礙咱們吃瓜群眾圍觀討論一番啊。
評論區也挺有意思,要么關心小伙身體,要么夸贊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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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兒怎么看都有點意思,希望我們的評論區能夠超越他們。
除了看樂子,其實有幾個問題,值得好好掰扯掰扯。
1.一方支付財物,為什么不是賣淫嫖娼?
賣淫嫖娼講究的是“廣撒網”——與不特定多數人發生關系。
而本案中,阿姨和小伙是一對一,關系還維持了一個月,怎么看都不符合“賣淫嫖娼”的基本要件。
所以,不算。
2.是否是詐騙?
詐騙的關鍵在于:對方因“被騙”而交付財物。
注意,是財物,不是感情,不是色。
換句話說,色不在詐騙罪的保護范圍里。
3.是否是強奸?
那更不是了。
我國法律上,強奸罪的被害人只能是女性。小伙不具備“被強奸”的法律身份,大姐自然也就不可能構成強奸罪。
4.是否是強制猥褻
這一點我認為是最有意思的。
基于兩性在性交過程中的生理差異,如果發生了插入性行為,很難說男性是被“強制猥褻”。
若是口交,確實在疲軟狀態下理論上也能完成。
但不管哪種方式,關鍵問題都落在一個字:證據。
女性在遭遇性侵后,往往能通過體液等物證鎖定對方。
而男性呢,射了——像是“自愿”;不射——又沒留證據。
換句話說,被性侵的男性,往往在“證據”這一關就卡死了。
律師觀察
所以說,本案中的阿姨,充其量也只能在道德層面上被批評幾句。
至于法律?它可能真管不了這事。
所以各位——你,學會了嗎?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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