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參保單位、參保人及親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社會保險經辦條例》《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連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通知》(大政發〔2016〕42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我們梳理了我市醫保參保變更的相關事項,具體內容如下:
一、醫保變更內容
(一)新增參保:用人單位或個人參加職工醫保或城鄉居民醫保新增醫保參保登記。
(二)解除勞動合同或停止繳費:用人單位與參保人解除勞動合同,參保人停止繳納當前醫保險種或停止在原參保地繳納醫保費。
(三)參保人死亡:參保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四)服刑人員或受處分人員醫保變更:參保人判刑后及刑滿釋放后;參保人受到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及參保人處分決定被撤銷等應按規定予以變更調整醫保待遇的情況。
(五)醫保退休待遇變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辦理醫保退休待遇。
(六)單位變更管理:單位轉制或轉隸、單位醫療保險登記事項變更、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等。
二、醫保變更方式
(一)線上變更
1.用人單位:通過國家醫保服務平臺可進行參保登記、暫停、醫保退休申請、一般信息變更修改等業務辦理。
2.參保人:通過國家醫保服務平臺可進行靈活就業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的參保登記和暫停等業務辦理。
(二)線下變更
1.死亡銷戶和其它醫保待遇變更:應及時按要求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業務手續。
2.單位轉制或轉隸、終止及重要信息變更:應及時提供相關文件、批文等材料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業務手續。
3.服刑人員、受處分人員醫保待遇變更:
參保人員被判刑后,其參保單位或其家屬應及時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醫保暫停手續,封存服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刑滿釋放后及時辦理參保登記,從參保繳費次月起開啟原封存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扣除服刑時間,前后連續計算。
參保人員受處分或處分決定變更、撤銷的,其參保單位應及時提供處分決定等相關材料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業務手續。
三、變更時限要求
個人出現國家規定的停止享受醫保待遇的情形,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或者其親屬應當自相關情形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告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后應當停止發放相應的醫保待遇。
特別提示
為保證參保權益,按規定享受醫保待遇,務必及時變更醫保參保信息,涉及應辦未辦變更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來 源 | 大連市醫保局
編 輯 | 魯子鈺
400-991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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