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王女士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保險銷售小陳,表達了購買健康醫療保險的意愿,小陳在未充分了解王女士個人情況的前提下,便熱情地推薦了公司近期主打的產品,這款產品恰好也是王女士朋友所購買的。小陳利用產品的價格優勢、市場熱銷情況以及王女士朋友的購買行為來建立信任,并成功說服王女士進行投保。然而,半年后,王女士不幸突發疾病住院,當她嘗試理賠時,卻被告知由于既往病史問題,無法獲得保險賠償。
案例分析:
“三適當”原則是指金融產品、銷售渠道、目標客戶“三適當”,即將合適的產品或服務通過合適的渠道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這是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準則,也是理性投保的關鍵指南。
在本案例中,保險銷售人員未能遵循保險“三適當”原則,未對客戶的健康狀況和保障需求進行充分了解,便盲目推薦產品。同時,銷售人員也未對產品的重要信息,例如既往病史的免責條款等進行明確告知,導致將不合適的產品銷售給了不合適的消費者,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風險提示:
保險銷售人員在銷售保險產品時,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得夸大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不得隱瞞保險合同的重要條款,不得誘導消費者購買不必要的保險產品。保險銷售人員應當根據消費者的實際情況,為其提供合適的保險建議。
在購買保險產品時,消費者應根據自身保障需求、結合繳費能力,認真閱讀保險合同,了解權利義務,慎重對待合同簽署、風險評估等重要環節,謹慎做出投保決策。有效理性投保,才能夠真正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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