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萬迪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迪公司”)負責人在給中央第十五巡視組舉報信中稱,“西安中院一紙判決,給企業造成7000余萬元的重大經濟損失,這種有失公允的判決,不得不讓人懷疑其中有重大利益輸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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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
城中村改造項目,工程驗收使用被指拖欠工程款2.1億元
2012年8月23日,西安世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融公司”)與海洲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世融公司將融嘉軒(郭家村城中村改造)項目工程發包給海洲公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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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融嘉軒項目
2013年10月24日,世融公司與海洲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對世融嘉軒(郭家村城中村改造)項目二期工程相關事項進行了約定。2017年7月26日,因開發順序調整,世融公司與海洲公司簽訂《世融嘉軒二期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補充協議一》,對世融嘉軒(郭家村城中村改造)項目二期(16#、18#樓及地下車庫)工程相關事項進行了約定。世融嘉軒(郭家村城中村改造)項目二期16#、18#樓及地下庫工程正在施工過程中,其余一期工程、二期工程均已通過竣工驗收并交付世融公司使用,海洲公司已完工程造價8.5億多元,世融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4億多元,未支付工程款本金為2.1億元。
2020年2月28日,世融公司向海洲公司發出《解除通知書》,要求解除海洲公司就世融嘉軒(郭家村城中村改造)項目二期16#、18#樓及地下車庫工程簽訂的相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時,世融公司安排大量保安人員搶占了項目工地。
2020年3月7日,世融公司向海洲公司發出《撤場通知書》,要求海洲公司將存放在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機械設備等全部撤離施工現場,意圖另行安排施工單位施工。
2020年3月18日,萬迪公司與海洲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海洲公司最終確認將對世融公司享有的世融嘉軒(郭家村城中村改造)項目工程款債權轉讓給萬迪公司,債權金額為2.1億元。
2020年3月20日,海洲公司通知世融公司向萬迪公司履行債務不成。3月30日,以世融公司長期拖欠巨額工程款,拒不支付,萬迪公司向西安中院提起訴訟,其主要訴求:1、世融公司支付萬迪公司余下工程款本金約2.1億元及利息;2、萬迪公司對世融嘉軒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西安中院民四庭一紙“情況說明”,萬迪公司4258萬元沒了
訴訟中,雙方對案涉工程造價難以達成一致,西安中院委托陜西融威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的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作出陜融威工鑒字[2022]第018號鑒定意見書。
萬迪公司與世融公司對鑒定意見書均提出了異議,鑒定機構出庭接受質詢并先后多次書面答復、世融公司的異議。最終鑒定意見:工程總造價74241.98萬元。其中可確定工程造價74219.69萬元,不可確定工程造價為897.6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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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陜融威工鑒字【2022】第018號鑒定報告異議答復及補充調整
2022年6月26日,陜西融威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在鑒定報告異議答復補充調整中稱,工程總造價為75057.65萬元。其中可確定工程造價為74075.62萬元;不可確定工程造價為982.03萬元。并且針對工程造價未下浮問題中強調,合同條款涉及的下浮僅適用于進度款,與工程造價無關。鑒定報告不對造價下浮,無誤。
另外,與世融公司針對鑒定意見主要爭議中,可確定工程價款一、二期土建安裝部分(除18#樓及地庫),按雙方認可的計價方式是否應作結算下浮處理,世融公司認為應當下浮處理,并主張預估核減金額為3250.50萬元。
