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真正的率獸食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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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新疆賽里木湖景區。未拴繩的寵物狗竄入行車道被碾壓,小狗主人情緒失控捶打司機。目擊者楊先生告訴@重慶廣電第1眼 記者,狗主人養了五六條小狗,小狗沒栓繩在馬路上到處跑,司機全程沒還手。
養了五六條小狗,在公共場所不栓繩,還毆打他人,這不是率獸食人?這不是人仗狗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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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智搜”顯示:女子遛狗時未拴繩,兩只寵物狗追逐跑入行車道,其中一只被途經車輛碾壓受傷。狗主人未查看小狗傷情,反而情緒失控捶打司機(扇耳光、拍打車窗),其丈夫隨后加入毆打。司機全程未還手,目擊者稱“車速約50碼,剎車已來不及。”
該起車碾壓狗的事件,筆者認為司機沒有任何過錯。
狗被車碾壓的根本原因、全部原因在狗主人對狗未牽繩,未牽繩的狗是沒辦法控制的,如此被正常行駛的車子給軋死,不是順其自然、理所應當的?難不成車在道路上行駛,為讓一條狗來個急剎車或者急變道?須知道急剎車和急變道很容易出現車毀人亡的交通事故的。
為了保一狗命,去傷害人命,這絕不應該是開車人做的事。該起事件中司機實在找不到錯。
網友實在看不下去了,紛紛要求對狗主人拘留,網友認為狗主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他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這是當然的,但筆者認為絕不止于此。
該狗主人實際涉嫌犯罪,對,是犯罪。對狗主人毆打司機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據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狗主人隨意毆打他人這是篤定的了,因為她沒有任何理由毆打他人。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尋釁滋事解釋》)第一條規定: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本事件中的狗主人毆打司機出于“發泄情緒”,這是顯而易見的,此構成尋釁滋事是沒有問題的。但尋釁滋事和尋釁滋事罪不是一個概念,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行為還要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才可構成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解釋》第二條規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狗主人打人的地點是景區,這算是公共場所。據報道,小狗被碾壓后,狗主人未第一時間查看傷犬,而是沖向司機,攔截車輛,毆打司機泄憤,被路人拉開后仍哭喊“你賠我狗命”。景區車流量大,目擊者質疑其“真愛狗為何不拴繩。可見該狗主人打人的行為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混亂。
如該毆打司機行為系夫妻共同行為,則更是涉嫌尋釁滋事罪。看一起過往狗主人打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新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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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狗主人打人構成尋釁滋事罪是有成熟案例的,不要以為非要把人打傷成一定的傷情才構成犯罪。在公共場所出于發泄情緒的打人,造成惡劣影響的,無需以傷情為條件,可以直接追究刑事責任。
筆者在此熱情洋溢地呼吁公安機關對賽里木湖景區該打司機的狗主人予以刑事拘留,追究其尋釁滋事罪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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