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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中總會遇到不同種類的財產,有些財產可按照程序依法執行,但有些財產一定不得執行。
▍維護生存權必需的財產不得執行
依據:《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修正)第三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無過錯第三人已付全款且占有的財產不得執行
依據:《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修正)第十五條 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核準登記的財產不得執行
依據:《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九條之規定:對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準登記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查封,已核準登記的,不得進行查封。
▍破產企業的財產不得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商品房預售資金不得被其它債權執行
依據:工程進度款是發包人根據建設工程進度的不同階段,按照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價款,是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前發包人工程投資支付的最主要方式。建設工程進度款屬用于支付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的專款,債權人申請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執行該部分存款的,法院不予支持。(見(2016)最高法執復33號)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特定財產不得執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得對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辦公樓、運鈔車、營業場所等進行查封的通知》(法〔1999〕28號)之規定:“……對確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案件,人民法院亦不宜采取查封其辦公樓、運鈔車、營業場所的措施。”
▍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撫恤金不得執行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撫恤金均是死后才產生的財產,不符合遺產范圍。死亡賠償金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填補的是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喪失,是對受害人家庭損失的彌補,對死者家庭利益的賠償,不應屬于死者的遺產范圍。死亡賠償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親屬。死亡人的債權人也不能主張受害人近親屬在獲賠死亡賠償金的范圍內清償受害人生前所欠債務,死亡賠償金不能作為遺產執行。(見《人民司法.應用》2010年第11期及(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
▍未發明和發表的著作不能執行
依據:《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修正)第三條:……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榮耀勛章不能執行
依據:《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修正)第三條:……(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不得執行
依據:《關于嚴禁凍結或劃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通知》(法〔1999〕228號):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是采取企業、社會、財政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辦法籌集的,由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于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具有專項資金的性質,不得挪作他用,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財產等同對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將該項存于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專項資金作為企業財產處置,不得凍結或劃撥該項資金用以抵償企業債務。
▍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保證金不得執行
依據: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社會保險金不得執行
依據:《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號)主要內容:“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并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于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專項用于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銀行貸款賬戶不得執行
依據:銀行開立的以被執行人為戶名的貸款賬戶,是銀行記載其向被執行人發放貸款及收回貸款情況的賬戶、其中所記載的賬戶余額為銀行對被執行人享有的債權,屬于貸款銀行的資產,并非被執行人的資產,而只是被執行人對銀行的負債。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貸款賬戶,實質是禁止銀行自主地從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財產以外的財產中實現收回貸款的行為。這種禁止,超出執行的目的。(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銀行貸款賬戶能否凍結的請示報告》的批復(2014執他字第8號))
▍信用卡賬戶不宜執行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款項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1996]30號):信用卡賬戶不同于其他存款賬戶,凍結、扣劃信用卡賬戶,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進行消費性活動,反而會造成銀行墊付資金。因此,不宜對信用卡賬戶采取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超過欠款數額的溢繳款,應當屬于存款性質。)
▍封閉貸款結算專用基金不得執行
依據:《關于執行 <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和 <外經貿企業封閉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法發〔2000〕4號)第二條:人民法院在執行案件時,不得執行被執行人的封閉貸款結算專戶中的款項。
▍信托財產不得執行
依據:《信托法》第十七條第一款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一)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并依法行使該權利的;(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三)信托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賬戶資金可以適用本條)
▍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及其基金份額不得執行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條: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獨立于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自有財產。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投資人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基金份額。
▍期貨公司為被執行人,期貨交易所會員的期貨保證金不得執行
依據:《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11〕1號)第四條:期貨公司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以下賬戶中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客戶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二)客戶向期貨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
▍結算會員為被執行人,非結算會員的保證金不得執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11〕1號)第五條之規定: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的結算會員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結算會員以下資金或者有價證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非結算會員在結算會員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二)非結算會員向結算會員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
▍期貨的結算擔保金不得執行
依據:《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七條: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其結算會員為債務人,債權人請求凍結、劃撥期貨交易所向其結算會員依法收取的結算擔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證據證明結算會員在結算擔保金專用賬戶中有超過交易所要求的結算擔保金數額部分的,結算會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內不能提出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劃撥超出部分的資金。
▍證券交易結算資金不得執行
依據:《關于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問題通知》(法發〔2008〕4號)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按照業務規則收取并存放于專門清算交收賬戶內的證券、資金(條文略),以及第七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按照業務規則要求證券公司等結算參與人、投資者或者發行人提供的回購質押券、價差擔保物、行權擔保物、履約擔保物等擔保物,在交收完成之前,不得凍結、扣劃。”
▍承兌匯票保證金限制執行
依據:《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法發〔2000〕21號)第九條: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采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金融機構已對匯票承兌或者已對外付款,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相應部分的凍結措施。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已喪失保證金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
▍特定化的保證金限制執行
依據:保證金特定化的實質意義在于使特定數額金錢從出質人財產中劃分出來,成為一種獨立的存在,使其不與出質人其他財產相混同,同時使轉移占有后的金錢也能獨立于質權人的財產,避免特定數額的金錢因占有即所有的特征混同于質權人和出質人的一般財產中。具體到保證金賬戶的特定化,就是要求該賬戶區別于出質人的一般結算賬戶,使該賬戶資金獨立于出質人的其他財產。(見《大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與撫順市艷豐建材有限公司、鄭克旭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2015)民提字第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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