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魏廣寶 通訊員 王憲 薛怡/文圖
近日,一起標的額近億元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在南陽高新區法院得以圓滿化解。12月8日,當事人公司專程向承辦法官贈送錦旗,對該院高效實質解紛、助力企業紓困的審判工作表示高度認可與誠摯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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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公司因承建某項目,將兩被告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案件訴訟標的額近億元,案情復雜,當事人間對立情緒明顯。案件受理后,該院高度重視,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趙莉并未就案辦案、一判了之,而是敏銳地捕捉到案件背后潛藏的調解可能:案涉工程已竣工驗收交付,事實基礎清晰;雙方曾長期合作,具備一定的信任根基;若強行判決,可能引發執行周期長、企業資金鏈承壓等次生問題,不利于矛盾的根本性解決。為此,合議庭確立了“調解優先、實質化解”的審理思路。
為切實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減輕當事人訴累,趙莉法官堅持以“案結事了人和”為目標,將調解工作貫穿案件始終。趙莉及其團隊成員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背對背”溝通與“面對面”協商,精準聚焦工程款最終數額、支付周期、違約責任等核心爭議點。一方面,耐心向被告釋明拖欠工程款的法律后果及可能對其商業信譽產生的影響,督促其正視履約責任;另一方面,引導原告從合作歷史、被告現實償付能力及項目后續可能的合作空間出發,理性考量還款方案。反復為雙方厘清利害、算清“經濟賬”與“信用賬”,尋找利益平衡的最大公約數。
經過多輪艱苦細致的調解,最終促成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協議不僅明確了剩余工程款的具體金額,還設定了分期付款方案,并附以“加速到期”條款作為履約保障:即被告公司分期支付款項,若任何一期逾期超過60日,原告有權就全部未付款項申請強制執行并主張利息。同時,原告亦在互惠基礎上,同意被告按期履約則放棄利息主張,并自愿承擔相關訴訟費用。該方案既有力保障了債權人核心債權的實現,又為債務人履行義務提供了合理緩沖,真正體現了司法調解的靈活性、實用性與導向性。
“法官的調解不僅僅解決了眼前的官司,更重要的是保住了我們合作的可能,給了企業繼續發展的空間。”原告公司負責人在簽署協議后感慨道。這面錦旗,承載的是當事人對法院工作“司法為民、服務大局”的真切感受。
本案的成功調解,是該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生動實踐。面對涉企重大經濟糾紛,我院始終秉持“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矛盾,力求以最低成本、最高效率、最優效果定分止爭,避免訴訟程序對企業正常經營造成影響,為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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