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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有不少兄弟在留言區問“強制繳納社保”怎么看、“社保新規”怎么看?
本來沒尋思寫這個事兒,至少在杭州來說,還真沒見過哪家公司敢在員工社保方面抖機靈的…看來是我后知后覺了。
不過既然大伙兒盛情難卻,那咱們就認真回應一下。
水平有限,能力一般,大伙兒有什么想補充的可以在留言區開撕。
大伙兒說的事兒,是指——
8月1日,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及典型案例;
明確針對用人單位規避社保繳納、勞動者主動放棄社保等問題,無論雙方協商還是勞動者單方承諾,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都是無效的。
勞動者有權據此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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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不少媒體提到說這是社保“新規”,其實不嚴謹。
根據《社會保障法》,企業給員工繳納社保,本來就是強制的。
這一次最高法從司法解釋的角度進一步強調了。
而且你注意,真要是什么新規,這玩意兒得人社部發文,不應該是最高法發文。
這老哥倆職能不同,管的事兒不一樣,側重點當然也就不同。
最高法發布的這條司法解釋,大致可以拆分為以下三點核心內容:
其一,用工30日內必須參保:包括試用期員工,企業需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理社保登記;
其二,任何相關協議均無效:明確了“自愿放棄社保協議”、“現金補貼替代社保”等操作,即使勞動者簽字同意或雙方協商一致也無法律效力;
其三,違規將追溯責任:違規企業將補繳社保與罰金,甚至可能影響融資和招投標。
同志們,以前這個事兒更多是“民不舉,官不究”,現在這個司法解釋一出——
不僅是把話給說死了,而且還相當于把各種違規操作的路子給堵死了。
政策邏輯一下子從“說它行它就行,不行也行”變成了“說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
愛瑪…真是不服不行啊!
這里面還要搞清楚一個誤區——
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按照當地社保繳納最低基數來的,并非參照員工工資。
打個比方,2025年上海市社保繳費基數下限為7384元/月,上限為36921元/月;
簡單理解就是,即使企業雇傭一名員工,薪資不到7000元/月,那也得按照7384元/月的社保繳費基數來執行。
我們還注意到,這個事兒一上熱搜,大伙兒就七嘴八舌討論,氣氛烘托得賊熱鬧!
這個說:“我本來工資就不高,這一強制繳納社保,那我到手工資豈不是更低了嗎?”
那個說:“我就是個開鹵味檔口的,雇了兩個伙計干活,一個月3000-4000塊錢,難不成也要交社保?”
有的說:“企業給打工人繳納社保,天經地義,這玩意兒還有啥討論的余地嗎?”
還有的說:“連社保都交不起,誰敢跟你合作?誰敢給你貸款?”
的確,不同收入、不同角色、不同社會分工,大伙兒情況千差萬別;
有分歧太正常了,實在沒有必要讓大伙兒都穿一條褲子。
對于大企業來說,這條最新出爐的司法解釋其實沒啥影響,這么多年了,一直按照國家規定給員工繳納社保;
在中小微企業看來,可能意味著利潤直接被社保開支咬掉一塊,尤其小作坊、夫妻店一類的,確實面臨著在“用效率換利潤”與“用降本促增效”之間二選一;
薪資明顯高于社平工資的群體眼中,多繳納的那點社保其實無感,反倒是養老、醫療有了更多保障,明顯是利大于弊;
最有可能犯嘀咕的,可能就是那些本就月薪3000-4000的低薪打工人,短期來看到手薪資可能會有所減少,但養老、醫療能有更多保障,里外里不算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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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最高法擲地有聲給出了權威司法解釋;
那就意味著全民強制社保這個事兒已經沒什么商量的余地了。
既然大伙兒在上篇稿子評論區留言問“這個事兒怎么看”,那接下來咱們就展開談一談——
首先,這是給企業的“最后通牒”。
這項司法解釋徹底關閉“協議不繳社保”的后門,從此以后社保合規再無借口。
你琢磨這個事兒,用人單位與就業員工在99%朝上的情況下,處于一種天然的地位不對等。
在這種情況下,員工真正能夠左右的事情又有多少呢?
所謂的“自愿放棄社保協議”,某些用工單位也好、求職員工也罷,不妨捫心自問一下到底有多少真正“自愿”的成分?
我話放這兒,只要對“自愿”這個事兒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那就指不定是不是“自愿”了。
所以,關于社保這個問題,所謂的“自愿”其實更多是在給不合規操作開綠燈。
不信這個邪的,可以趕上有空了多跑跑三四五線城市的民營企業去實地走訪一下就恍然大悟了。
就在幾年前,筆者曾面試過一位從某發達縣城來的求職者,我問他“出于什么樣的考慮想來杭州發展?”
我的本意是想了解其發展意向的長期性與他對強二線城市與縣城差異的認識;
萬萬沒想到,這哥們兒上來就吐槽,他們公司不給繳納社保,且當地中小企業按規定繳納社保的不多…
不是,你家管這玩意兒叫自愿啊?
第二,這是給普通勞動者的“尚方寶劍”。
該司法解釋提供了便捷有力的法律武器,對抗相關違法行為。
這絕對是最具威懾力的條款!
以前,勞動者發現公司未從規定交社保,能怎么辦呢?
