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法院關于罪犯李蓮森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025)鄂2801刑更3號
罪罪犯李蓮森,曾用名李連生,男,1979年6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漢族,小學文化,無業。
2023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23)鄂2801刑初151號刑事判決,以串通投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李蓮森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自2023年12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25日止。原判已發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行。
罪犯李蓮森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本院作出裁定:撤銷本院(2023)鄂2801刑初 151號刑事判決中對罪犯李蓮森宣告緩刑二年的執行部分;對罪犯李蓮森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該裁定已生效。
經查,罪犯李蓮森患肝惡性腫瘤,其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列的相關疾病,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將罪犯李蓮森暫予監外執行。
二0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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