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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公布了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驗結果典型案例,6家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被依法撤銷資質。
巴彥淖爾市恒灃機動車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虛假檢驗結果案
2025年7月28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巴彥淖爾市恒灃機動車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撤銷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5年6月25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巴彥淖爾市公安局交管支隊移送的關于當事人在開展機動車檢驗檢測活動中出具虛假檢測結果并對其作出罰款處罰的線索,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2024年9月19日和29日,該機構先后承接了7輛重型自卸半掛車的檢車業務,但這些車輛均是改裝過的,車廂高度為180厘米,不符合國家規定的60厘米高度要求,該機構介紹這些車主在焊車鋪更換了符合標準的車廂后上線檢測并通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巴彥淖爾市鴻宇機動車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結果案
2024年7月15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巴彥淖爾市鴻宇機動車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撤銷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5月23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巴彥淖爾市公安局交管支隊移送的關于當事人在開展機動車檢驗檢測活動中出具虛假檢測結果并對其作出罰款處罰的線索,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2023年6月29日、30日和7月1日,該機構先后承接了12輛重型貨車的檢車業務,但這些車輛均是改裝過的,車廂高度為180厘米,不符合國家規定的60厘米高度要求,該機構介紹這些車主在焊車鋪更換了符合標準的車廂后上線檢測并通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內蒙古昱福汽車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結果案
2024年9月18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昱福汽車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撤銷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7月2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烏海市公安局交管支隊移送的關于當事人在開展機動車檢驗檢測活動中出具虛假檢測結果并對其作出罰款處罰的線索,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2023年7月11日和9月15日,該機構先后承接了2輛重型自卸半掛車的檢車業務,但這些車輛的車廂均是改裝后又在焊車鋪更換了符合標準的車廂后上線檢測,檢車員在發現上線檢測車輛存在更換大廂替檢的情況下,仍通過外觀檢測。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烏海市鴻越機動車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結果案
2022年11月24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烏海市鴻越機動車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撤銷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2年3月7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烏海市公安局交管支隊移送的關于當事人在開展機動車檢驗檢測活動中出具虛假檢測結果并對其作出罰款處罰的線索,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公司于2022年2月在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時,存在通過在前照燈檢測儀內加裝LED燈的方式使不合格機動車通過檢測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烏海市環宇機動車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虛假檢驗結果案
2022年1月6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烏海市環宇機動車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撤銷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1年11月15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烏海市公安局交管支隊移送的關于當事人在開展機動車檢驗檢測活動中出具虛假檢測結果并對其作出罰款處罰的線索,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公司于2020年12月在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時,存在通過使用腳剎代替駐車制動、燈罩涂抹機油縮短燈光檢測距離等方式使不合格機動車通過檢測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烏海市合佳機動車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虛假檢驗結果案
2022年1月6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烏海市合佳機動車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撤銷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1年11月15日,自治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烏海市公安局交管支隊移送的關于當事人在開展機動車檢驗檢測活動中出具虛假檢測結果并對其作出罰款處罰的線索,對該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公司于2020年12月在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時,存在通過使用更改安全檢測燈光儀配置和剎車數據等方式使不合格機動車通過檢測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自治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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