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元合同詐騙案
審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法院案號:(2016)湘1102刑初166號
入庫編號:2023-03-1-167-013
關鍵詞:刑事 合同詐騙罪 犯罪數額 案發前追回
一、案件事實概要
被告人陳某元虛構其擁有某國際廣場土建清包工程轉包權的事實,與唐某國等人簽訂《土建清包意向協議書》,騙得“信譽履約金”9萬元(其中唐某國出資2萬元)。后因工程未開工,陳某元在案發前主動退還唐某國2萬元本金及1萬元“利息”。其余合伙人報案后,陳某元退還剩余款項并獲諒解。
爭議焦點:案發前陳某元退還唐某國的2萬元本金及1萬元“利息”,是否應當從合同詐騙犯罪總額中扣減?
二、法律分析:犯罪數額認定中的追回款扣減法理
本案核心在于對《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數額較大”的實質解釋,需厘清以下理論問題:
- 犯罪既遂標準與數額認定原則
- 合同詐騙罪屬結果犯,以行為人實際非法占有財物為既遂標準。犯罪數額的認定應反映行為人最終實現的非法獲利,而非合同約定總額。
- “實際損失說”的合理性:刑法保護的核心法益是財產權,犯罪危害性最終體現為被害人無法挽回的財產損失。司法解釋(如《關于申付強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問題的電話答復》,見附件)確立的“案發前追回扣除規則”,正是基于此立場——將已挽回的損失排除在刑罰評價范圍之外。
- 追回款扣減的法理基礎
- 刑法謙抑性與恢復性司法理念:鼓勵行為人及時退贓彌補損害,符合刑法節約司法資源、修復社會關系的價值取向。扣除案發前退還款項,是對積極退贓行為的正向回應,有助于降低犯罪的實際危害后果。
- 責任主義原則的要求:刑罰的嚴厲程度應與行為人的客觀危害和主觀惡性相匹配。行為人主動退贓,客觀上減輕了犯罪后果,主觀上亦體現悔罪態度,在犯罪數額認定上予以扣減,是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必然要求。
- “利息”不退減的特殊性分析(本案核心貢獻)
- 損失填補的針對性:在多名被害人的詐騙案件中,犯罪數額是對全體被害人財產損失的整體評價。陳某元自愿向唐某國支付的1萬元“利息”,性質上屬于對特定被害人(唐某國)的額外補償,并未減少其他被害人(本案中唐某國的合伙人)的實際損失
- 詐騙所得的獨立性: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的財產本金。行為人用自有資金支付的“利息”,不屬于詐騙行為直接獲取的非法所得,其支付行為不改變先前詐騙本金既遂的事實狀態。
- 禁止重復評價與公平原則:若將自愿支付的“利息”也予扣減,等于變相允許行為人用部分退賠“購買”犯罪數額的降低,可能導致對積極退賠者的不當優待,損害對共同被害人保護的公平性。
三、辯護思路構建
- 核心辯點:犯罪數額的精準計算
- 強調陳某元在案發前已主動退還唐某國2萬元本金,該部分款項已脫離其非法控制,被害人損失得到部分挽回,依據最高法答復精神及刑法原理,應從總詐騙金額9萬元中扣除
- 明確區分“本金”與“利息”:主張1萬元“利息”是陳某元自愿的額外給付,屬于民事補償范疇,與詐騙犯罪構成的非法占有本金無涉,故不應計入犯罪所得,亦不影響犯罪數額扣減
- 量刑情節補充
- 案發后退還全部剩余款項,實現全額退贓
- 取得被害人諒解,有效修復社會關系。
- 如無前科,可強調初犯、偶犯情節,結合認罪態度好,建議適用緩刑。
四、裁判要旨與啟示
本案裁判要旨精準闡釋了合同詐騙罪犯罪數額認定的核心規則:“案發前已追回的被騙款額應予扣除,按實際詐騙所得計算;在多名被害人情形下,自愿多付特定被害人的款項(如‘利息’)不減少犯罪數額。”
其理論價值在于:
- 貫徹實質解釋觀:以“實際損失”作為數額認定基準,體現刑法保護法益的本質。
- 平衡政策導向:通過扣減規則激勵行為人及時退贓,兼顧被害人權益保護與司法效率。
- 確立細分規則:明確區分“本金退還”與“自愿額外支付”的法律效果,為類案處理提供清晰指引,尤其對多被害人詐騙案件的公平處理具有示范意義。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申付強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問題的電話答復
1991年4月23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研)請〔1991〕15號《關于申付強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在具體認定詐騙犯罪數額時,應把案發前已被追回的被騙款額扣除,按最后實際詐騙所得數額計算。但在處罰時,對于這種情況應當做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附: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申付強詐騙案如何認定詐騙數額的請示 豫法(研)請〔1991〕15號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濮陽市中級法院就申付強詐騙案詐騙數額如何認定問題向我院請示。
被告人申付強以欺騙手段,于1987年10月與江蘇省新沂縣酒廠簽訂了價值為106200元的各類曲酒合同。案發前,新沂縣酒廠追回曲酒價值61086.24元,下余45113.76元已無法追回。
對此案,我院審委會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對申付強的詐騙數額,可把案發前被追回的6萬余元扣除并作為從重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按下余的4萬5千余元的數額予以認定;另一種意見認為,申付強已將價值10萬余元的曲酒詐騙到手,詐騙數額應按合同總標的計算,屬數額巨大,被追回的6萬余元可作為從輕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我們傾向于第一種意見。
當否,請批示。
199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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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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