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背景
蘇州某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徐某作為該公司員工,也是被保險人之一。保險期間為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日,保險約定意外身故、殘疾給付保險金額為100萬元/人。 【澤良律師事務所,專攻全國保險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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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
2022年5月29日,徐某在與朋友聚餐后回家途中意外溺亡,徐某家屬作為其繼承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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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證明↑
02 保險拒賠
然而,在審理死者家屬的理賠申請后,保險公司明確作出了拒賠通知。保險公司認為,徐某的死因是飲酒后溺水死亡,根據蘇州某公司同保險公司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單》中的約定,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藥物的影響而死亡的,免除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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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賠通知書↑
得知此消息后,徐某家屬陷入悲痛和無奈的境地中。家里的頂梁柱意外身亡本就是天大的噩耗,而已經支付保險費,卻在意外事故發生后無法得到期望的賠償,更無疑讓家庭的困境雪上加霜。
03 委托澤良
面對保險公司拒賠保險金額的困境,徐某家屬積極尋求專業法律工作者的幫助,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偶然間徐某家屬了解到澤良律所,澤良保險拒賠事業部接待了徐某的家屬,通過談話梳理了案件的流程和脈絡,幫助委托人厘清了各方之間的法律關系。
澤良律師指出,案件的關鍵在于保險公司免除理賠責任的條款——“受酒精影響”而意外死亡不賠,保險公司是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在本案的適用是否符合規范?只要通過充分論證保險公司并未對該條款合理告知投保人,抑或該免責條款不能在該案中適用,就不能免除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
在這一基本思路的指導下,澤良保險拒賠事業部著手展開調查梳理工作,著重進行類案檢索和相關證據的搜集。
04 澤良觀點
在充分的準備后,澤良保險拒賠事業部提出以下關鍵論據。本案中,被保險人的死亡的直接且單獨原因為溺水,系由外來因素所致,排除疾病因素,具有突發性、不可預見性,符合意外傷害的特征,故應屬意外傷害。
根據保險條款中對身故保險責任的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并因該意外傷害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05 成功獲賠
在法院的主持下,徐某家屬和保險公司達成了調解協議,由保險公司支付徐某家屬71萬元的意外身故保險金賠償。在案件準備的初期,徐某家屬并不對追得保險金抱太大希望,在經過澤良保險拒賠事業部的不懈努力后成功挽回了七成的保險金,充分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彰顯了澤良律師的專業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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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結果↑
— 本案民事調解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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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親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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