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是本次庭審原計劃的最后一天,但由于庭審進程仍顯緩慢,明天將加開一天,后續將繼續安排庭審。
今天溫惠繼續質證。
證明寧遠喜收入的相關書證
溫惠認為部分工資單無高管簽字,不真實;葉華能可以隨意調整員工關系,證明其為實控人,因為收入中有額外發放的獎金,稱單獨發放獎金符合葉華能風格。
鄒某紅證言
溫惠的意見是基本不真實,其中幾個比較關鍵的意見是:
“所有報批單都需要先由溫惠審批”的說法不實,財務制度從未要求總經理審批,930萬元報批單就僅由其填單但沒有其簽名。
寶麗華公章、法人章由其保管至2021年,但所有的蓋章都要由葉華能審批,其無審批權。
930萬元付款報批單上信息填寫清楚,其沒有任何隱瞞行為,指控無依據。
未簽合同的說法不屬實,是李艷隱藏了合同。
李某艷證言
在寧遠喜對 李某艷 證言質證的時候,溫惠曾忍不住抽泣。
質證前,她也再次強調: 李某艷 證言的重要性大得多!
隨后,她首先徹底否定了 李某艷 證言的真實性,但是她給出的理由卻令人始料未及: 李某艷 是東宮人,而寧遠喜和她是西宮人——因為立場對立,證言全都是對兩人的虛假指證。
旁聽者幾乎面面相覷:難以置信這樣的戲言會出現在法庭上,而被告人卻嚴肅的作為給自己辯解的理由。
溫惠的這段質證中,關鍵的信息有:
其稱2月1日寧遠喜打電話問她:葉華能有無交代過這筆930萬元的付款? 是寧遠喜向其提供了付款資料。
其只填寫了付款單的內容并未簽名,且在2月1日當日把單據給了 李某艷 。
一定是葉華能直接安排付的款, 李某艷 關于受其安排付款的陳述不實。而根據 李某艷 的經驗和常理,也根本不會僅憑一張無人簽名的報批單付款。
當時不可能沒有合同和發票,其沒有不提供合同、發票的動機,是被 李某艷 隱藏。
其不清楚930萬元費用性質,只是根據葉華能要求填寫報批單。
溫惠曾簽批的付款單
其簽名也需要葉華能批準,不能證明其有審批權。
財務部聊天記錄
聊天內容不連貫,且僅截取對其不利的內容,相關事項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才需向其匯報。
930萬元付款報批單原件
系其于2016年2月1日填寫,可以看到左下角是葉華能簽名痕跡,簽名最有可能被李某艷擦掉。
其他證據溫惠表示由辯護人質證。
隨后,是溫惠的第一辯護人先發表質證意見,也是幾日來法庭內觀點最有力的一個 多小時。
據說每當這位辯護人質證時,旁聽法庭內的同行也都精神抖擻,甚至不時響起叫好聲——以法律人自己的標準評價,他今天的質證依然精彩。
其綜合本案融資過程的書證以及各相關證人證言稱:
本案公訴人、證人以及溫惠均未搞明白本案的基礎事實,本案中江西銀行和寶麗華之間并無信貸關系,寶麗華所獲取的資金來自于廣發證券資管而非江西銀行,寶麗華與廣發證券資管、廣發證券存在三方協議,而與江西銀行不存在借款合同。
本案根本不存在信貸關系,而是一種“類信貸”!
所以,本案根本不應該存在從江西銀行貸款的說法,因此寶麗華事實上也就不可能向江西銀行支付利息——所以也就不存在寶麗華向江西銀行支付財務顧問費的事實基礎。
但該宗指控以及相關證人的說法卻完全建立在向江西銀行支付財務顧問費這個錯誤的基礎上。
所以,該宗指控基礎事實錯誤,證明證人全都在作偽證!
這位辯護人試圖釜底抽薪!
