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又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判刑?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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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1日,貴州稅務部門曝光了3起涉稅違法案件,涉及貴陽、銅仁、黔南州等,其中,貴陽的涉及某木業公司為自己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同時對外虛開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案件信息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貴陽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法查處貴州盛開木業有限公司虛構經營業務活動虛開發票案。
經查,2022年至2023年,該公司通過虛構農產品收購業務,為自己虛開用于農產品收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1455份,涉及金額1.43億元;通過虛構銷售業務,對外虛開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1280份,涉及金額1.39億元,虛構運輸、產品采購及加工業務,收受其他企業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73份,涉及金額2785萬元。2023年10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貴陽市稅務局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對其作出罰款50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
目前,公安機關已根據相關犯罪線索抓獲有關人員,其中2人被法院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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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與罰評析:
案例中,貴州盛開木業有限公司不僅為自己虛開農產品收購增值稅普通發票,還對外虛開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購進農產品的,可以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相應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也就是說,農產品收購發票是可以用于抵扣銷項稅額的。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二條的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9%。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上述貴州盛開木業有限公司虛開農產品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1.43億元,以9%的扣除率計算,涉案稅額則為: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1.43億元×9%=1287萬元。(扣除率10%,稅額則為1430萬元)
貴州盛開木業有限公司對外虛開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金額1.39億元,以13%的稅率計算,稅額則為:
稅額=銷售額(不含稅)×稅率=1.39億元×13%=1807萬元
此外,貴州盛開木業有限公司還收受其他企業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73份,涉及金額2785萬元,稅額則為:
稅額=銷售額(不含稅)×稅率=2785萬元×13%=362.05萬元。
綜上,貴州盛開木業有限公司虛開的進項稅額為1649.05萬元(1287萬元+362.05萬元)或1792.05萬元(1430萬元+362.05萬元);虛開的銷項稅額為1807萬元。
那么,在既有虛開進項稅額,又有虛開銷項稅額的情況下,犯罪數額應如何確定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以同一購銷業務名義,既虛開進項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又虛開銷項的,以其中較大的數額計算。”
貴州盛開木業有限公司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就是為抵扣對外虛開的銷項稅額的,屬于同一購銷業務名義,因此,以虛開的銷項稅額為犯罪數額來定罪量刑。
不過,從貴州稅務部門公布的查處細節來看,貴州盛開木業有限公司對外虛開的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是被用于騙取出口退稅。
如果與他人存在共謀騙取出口退稅的情況下,則會同時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情況下,擇一重處罰;如果不存在共謀,則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和《解釋》的第十一條的規定,虛開稅額5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因此,貴州盛開木業有限公司的責任人員,如果沒有適用減輕處罰情節,最低也要面臨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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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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