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幾年,“大棚房”整治行動席卷全國。原本意在打擊“假農業、真圈地”的違法行為,但在執行過程中卻頻頻出現擴大化、一刀切、誤傷創新項目等一系列問題。很多合法合規、符合中央一號文件精神、運營十多年乃至二十年的農業+項目被一夜之間強拆推倒,成為典型“誤傷”的代價。
整治“大棚房”當然必要,但我們更應該反思:這些項目真的是農民違法亂建,還是制度設計早已落后于時代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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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農業農村部“農地農業用”提法
與歷年中央一號文件強調“農地三業配”口徑不一致
中央一號文件在近十年中,反復強調要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
- 支持農業與旅游、文化、康養等融合,推動形成多元增收格局;
- 鼓勵“農業+”模式發展,包括農業民宿、休閑采摘園、農耕體驗營地等;
- 引導農地功能復合化,提升其經濟與社會綜合價值。
然而,農業農村部和自然資源部門在多個文件和整治行動中堅持“農地必須農用”的傳統口徑,往往將只要涉及休閑、接待、住宿等內容的農業項目,全部認定為非農建設或“大棚房”,從而實施一刀切式的清退、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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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遇龍河咖啡屋被強拆
這種“部門執法邏輯”與“中央政策導向”之間的錯位,導致大量農業融合發展實踐項目被卡死、被誤殺,極大打擊了基層農民和投資者的鄉村振興積極性。
02
“大棚房整治”出現擴大化和“一刀切”
違背法治精神和科學治理原則
主要問題包括:
1.擴大化認定
很多項目雖經多部門審批,符合當年政策,實為中央一號文件號召的一二三產融合發展試點,卻被一律視為“違法建筑”;
2.一刀切拆除
地方執行中,不做分類甄別、不允許補辦、不啟動司法復議程序即實施強制拆除;
3.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一些項目建成于10年以上,具有合規性和既得利益,理應以審慎包容態度處理,而不是“新政策倒查舊項目”。
4.不同部門政策沖突,地方執行混亂
一邊是中央鼓勵發展新業態、推動產業融合,一邊是資源管理體系“只認農用”,基層干部“進退失據”。
03
未來如何改正
制度供給升級,土地政策也要與時俱進
1. 建立“農地三業配”制度通道
應正式在政策和土地利用分類中設立“農業融合用地”類別,允許農業主體在農地上依法建設與農業經營緊密相關的服務設施(如民宿、游客接待中心、農旅體驗區等),將鄉村旅游視為現代農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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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允許存量項目“補辦手續”而非一律拆毀
針對已經建成運營、手續部分缺失但無嚴重違法情節的項目,例如前不久引起全網呼吁“刀下留人”的廣東“英之園”,應給予補辦用地手續、分類確權的機會,避免“一拆了之”帶來惡劣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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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推動土地審批權部分下放
目前土地審批過度集中,項目落地嚴重滯后。應根據地方差異,將部分低風險、產業引導型用地審批權下放至省級或地級市政府,由地方根據發展規劃和生態紅線管理自主統籌。
在利用衛星遙感、大數據監控等科技手段檢測耕地保護時,應該堅持走下基層調查前因后果,而非坐在辦公室根據圖斑發號施令。
4. 建立統一、多部門聯合審批機制
打破目前“農業歸農業、旅游歸文旅、用地歸資源”的碎片式審批格局,推動建立農業融合發展項目聯審機制,明確責任邊界,減少審批周期和協調成本。
結語:土地制度改革已刻不容緩
很多被誤判為“大棚房”的項目,本質上是對歷年中央一號文件所倡導的“農業產業融合”的積極響應,之所以“落入灰區”,是因為土地用途制度滯后、審批口徑僵化、權力集中難以靈活應對。
一方面我們需要保護耕地紅線,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為農業轉型與鄉村振興留出空間。科學、法治、分類施策,才是“農地農用”的真正現代內涵。
大棚房整治,是治理,不是打擊;是轉型契機,不應成為政策誤傷的代名詞。
與其將農民的探索一概而論為“違建”,不如反思我們制度的供給是否足夠配套與前瞻。
作者 | 吳必虎 ChatGPT
編輯 | 周晴
圖源 | 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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