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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還能力
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
這種行為可能已構成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賀州市平桂區人民法院以案釋法,
警示規避執行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王某等七人承包了原某粉體公司生產線設備混凝土基座澆筑工程。施工期間,原某粉體公司向某設備租賃公司采購混凝土,并由該租賃公司指派員工操作混凝土泵車進行澆筑作業。涉事泵車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
2022年,左某某在基座作業時,泵車末端軟管突然甩動,擊中其右眼致傷。經法院審理判決,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左某某29.88萬余元;原某粉體公司應賠償左某某4.75萬余元;左某某應返還王某墊付的1.62萬余元、返還蒙某某墊付的1.1萬元、返還李某某墊付的1.3萬元、返還某設備租賃公司支付的2.8萬元。
判決生效后,因左某某未履行返還義務,王某、李某某和蒙某某向賀州市平桂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已立案受理。
法院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左某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經查,某保險公司已于2024年依照生效判決向左某某支付賠償款29.88萬余元,但左某某收到款項后未履行判決確定的返還義務。
執行過程中,平桂區法院執行干警對左某某進行詢問時,其明確表示已將賠償款用于償還事故前建房所欠債務和支付兒子婚宴費用。經核實,上述債務均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左某某同時向法院表示,目前已無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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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平桂區法院依法向左某某發出《追究刑事責任預告書》,責令其自收到之日起7日內履行判決確定的返還義務,并明確告知逾期不履行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在預告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左某某已將王某、李某某和蒙某某的墊付款項全部返還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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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法律義務具有履行的強制性,應當優先履行。本案執行過程中,因左某某在判決生效后收到保險公司29.88萬余元賠償款,其有能力履行返還王某、李某某和蒙某某所墊付的款項,但左某某將所收款項用于清償其他無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導致自身暫時無能力履行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返還義務,其行為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在法院《追究刑事責任預告書》指定的期間屆滿前,左某某將王某、李某某和蒙某某所墊付的款項返還完畢,履行完畢后案結事了。
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抱誠守信,不僅是一個人立身處世之根本,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
平桂區法院對涉嫌觸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行為采取預追究刑事責任的形式敦促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義務,既維護司法權威,確保司法裁判得到有效執行,又使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從社會層面來看,既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誠信觀念,積極履行義務,又規范司法執行秩序,有效打擊拒執行為,助力構建社會誠信體系,維護良好社會環境和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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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職位: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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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債權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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