隨后,西安中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案號為(2020)陜01民初267號判決書,判決書稱,西安中院按照鑒定意見書確定的不同施工范圍的工程造價,并依據約定的下浮率綜合計算下浮部門工程造價是一期工程造價下浮3460萬元、二期工程造價下浮799萬元,合計4259萬元,稱“該部分工程造價應當從工程總造價扣減”。
萬迪公司負責人稱,“退一步講,世融公司主張對造價下浮預估的核減金額為3250.5萬元,而張鵬法官直接下浮4259萬元,直接多出了1008.5萬元。還不經過當事人質證,剝奪當事人質證的權利。這又是出于何種目的?不得不讓人懷疑,其中是否存在重大利益輸送行為,希望上級部門能夠嚴肅查處,給當事人一個說法。”
“工程造價是否下浮,合同中明確約定在工程進度款支付時按比例下浮,目的是為了防止進度款超付。張鵬法官在法院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前后四次回復按結算造價不應該下浮的前提下,居然毫無理由不采納第三方鑒定機構出具的書面鑒定報告,而執意裁定下浮,這是誰給了他這么大的權力?這完全屬于程序違法”萬迪公司負責人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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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民四庭出具“情況說明”
萬迪公司負責人稱,“本案在陜西高院二審時,莫名其妙被扣減工程款4259萬元,還不知道減扣金額從何而來?一直到案后在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閱卷時才驚奇的發現,西安中院法官張鵬以民四庭名義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下浮造價工程合計4259萬元,簽名只有張鵬法院和書記員汪靖超簽名,另外兩位法官(岳新文、王珂)均沒有參與簽字”。
就這樣,一紙情況說明,萬迪公司4259萬元就這么沒了。
一個法官權力多大?“酌情考慮”就是1000萬元違約賠償
另外,在案涉工程的工期,西安中院認可世融公司確實存在一定的設計變更,以及施工受天氣、疫情等多種客觀因素影響,并且世融公司也未舉證其實際損失,更未提起反訴。
萬迪公司負責人稱,“張鵬法官“綜合考慮案件實際情況”,“酌情”讓海州公司應承擔1000萬元的違約金。從這一點就可以看的出來,一個法官的權力到底有多大。要是心情不好的話,是不是要幾千萬乃至上億元”?
“這么大的項目,施工企業要組織多少農民工才能給干起來?加上這又是住宅項目,利潤微薄,干下來本就掙不了幾個錢,不能動不動就是論千萬的處罰。”萬迪公司負責人說。
作為一個法官,在審理案件中,理應查清事實與施工合同簽訂違約責任的目的,理清工期的來龍去脈,具體是什么原因造成延誤,又是誰的責任,產生多少損失,而不是根據自己的主觀意識拍腦瓜決定。如此動不動就讓海州公司“酌情”承擔1000萬元的違約賠償,這樣很容易讓人走向極端,給社會帶來不安因素。
會議紀要載明水電費結算,法官按甲供材料讓施工方承擔1962萬元
萬迪公司負責人說,“關于案涉工程水電費的確認,自古以來就是施工成本的組成部分,同時在2017年8月18日雙方《會議紀要》中也載明了水電費問題按結算書中的量調差價,水電費打8.8折”。
然而,判決書稱,該條款的前提是雙方認可海州公司單方制作的竣工結算書,但是雙方對于海州公司單方制作的竣工結算書并未達成一致,因此水電費的承擔不適用該紀要條款。針對本案世融公司分別與供電公司、自來水公司簽訂了合同,并提供了支付水費、電費的憑證,雖不認可,但未提交充分證據反駁,因此西安中院按照鑒定意見確認案涉工程水電費為1962多萬元。
萬迪公司負責人說,“張鵬法官竟然明目張膽主張按世融公司的意見作為甲供材料去處理,合同根本就沒有約定水電費是甲供材。這完全是一個不看事實依據的法官,僅此一項就給造成1000多萬元的損失”。
雙方合同約定工程款延付超三個月按銀行利率雙倍計算,張鵬法官只字不提
2013年10月24日,世融公司與海州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中,雙方約定“因進度款支付延誤超過二個月后,應付款按銀行當期利率計算。如延誤支付超過三個月按銀行當期利率雙倍計算。”
沒想到判決書顯示,支付工程款為起訴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間同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萬迪公司負責人稱,“張鵬法官對于對于提出的按照合同約定請求雙倍計算只字不提,這明顯有失公允,并且拖欠工程款數目之大,時間較長,明顯嚴重損害了的合法權益”。
萬迪公司負責人還在舉報信中稱,“張鵬法官一系列的操作,給企業造成7000余萬元的重大經濟損失,這種有失公允的判決,不得不讓人懷疑其中有重大利益輸送行為!”
優化營商環境大背景下,民營企業理應享有平等、公正的法治環境。然而,萬迪公司、海州公司等民營企業遭遇的一些列訴訟足以看到一個地方的法治環境。該案的最終解決不僅關乎民營企業的生死存亡,也關系到司法公正、營商環境的改善和社會的法治進步。
同時,也呼吁有關部門的領導對此案進行實質性的調查和重審,以確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義,讓人們對司法制度充滿信心。(作者: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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