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點: 本案中,申請人以報考中級消防證需要學習為由,多次私自更改已安排好的排班表,在被申請人明確不同意調整排班表的情況下仍自行決定調休時間。 2020年6月3日、6月9日、6月12日、6月15日申請人本應上班時間卻未到崗,構成曠工。被申請人以申請人的行為違反員工手冊及勞動合同中相關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
申請人 : 薛某。
被申請人 : 泰州世 某 酒店有限公司 某 御酒店
案由:賠償金、工資爭議
申請人于2018年12月24日進入被申請人單位擔任物業主管一職,雙方簽訂的 勞動合同 期限至2021年12月23日,合同中載明乙方轉正后基本工資為稅前4000元/月,申請人主張月工資4700元/月,但未提供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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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0日,因申請人該日當班期間 均未穿工作服 ,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被申請人給予其第一次書面警告;
6月11日,申請人上班期間仍未穿工作服,且不參加早會, 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被給予第二次書面警告 ;同日申請人在領導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更改排班表,被給予最后警告;
6月15日,因申請人未經允許再次擅自更改排班表,連續曠工三天以上,被申請人依據員工手冊第二十章第二條(1)中N款、(2)中Q款及R款、(3)中A款及(4)中B款為由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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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解釋,未穿工作服系因工作服濕了并非故意,不參加早會系不知情,自行更改排班表調休系領導默認的,僅需在微信群說一下即可。被申請人予以否認,明確規章制度中規定更改排班表需經領導批準。
申被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載明:“乙方享受假期應當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申請。若未經公司同意擅自或強行休假的,構成違紀行為的公司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并包括解除勞動合同”。
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員工手冊第二十章第二條(1)N款規定:發生以下行為或違反以下紀律的員工將給予第一書面警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中N款工作時間衣冠不整、未佩戴名牌或未著制服或服裝骯臟、有異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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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給予第二書面警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中Q款對酒店客人、同事或其他人有不禮貌、不尊重的言行;R款規定未經許可改動或毀壞排班表、張貼的規章制度和通告;
(3)中給予最后嚴重警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中A款連續曠工超過一天,不足三天或一年被累計曠工兩天;
( 4)中B款發生以下行為或違反以下紀律的員工視為嚴重違反酒店的規章制度將被解除勞動合同為發生以下行為或違反以下紀律的員工視為嚴重違反酒店的規章制度將被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B.連續曠工三天以上(含三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三天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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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申請人主張的未發工資時間段為2020年5月21日至6月16日,期間申請人實際出勤天數為14天。
申請人提出仲裁請求:要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其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14143.68元、并發放未發工資4000元。
仲裁委認為,用人單位基于經營和管理的需要,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擁有用工自主權和管理權。遵守勞動紀律是職工的基本義務,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用工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本案中,申請人以報考中級消防證需要學習為由,多次私自更改已安排好的排班表,在被申請人明確不同意調整排班表的情況下仍自行決定調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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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日、6月9日、6月12日、6月15日申請人本應上班時間卻未到崗,構成曠工。 被申請人以申請人的行為違反員工手冊及勞動合同中相關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故對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 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之訴請,仲裁委不予支持。
關于申請人2020年5月21日至6月16日工資之訴請,申請人作為被申請人單位員工,在已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被申請人應當依法依約支付申請人工資,故被申請人應支付該期間申請人上班14天的工資257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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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 裁決如下:
1 、 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 5月21日至6月16日期間的 工資2574.6元。
2 、 對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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