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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古代社會,有一種懲罰犯人的制度就是流放,比如流放幾千里、流放某地。流放總比死刑好,可是為什么當(dāng)犯人被判處這種處罰時,往往如喪考妣,痛哭流涕?流放到底是一種什么刑罰,會讓人談之色變?
一、流放的起源與發(fā)展
流放是將犯人流放到偏僻荒涼的遠地加以懲治的一種刑罰。我國流放制度起源于秦的遷徙制。秦從一個邊鄙小國發(fā)展成為大一統(tǒng)國家的過程中,出現(xiàn)了大量邊地、新地。為了控制這些地區(qū),便大規(guī)模征發(fā)百姓戍邊,或者是移民戍邊。疆域的擴大使得流放變成一種制度性懲罰有了可能。對于犯人,遷徙遠地就是一種懲處手段。
商鞅變法時期,曾將一些議論變法的百姓遷于邊地。昭襄王時代,遷徙罪人的現(xiàn)象增多。比如武安君白起被遷至陰密。秦律中也將“遷”定為一個明確的刑種。“遷”又叫作“適”。秦始皇三十四年,下令遷徙“天下有罪適吏民”至“南海故大越處”。這些“有罪適吏民”就是初期流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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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君白起
因為秦代流放是源于一般性的移民戍邊,還屬于輕罪范圍內(nèi)的處罰,與后世將流放列為僅次于死刑的地位遠遠不同。秦代對流放也沒有明確的量刑與執(zhí)行規(guī)定。以流放地為例,秦代流放犯人是根據(jù)國家的需要,而不是依照犯罪情節(jié)輕重而劃定流放地的遠近。
到了漢代,流放制度發(fā)生了明顯的變化,刑級上升,僅次于死刑,突出表現(xiàn)是減死罪一等。也就是說,死罪減一等就是流放,分三種情況:一是上層官吏減死罪一等;二是犯重罪官吏的家屬流放;三是對死囚的特赦減罪。
在漢代,流放雖然上升到了僅次于死刑的地位,但沒有被列入主刑,在實際執(zhí)法過程中應(yīng)用也不算普遍。北魏時,流放作為一種刑名正式出現(xiàn),與死、徒、杖、鞭并稱五刑,一直襲用到清朝。到北周時,流放形成了系統(tǒng)的刑名體系、量刑標(biāo)準(zhǔn)。流放分為五等,按照罪行輕重,最遠者流放四千里,最近者流放兩千里,每等相差五百里,至此流放制度完全形成。
到了唐朝,流放制度臻于完備,流放距離有所改變,分別是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個等級。這三等又稱作“三流”,三流都要居役一年。對于重犯又設(shè)加役流,一般是“流三千里,居作三年”。三流和加役流一直沿用到清朝。宣統(tǒng)二年(1910年),《大清新刑律》頒布,流放制度從法律上得以正式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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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放地點有哪些
關(guān)于流放之地的選擇,一個整體的原則就是“惟得就遠,不得就近”。不同朝代流放地點不同。唐朝流放地集中在嶺南、黔中與巴蜀一帶,西北的天德軍一帶會收容罪行重的流人。
宋朝的流放地首選是沙門島。沙門島在今煙臺蓬萊區(qū),即廟島群島中的南北長山島,現(xiàn)在是旅游圣地,那會可是一個人人不愿提及的恐怖所在。沙門島是海中孤島,在宋朝屬于邊遠之地,被流放到這里,基本沒有生還希望。
宋仁宗時,王元舉上書揭露了沙門島的黑暗,朝廷一年流放到沙門島者約300人,10年就是3000人。除去自然死亡者,應(yīng)該還有2000人,但實際上只有180人活著。沙門島堪稱大宋的“人間煉獄”。《水滸傳》中,盧俊義被管家李固陷害,就是被發(fā)配到沙門島。要不是燕青在途中出手相救,盧俊義到了沙門島后活著的可能性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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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俊義
元朝則是南北對調(diào),主打一個水土不服。南人流放到遼陽等北方之地,北人則流放到湖廣一帶。
明清兩朝對流放地的規(guī)定更加詳細,各省對應(yīng)不同的流放地點。如直隸人流放陜西,廣東人流放福建,江西人流放廣西。
清朝對于重刑犯,還將他們流放到位于東北的寧古塔、卜魁(今齊齊哈爾)等地。清朝之所以將東北作為流放地點,主要是為了對當(dāng)?shù)剡M行開發(fā),充實邊防。畢竟流人就是免費的牛馬。《甄嬛傳》中甄嬛的父親就被判流放寧古塔。寧古塔路途遙遠,氣候寒冷,年紀(jì)大的人很可能在半路上就丟了小命,所以甄嬛才十分恐慌,不顧身孕向雍正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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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嬛父親
三、流放如何執(zhí)行
犯人被判流放后,先被“決杖一頓”,然后帶上枷鎖,由吏卒押送到流放地。押送制度以清朝最完備,先是“解到流徙人犯各該司確查姓名籍貫并犯罪緣由,男婦各幾名口,應(yīng)流某處地方”,填寫明白,然后“查明呈堂發(fā)遣,發(fā)遣之時,每四人取車一輛,并押解官兵馬匹數(shù)目填注起解日期”,“換站遞送該地方交割”。要是犯人是夫妻,就用一條鐵索,其他人則是男女分開押解,每二人用一條鐵索。押送制度并非無懈可擊。要是有人為犯人打點,他們在押送途中待遇會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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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送途中犯人也有相關(guān)待遇,保證餓不死,活著到達流放地。比如明代規(guī)定,每天要給犯人提供一升米,要是生病還要請醫(yī)生醫(yī)治。
到達流放地點后,犯人都要強行配役一段時間,也就是強制勞動。唐朝規(guī)定“諸犯流應(yīng)配者,三流俱役一年”,加役流居役三年。宋仍唐制,重犯是配役十年。明朝配役時間長于唐宋,三流拘役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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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役期間,流放者要在吏卒的監(jiān)督下進行無償勞動。唐朝設(shè)立役院,規(guī)定不能隨意出入。宋代犯人除了一般性的勞作外,還要應(yīng)對繁重的鹽亭役、軍役。女性流犯也要配役。流犯居作期間,多由所在地牢城管理。宋代流人發(fā)配至某州牢城者非常普遍。
文史君說
流放是一把雙刃劍,對個人來說的確是一種摧殘,流放地點通常偏遠荒涼,流人長途跋涉,缺衣少藥,再加上心情抑郁,還要受押送吏卒的打罵,不少人在途中喪命。所以很多人聽聞被判流刑就大為驚恐。從另一個角度而言,流放人群中有不少是讀書人出身,所以流放也極大地促進了不同地區(qū)的文化交流。許多邊疆地區(qū)因為流人的到來而出現(xiàn)了文化教育繁榮的局面。比如韓愈被貶潮州八月,興辦鄉(xiāng)校,使得當(dāng)?shù)匚等幌驅(qū)W;蘇軾謫居海南三年,培養(yǎng)出了海南歷史上首位舉人。有些文人也因流放而得以實現(xiàn)人生蛻變。王陽明流放貴州修文縣,在龍場悟道,成為一代心學(xué)宗師,為后人所景仰。
參考文獻
馬新:《論中國歷史上的流放》,《山東社會科學(xué)》1992年第1期。
王云紅:《清代流放制度研究》,中國書籍出版社2020年版。
(作者:浩然文史·微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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