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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EPC總承包合同通常與中標通知書、投標文件、價格清單、技術協議等組成一個完整的合同文件,共同對項目施工相關事項進行約定。根據市場監管總局于2020年11月25日發布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EPC總承包合同又分為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三個部分。上述關系如下圖所示:
本文將聚焦EPC總承包合同,帶大家詳細了解EPC總承包合同的內容、相互關系與審查要點。
EPC總承包合同各部分的內容與相互關系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于2020年11月25日發布的《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實踐中項目公司與EPC總承包方簽訂合同的經驗,對EPC合同各部分具體內容以及相互關系總結如下:
EPC總承包合同中,專用合同條款效力優先于通用條款,主要是對通用合同條款的內容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專用合同條款部分也是經過雙方當事人措施,對當事人權利義務影響最大的一部分,因此在審查EPC合同時,應當將專用條款部分作為審查重點,當專用沒有相關約定時,再回到通用條款部分對當事人的相關約定進行審查。
合同主要權利義務審查要點
審查EPC合同主要權利義務時,對以下幾點內容需要進行著重審查:
(一)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即總承包方依據EPC合同的全部工作范圍,審查時需要注意的內容包括:
1、招投標時招標文件中的工作范圍與合同中約定的工作范圍應當一致。
2、總承包方工作范圍的約定應當清晰、準確,避免出現“總承包方應當承擔的一切工程”“可以推斷應由總承包方承擔的工程”“與上述工作范圍相關的輔助工程”等含糊表述,避免日后產生爭議。
3、當承包范圍包含用地租賃時,應當注意租地費用和違約責任的約定。新能源項目用地主要通過出讓、劃撥、租賃三種方式取得,其中,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可以包含在承包范圍內,由承包方負責(具體可以通過租賃方式使用的土地類型可參見能源實務 |復合型與非復合型光伏用地的區別)。當承包范圍包含用地租賃時,應當包含以下內容:第一,關于租地費用包含在合同總價內的約定;第二,關于無法按時取得土地、土地租賃不符合條件、土地租賃期間受到阻撓導致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條款。
4、如承包范圍包含設備采購事項,若設備出現逾期交貨等問題,可根據設備總價收取違約金,如約定“每逾期交貨一天違約金為設備合同總價的1‰”。
參考條款:
工程范圍包括:工程的設備采購、相關手續辦理、土建工程施工、設備安裝及調試、工程試運行、移交生產及質保期內的全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對以上工程承包范圍進一步細化,約定承包方詳細工作范圍)。
(二)工期
工期包含開始工作日期、開始現場施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總日歷天數,審查時需要注意的內容包括:
1、應當準確理解開始工作日期、開始現場施工日期、工期總日歷天數的含義。
開始工作日期是指總承包方開始進行合同約定工作的時間。開始現場施工日期是指總承包方在現場施工的時間。工期日歷總天數是開始工作日期與竣工日期之間間隔的天數,而非開始現場施工日期與竣工日期之間間隔的天數。
2、具體工期無法確定時,應當約定明確、具體的確定開工時間的方式以及工期總日歷天數。由于用地等事宜,EPC合同簽訂時,可能存在具體工期時間無法確定的情形,只能采用“以通知開工時間為準”的表述。雙方可以約定需書面通知開工時間,并約定確定的工期總日歷天數,確保在開工后的固定時間內工程可以竣工。
參考條款:
開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開始現場施工日期: 年 月 日(具體現場開工時間以發包人書面通知日期為準)。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工期總日歷天數與根據前述計劃日期計算的工期天數不一致的,以工期總日歷天數為準。
(三)交付節點
交付節點是指承包方將工程交付給項目公司的時間節點,審查時需要注意的內容包括:
1、在實踐中,交付節點存在以下三種約定方式: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交付、全容量并網后交付、試運行240小時后交付。三種交付節點的具體含義如下: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是指上述風電、光伏項目四個驗收階段最后一個階段驗收合格。實踐中,若將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作為交付節點,建議在合同中進一步明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含義,即是否包含連續試運240小時、是否需要全容量并網發電等。
試運行240小時是指在風電、光伏項目并網之后,試運行240小時。新建發電機組在并入電網前需要進行試運行,以檢驗其穩定性和可靠性。
全容量并網是指將新能源發電設備與電力系統的主網連起來,將新能源發電設備的全部產生的電力注入到主網中。試運行合格后,發電機組才能進行全容量并網,即全面接入電網并開始商業化運營。
2、避免籠統將“工程驗收合格”作為交付和付款節點。依據《風力發電工程施工與驗收規范》和《光伏發電工程驗收規范》,風電、光伏項目驗收包括單位工程驗收、啟動驗收、移交生產驗收、竣工驗收四個階段。在約定交付節點以及付款節點時,避免籠統約定“工程驗收合格”,避免日后雙方就“驗收合格”具體含義產生爭議。
3、注意EPC合同約定的交付節點與運營維護合同中約定的運營維護時間的銜接。實踐中,總承包方將符合合同約定的項目交付給項目公司后,項目即需進入運營維護階段。EPC合同中的交付節點與運營維護服務開始時間應當一致,避免工程處于閑置狀態。
參考條款:
竣工驗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發包人按合同要求進行的驗收。本工程具備并網發電條件,實現所有設備帶電安全穩定,滿足工程試運和移交驗收具備的條件,并通過連續試運240小時后,啟動項目移交。
(四)價款支付節點
價款支付節點是指項目公司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時間節點,審查時需要注意的內容包括:
1、付款節點設置應當合理、明確。項目公司付款節點應當設置為工程完成情況已經達到特定條件,且該條件應當明確、清晰。應當規避使用特定時間作為付款節點,或者約定付款條件模糊(如約定項目驗收合格支付全部價款的20%)的情況。