投訴、仲裁、訴訟三連,流程復雜又耗時耗力,即使勝訴可能也僅限于補繳社保。
這就意味著難以獲得實質性賠償,從而快速止損。
此外,后續勞動就業市場對于有仲裁記錄的員工往往也會抱有一絲提防的態度。
往往越是在中小城市,這種現象就越是明顯。
現在,勞動者可以直接根據最高法的有關司法解釋直接要求雇主完整繳納社保。
而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對于各式各樣所謂“自愿”的協議一錘定音無效,本質上是在倒逼企業合規。
你想,企業不交社保的成本從“可能被要求補繳”直接升級為“面臨員工離職索要經濟補償+仍需補繳社保+可能被行政處罰”。
打個腹黑的比方,有位爺干了倆月后不想干了,去法院告公司,說公司沒有給他交社保;
在這種情況下,那么就算公司拿出了所謂“自愿”不交社保證據,法院也不會認,公司就得支付經濟賠償。
你琢磨,哪個公司還敢心存僥幸心理?畢竟誰也不知道哪年哪月哪位離職員工不高興了告到法院去…
這樣一來,不按規定交社保的損失便會遠遠大于收益。
如果說,到了這一步某些企業還是一副混不吝的態度,那了不起“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就像前些年筆者面試的那哥們兒似的——
不在老家玩了,哪合規我上哪去!
如果事情真發展到這個份兒上了,你琢磨當地有關部門會不會出手?
第三,這是一份社保基金的“開源宣言”。
國家以最強硬姿態擴大社保征繳基數,緩解基金壓力。
這是社保層面最為顯著且迫切的需求!
2025年第一季度,35歲以下人群中有超過23%的就業人員主動選擇不繳納或中斷社保,較2024年同期上升了8.6個百分點,其中靈活就業人員斷繳率達38%。
而在另一邊,預計到2035年,全國60歲以上的老人將達到4億,而總勞動力人口也就8億左右,就這還不算新生兒出生總量還在逐年減少。
總之一句話,現收現付的保障體系壓力的確是有的。
從社保體系運行的角度看,讓那些斷繳的或各種“自愿”不交社保的人群繳納社保,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補充社保體系的資金來源。
大伙兒調侃的“社保更需要我”還是“我更需要社保”,其實就打這兒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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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在前些天的稿子里,咱們就曾提到過——
強制繳納社保和國債收益征稅、境外收入上報這三件事兒得合一塊兒看。
其共同點在于超精準、多維度、可持續的開源,以及從企業層面到個人層面的合規掙在加速。
產業升級、民生保障、專項債發力…哪一項都需要先讓錢袋子鼓起來;
過去那種睜一眼閉一眼的操作空間,也在以肉眼可見的效率急速收縮。
這背后,反映的是人口結構變化和經濟轉型之下,通過深刻重塑勞資關系和企業成本結構,優先維護公平剛性和可持續發展的決心。
前面也說了,到2035年,全國預計有4億60歲以上的老年人等著吃飯、看病;
另外一邊,年輕人繳納社保的積極性卻在往下出溜,靈活就業那頭兒有快四成撂挑子…
萬一其它原本老老實實繳納社保的年輕人一合計,再有樣學樣,這哪兒行啊?
所以,為了能讓社保這個盤子繼續運轉下去,現在的確已經到了不堵窟窿不行的程度。
甭管是以前那套“自愿放棄社保”還是“民不舉官不究”…
少扯犢子,都翻篇兒了,現在主打的就是個應收盡收!
這也在提醒著我們:從現在開始,合規才是最大的規則所在。
與此同時,咱們必須得提醒一句——
在方方面面向著全面合規大踏步前進的過程中,必須正視一些實際問題。
國家統計局今年4月份的數據顯示:
7.62億就業人口中,有4.29億人的收入在5000元以下。
在許多小城市乃至小縣城,許多人一個月的工資也就是3000-4000元;
強制繳納社保之后,這部分開支個人承擔部分即使是最低檔也在300-400元左右。
社保開支占到其稅前工資的1/10,在整體低基數之下確實是不小的一筆開支。
再一個,繳納社保的最低年限正在從15年延長至20年,且不少非體制內工作人員還可能面臨35歲問題。
如何通過制度、財政等方面發力,既能減輕他們繳納社保的現金困境,又能打消他們“繳不滿最低年限”的疑慮,是我們接下來需要重點解決的技術性問題。
當然,從長遠來看,完善社保繳納確實會讓這部分人群的養老和醫療更能得到保障,但是如何平衡“遠水”和“近渴”,真的要政策面和財政面去下一番苦功夫。
站在一些中小微企業的角度看,如何在全面合規與守護利潤中間尋求動態平衡,同樣是當前特別現實的課題。
畢竟,這部分企業是財稅、就業等方方面面不可或缺的角色。
尤其是在中小城市,一家小微企業的背后可能是幾十個家庭,一家夫妻店背后可能是一個中產家庭。
最高法最新出臺的司法解釋,絕對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大好事。
它標志著我們的勞動關系正在朝著更加公平、更加合理的方向邁進。
當一個社會從“效率優先”全面換軌到“公平至上”,這是必然會發生的歷史進程。
可從現實來看,這背后同樣也是國家大賬本、企業小賬本與個人錢袋子之間極限平衡的藝術。
處理好這個問題,含金量絕不亞于過去四十多年,我們所取得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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