不過,每當這個法庭內有哪位法律人想要占據上風的時候,另一位辯護人的良言總會在腦海中回響:
法律人的貧窮不懂商業世界之精彩。
另一位辯護人的這句話,完全可以用來解構這位辯護人的核心質證意見。
正如寧遠喜本人至今仍引以為豪的那樣,本案中寶麗華向江西銀行融到的3.1億元資金,是在寶麗華本身無直接融資能力、其他員工無專業能力的無奈、緊迫背景下,他利用自己的廣泛人脈資源和專業金融知識,攜手江西銀行、紅塔資管、廣發證券資管、廣發證券四家不同類型金融機構,歷時數月辛苦,成功搭建資金“通道”,最終為寶麗華引來了3.1億元寶貴的活水。
多年之后,站在被告人席上的寧遠喜對這一創新融資模式依舊不吝贊美,也不容任何人貶低其難度和創新性。
一群學歷、水平絕不亞于寧遠喜的商業精英們,通盤考慮銀行、信托、資管、證券等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展業范圍,充分利用各種法律工具,成功的在逼仄的監管縫隙中往來游走。
這就是商業世界精彩之寫照!
當貧窮而謹小慎微的法律人還在呢喃著“合同具有相對性”時,各大金融機構的經理人們早已在飯局中觥籌交錯,他們逢山開路、遇水架橋,總能讓資本到達任何想去的地方——而那些出身名校的紅圈法律人,也不過是為這一條條資金管道查漏補缺的水管工而已。
在本案這個創新“類信貸”業務結構中, 紅塔資管、廣發證券資管、廣發證券三大機構相互嵌套、緊密勾連,精準架起一座定向資金管道,管道的兩端分別是江西銀行和寶利華公司——閘門一開,3.1億元資金就從江西銀行嘩啦啦流入了寶麗華。
雖然不能手牽著手在同一片法律條文的樹林中漫步,但我的身體卻流淌著你的熱血,你也時刻感受著我的心跳——兩情若是久長時,又豈在朝朝暮暮?
怎么能說沒有關系呢?
這筆創新“類信貸”業務發生幾年后的2018年,《資管新規》出臺了,明確了這類所謂創新金融業務的性質,就包括本案中的“通道”類業務。
《資管新規》規定:
“重點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準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實行穿透式監管,對于多層嵌套資產管理產品,向上識別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產品的底層資產。
金融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金融業“穿透式”監管出現,并由此逐漸成為此類金融糾紛司法審理的重要理念。
而一年后的2019年,《九民紀要》出臺,其中規定:
“注意處理好民商事審判與行政監管的關系,通過穿透式審判思維,查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探求真實法律關系。
在事務管理信托糾紛案件中,對信托公司開展和參與的多層嵌套、通道業務、回購承諾等融資活動,要以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確定其效力,并在此基礎上依法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雖然法不溯及既往,但也不妨礙通過彼時金融監管政策和裁判理念的走向來探究江西銀行和寶麗華之間的真實法律關系。
所以,“類信貸”一方面當然可以像這位辯護人所主張的那樣理解為“非信貸”,但若“穿透式”理解,其實更接近于一種特殊的“準信貸”——這一理解,從財務部聊天記錄中的文件名稱以及相關報批單的付款內容上,也能得到印證。
因此,與其說本案指控、證言中的相關內容是基礎事實錯誤上的錯誤表達,倒不如說只是日常工作中的一種不規范表述——說一千道一萬,錢確實從江西銀行而來,也最終向江西銀行而去。
在其他證據質證過程中,這位辯護人也屢有洞見,但即便這些意見全都站得住,本宗指控最核心的爭議還是一個大大的問號:
這筆以“財務顧問費”付到寧遠喜隱名實控的寶獻公司的930萬元巨款,到底是不是發給寧遠喜個人的獎勵?
是嗎?
實控人否認,而寧遠喜也沒有指出任何能夠直接證明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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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庭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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