2、建議約定質保金,且質保金金額盡量不低于5%。
(五)分包
分包是指總承包方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審查時需要注意的內容包括:
1、倘若允許分包,應當同時約定項目公司具有審查分包、轉包單位資質的權利,以及總承包方向項目公司提供資質審查所需文件的義務,只有經項目公司審核合格后,承包方才能與分包方簽訂合同并允許分包方進入工地施工。
2、合同應當約定因分包違約或者違法,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相關損失的承擔主體以及計算方式。
參考條款:
承包人擬將××業務分包的,分包人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承包人必須將分包單位的資質等情況及時報給項目公司,經項目公司審核合格后才能簽訂合同和進入工地施工。
(六)質保期與缺陷責任期
工程質量保修期(簡稱質保期)是承包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對建設工程承擔質量瑕疵保修責任的期限。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項目公司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審查時需要注意的內容包括:
1、明確質保期與缺陷責任期的區別。兩者差異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質量保修期有約定按約定確定,無約定按法定期限確定(可參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缺陷責任期則完全屬于合同約定的概念,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第二,缺陷責任期內需要預留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質保期則沒有該要求。
2、建議在EPC合同中約定缺陷責任期并預留不少于5%的質保金,以保證承包方承擔維修義務。
參考條款: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承包人應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擔缺陷責任。發包人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已驗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復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叉遰損壞的,承包人應負責修復,直至檢驗合格為止。質量保證金額為總結算價格的5%,在結算時統一扣留。
(七)發電量保證
發電量保證是指工程竣工后每年最低發電量的約定,審查時需要注意的內容包括:
1、建議項目公司增加發電量保證的條款,作為法院計算項目公司發電量損失的依據。實踐中,承包方導致項目公司發電量損失的情況十分常見,應當約定明確的發電量損失計算依據方式,以免產生糾紛時項目公司請求賠償電費的訴求不被法院支持,法院一般依據“逾期時間*發電量*電價”計算發電量收益損失。建議合同明確約定每年最低發電量(包括年利用小時數和年最低發電量。)以及電價,作為法院對項目公司發電量損失進行計算的重要依據。
2、明確質保期、缺陷責任期與發電量保證條款的關系。質保期是合同中必然存在的期限,合同雙方可以對質保期進行約定,但是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缺陷責任期是依據雙方約定而存在,且雙方可以約定一定數額的質保金以保證承包方對工程缺陷進行維修。發電量保證條款則是為了在工程發電量低于約定數額時,便于項目公司要求承包方進行補償。
參考條款:
在項目交付完成后的五年內,承包方需保證年最低發電量為××,年最低發電時間為××(具體數額可參考《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預估的數據)。若在此期間“實際發電量”低于“保障發電量”,承包方需承擔補償義務,發電量保障的補償計算方式 為(保障發電量-實際電量)*電價,電價的確定標準為××。
(八)管轄
管轄是指因EPC合同產生爭議的解決地點,審查時需要注意的內容包括:
1、若當事人雙方有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解決,必須在合同中選擇確定的某地仲裁委。籠統約定“發生爭議向仲裁委申請仲裁”“發生爭議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某地仲裁委申請仲裁”的,視為沒有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不得申請仲裁。
2、當事人雙方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并對管轄法院的所在地進行約定,但只能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
參考條款: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發生的爭議,向××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工程所在地(或其他地點)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違約責任審查要點
(一)逾期付款
1、合同應當約定,只有當逾期付款是由于項目公司自身原因導致時,項目公司才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2、項目公司逾期付款承擔的違約責任應當在合理范圍內,不應過高。
(二)逾期竣工
1、合同應當明確約定,承包方將最終驗收證書提供給項目公司時,視為項目順利竣工的時間,避免在裁判時,法院將承包方內部驗收時間視為項目竣工時間,從而作出不利于項目公司的判決。
2、倘若由于承包方原因導致竣工逾期,應當約定項目公司有權拒絕支付剩余工程款,不屬于違反合同約定與其付款的情形,同時項目公司有權追究承包方違約責任。
3、應當審核承包方承擔的違約責任是否存在最高限額條款,如存在,該最高限額不應過低,否則不當限制了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的范圍。
4、合同應當約定項目公司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如“承包方逾期竣工達到×天,且經催告后仍拒絕施工”的情況下,項目公司有權解除合同,由此帶來的一切損失應當由承包方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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