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自9月1日起,所有用人單位,涵蓋個體工商戶以及小微餐飲店等,都務必依法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這五大險種。任何涉及“協商放棄”或者“自愿不繳”的協議,皆為無效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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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規定從保障員工權益的角度而言,無疑是一則善政。然而,若考量當下的經營環境,卻存在諸多現實的矛盾之處。個體工商戶與小微餐飲店,大多屬于小本經營的范疇。在實際的經營狀況中,基本上絕大多數此類用人單位都未曾為員工購買社保。這背后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原因。其一,這類經營主體規模小、利潤薄,社保支出對于它們而言是一筆不小的負擔。其二,員工流動性過大也是一個關鍵因素。在這類用人單位工作的員工,其工作年限往往較短,這使得雇主在權衡社保投入與員工穩定性時,更傾向于放棄社保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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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使這一規定得以切實施行,恐怕需要強有力的措施作為保障。例如,明確規定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屬于違法行為,并追加罰款等處罰手段。但即便如此,這一規定的全面落實仍然面臨重重困難。一旦真的嚴格執行,很可能會產生一些意想不到的負面效應。從現實情況推斷,極有可能出現這樣的局面:為了平衡社保支出,雇主會降低員工的工資待遇,最終社保的代價還是會轉嫁到員工身上。這無疑違背了保障員工權益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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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想的社會治理模式中,保障員工的社保權益與維持企業的正常經營應當是并行不悖的。對于個體工商戶和小微餐飲店等經營主體,政府或許可以考慮出臺一些扶持政策,如社保補貼等,以減輕它們的負擔。
同時,也應加強對員工的就業引導,提高員工的就業穩定性,從而在保障員工社保權益與維持企業經營活力之間找到一個恰當的平衡點。否則,單純的強制規定可能會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不僅無法實現保障員工權益的目標,還可能對小微企業的發展以及就業市場的穩定造成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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