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債權人不能連環追加債務人股東的股東來還債
作者:唐青林 李舒 王盼(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根據《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實務中,債權人申請追加公司的股東為被執行人來實現受償也是常態。但在許多股權結構復雜的公司中,公司的股東可能也只是持股平臺不具有清償能力,那么債權人此時能否進一步申請公司股東的股東,甚至是更上層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呢?本文在此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經典案例,對上述問題進行分析。
裁判要旨
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應當以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為限,追加股東的股東為被執行人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故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應僅限于一次追加,不能連續追加股東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案情簡介
一、2015年8月20日,泰安中院作出(2015)魯民一初字3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債務人丁公司向債權人甲公司支付工程款4229001.85元及相應利息損失。
二、2020年10月21日,泰安中院作出(2020)魯09執異106號執行裁定,追加丁公司的股東乙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要求乙公司在抽逃注冊資金2130萬元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甲公司承擔責任。
三、因乙公司亦無任何款項和財產可供執行,甲公司又向泰安中院申請追加乙公司的股東馬某、丙有限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要求在未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
四、后泰安中院作出(2022)魯09執異23號執行裁定,駁回甲公司追加馬某、丙公司為本案被執行人的申請。甲公司向山東高院申請復議,山東高院裁定駁回了甲公司的復議申請。
五、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2023年3月30日,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甲公司的申訴請求,認為不能連續追加股東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前車之鑒、后事之師,筆者結合《民法典》《公司法》及相關司法判例總結實務中的要點如下: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18、19條規定,債權人申請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的前提條件是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當前實務中則多將該處“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理解為“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基礎債權債務”,因債務人的股東所負有的責任并非基于基礎債權債務而產生,故當該股東不能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一般不能再基于前述規定連環追加該股東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2.實踐中,企業家往往是基于對公司背后實際控制人的信賴而與公司開展交易,過程中也可能是與實際控制人溝通、協商。但是在公司出現不能清償債務情形時,因實際控制人可能并非公司直接股東,導致企業家是難以追至該實際控制人要求其還債的。如有必要,企業家須在交易前要求實際控制人出具就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函。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修訂)
第五十四條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十七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就執行程序中能否追加股東的股東為被執行人的詳細論述: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執行程序中能否追加股東的股東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了依法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但相關主體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后,能否再以上述主體為被執行人繼續追加其股東為被執行人并未明確規定。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應當以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為限,追加股東的股東為被執行人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且,確定實體權利應由審判程序完成,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屬于不經審判確定了被追加執行人的實體義務,本身已經擴張了生效裁判的效力,適度的擴張可以提升效率,但不能過度擴張。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應僅限于一次追加,不能連續追加股東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案件來源
甲集團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執監25號】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筆者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追加股東的前提條件“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應理解為“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基礎債權債務”,故債權人不能申請追加企業股東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邊湘萍、馮雪恩等執行異議之訴民事申請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402號】
本案中,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國信潤能償還邊湘萍有關本金利息,正潤科技承擔連帶責任。邊湘萍以該裁決為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北京三中院以173號案件立案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因邊湘萍發現正潤科技的股東國信智璽出資不足,申請追加國信智璽為被執行人。北京三中院遂作出365號判決,判決追加國信智璽為被執行人。在執行國信智璽財產過程中,邊湘萍依據《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馮雪恩對國信智璽出資不實為由,申請追加國信智璽的出資人即有限合伙人馮雪恩為被執行人。《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院認為,確定實體權利應由審判完成,執行僅應是實體權利實現的過程,因為申請人的實體權利對應被執行人的實體義務,執行中追加變更被執行人就是不經審判確定了被追加執行人的實體義務,本身已經擴張了生效裁判的效力,適度的擴張,可以提升效率,但不能過度擴張。原判決將該規定中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理解為“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基礎債權債務”,對邊湘萍關于追加馮雪恩為被執行人并對國信智璽的還款義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不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主編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
北京云亭律所創始合伙人
電話/微信: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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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青林律師,現為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國內公司法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社會兼職:
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咨詢監督員(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深耕公司法領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領域的實務著作:
[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個核心條款設計指引——基于200個公司章程及股東爭議真實案例深度解析》(主編,2019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規則解讀》(主編,2018年1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25個案由裁判綜述及辦案指南》(主編,2018年7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釋四裁判綜述及訴訟指南》(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主編,2017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訴訟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并購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8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糾紛法律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主編,2013年5月出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論與律師實務》(副主編,2007年2月出版),國家知識產權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企業并購法律實務》(副主編,2005年1月出版),群眾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師出版著作:《公司保衛戰:公司控制權案例點評與戰術指導【第三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編聯系方式: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唐青林 創始合伙人、律師
手機(微信):13910169772
郵箱:lawyer37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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