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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大過天,不法商販卻為謀取利益,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情況下,私設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經營活動,導致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肉流向餐桌,威脅“舌尖上的安全”,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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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鼎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吳某社屠宰生豬并銷售一案依法獲判。經審理查明,2023年至2024年11月期間,被告人吳某社先后購買57只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私自在福鼎市管陽鎮某村民房內屠宰53只,并放置其位于該村的自營攤位予以銷售,銷售金額共計124935元,違法所得共計10600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結合全案犯罪事實、情節及認罪認罰情況,法院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判處吳某社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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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定點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私設屠宰場,往往缺乏規范的檢疫檢驗流程,缺乏必要的衛生消毒措施,極易造成患病或死因不明的生豬流入市場,“舌尖上的安全”不僅需要監管部門的嚴格執法,也離不開市場的誠信自律和公眾的監督參與,只有各方共同發力,織密食品安全防護網,才能讓每個人都吃的放心,吃的安心。
文 案:第二檢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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