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自行前往文身店進行文身,店員不詢問年齡就操作,家長氣憤不已,孩子也不敢上學,造成了身體和心理雙重傷害。家長將文身店起訴至法院。近日,無錫市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案件宣判。
2025年2月,14周歲的小孫來到無錫市新吳區某文身店先后兩次共花費950元進行文身。店內人員既未詢問小孫年齡,也未要求小孫出示身份證件,就為小孫在手臂和胸口處文上了大片圖案。小孫家長偶然得知其文身后報警討要說法,小孫也因為他人異樣的眼光不敢上學。家長帶小孫前往醫院進行了一次激光清洗,花費1703.65元,經咨詢醫生,后續還需要進行少則七八次、多則十幾次的清洗,清洗過程也會十分痛苦。因與文身店協商不成,小孫起訴至無錫新吳法院,要求文身店返還服務費、賠償清洗文身的醫療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并賠禮道歉。新吳檢察院得知小孫的情況后,決定支持起訴。該案系無錫市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案件。
新吳法院經審理認為,從生理角度看,文身是對身體的侵入傷害,且復原難度大,具有不可逆性;從社會角度看,文身將對當事人的社會評價和職業選擇產生影響。因此,文身顯然不屬于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而小孫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文身這類具有生理和社會雙重影響的身體權益處置行為并不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其未經父母同意與文身店達成口頭文身合同,事后其父母拒絕追認,所以雙方之間的文身合同無效,文身店應向小孫退還已收取的文身費用950元。
根據《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規定,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文身店作為服務提供者,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即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過錯明顯,應承擔70%賠償責任。小孫父母未盡到撫養、教育和保護義務,致使小孫先后兩次前往文身店文身,對損害發生亦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30%賠償責任。最終文身店需賠償小孫醫療費損失1192.56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3500元,小孫后續清洗文身的醫療費可待實際產生后另行主張。
另外,法院已判決對小孫的損失進行了較為充分的補償,如判令文身店在市級報刊上賠禮道歉,將進一步擴大小孫文身事實的傳播范圍,可能對其未來發展產生不利影響,故對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文身對未成年人而言,絕非簡單的“個性化裝飾”,而是對身體的永久性處分與不可逆傷害,不僅可能引發健康風險,更可能在未來的求學、就業等重要階段形成無形障礙。法律之所以為未成年人設立特殊保護機制,正是基于其心智尚不成熟、判斷能力有限的現實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已明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這意味著文身店負有主動審查年齡的法定義務,不能以“顧客自愿”“未主動詢問”等理由規避責任。如未盡到審查義務,文身店依法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此外,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也應切實履行撫養、教育和保護職責。法律的救濟雖能部分彌補損失,卻難以完全消除文身帶來的身心影響。預防遠勝于補救,家長應加強日常引導與溝通,避免類似傷害的發生。
通訊員 錢歆雯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朱鯨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