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回春暉漸,萬象始更新。
2025年是“十四五”規劃收官筑基之年,是“十五五”規劃謀篇布局之年,也是形成符合國情、體現時代特征、人民群眾滿意的法治社會建設生動局面的重要一年。回望2025年,一批備受社會關注的刑事案件牽動人心、引發深思。這些轟動案件的辦理彰顯著國家“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見證著司法機關忠誠履職、捍衛法治統一的使命擔當。我們認為,這些案件既承載著民眾對公平正義的熱切期盼,也折射出刑事法治應對新問題、破解新挑戰的實踐智慧,愿為新時代法治建設提供有益借鑒與深刻啟迪,助力法治中國建設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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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
-同意邊界不容模糊,司法亮劍破除陋識-
案情簡介
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與被害人吳某某經婚介機構介紹相識后確定戀愛關系。交往期間,雙方約定訂婚彩禮人民幣18.8萬元。5月1日,席某某家人為二人舉辦訂婚儀式,并于當日通過婚介機構人員向女方交付彩禮10萬元和7.2克金戒指。5月2日中午,吳某某家按照當地習俗宴請席某某。飯后,席某某不顧吳某某反抗,強行與吳某某發生了性關系。事后,席某某控制吳某某手機并將吳某某反鎖于屋內。席某某返回后,吳某某用點燃的衛生紙燒榻榻米邊的柜腳,用打火機點燃客廳窗簾。在席某某取水滅火時,吳某某趁機跑出房間到13層呼救,被席某某抓住手臂將其拖入電梯。電梯到14層后,吳某某用腳蹬電梯轎廂予以反抗,又被席某某強行拽回室內5月4日16時許,吳某某到公安機關控告席某某對其強奸。案發后,吳某某將彩禮10萬元和7.2克金戒指退還至婚介機構。
公安機關受案后,于5月4日對吳某某進行了身體檢查,吳某某手腕、雙臂上有淤青。5月5日,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經電話通知,席某某主動到案接受調查。山西省陽高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晉0221刑初36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席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席某某提出上訴。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0日作出(2024)晉02刑終1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評價
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的裁判文書,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以婚約為名,行侵犯之實”犯罪行為的認定,對厘清社會觀念、強化權利保障具有重要的的司法示范價值。本案的判決明確指出,雙方雖已訂立婚約并交付彩禮,但婚約絕不代表性行為的同意或默許,性自主權作為重要的人身權利,其必須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上。被告人席某某違背女方意志,采取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行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突破婚約內容,具備強奸罪中規定的“違背婦女意志”這一核心要件。本案有力糾正了“訂婚即默許發生性關系”等落后的社會觀念,表明所謂“傳統習俗、民間契約或經濟往來”,不得凌駕于公民的人身自由與性自主權之上,通過個案的公正裁量,體現刑法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對于引導公眾尊重邊界、破除陳舊認知具有深遠的教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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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邢臺范某某殺人案
-鄰里糾紛生戾氣,滅門慘劇震人心-
案情簡介
2025年6月22日,河北省邢臺市隆堯縣東良鎮發生一起因宅基地糾紛引發的惡性殺人事件,村民范某某持械殺害了鄰居李某某一家五口。案件起因是2024年李家裝修房屋期間,范某某曾兩次拆除李家門臺引發糾紛,經村委會調解達成暫時解決方案。2025年6月22日5時許,58歲的范某某在爭議土地上與李某某發生爭執,持鐵鍬擊打李某某致其倒地后,攜帶殺豬刀前往李家行兇。范某某先后在李家北屋門口捅刺李某某妻子數十刀,入室殺害其兒媳和3歲幼子,返身刺擊倒地的李某某十余刀,后在街道遇見李某某10歲長孫并捅刺數十刀致其死亡。
11月14日該案在隆堯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方指控范某某犯故意殺人罪。11月28日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認定范某某雖具有自首情節但犯罪手段殘忍、后果特別嚴重,判處死刑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2月9日,該案被告人范某某一審被判處死刑后,提出了上訴。12月29日,該案經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同意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范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同時,該裁定將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案件評價
本案是一起因鄰里間宅基地糾紛引發的惡性殺人案件。范某某與被害人李某某之間的宅基地糾紛,屬于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的普通民事爭議。但其長期積怨未能得到有效疏導與根本性化解,最終使范某某走上犯罪道路。由此可見,基層看似微小的民間糾紛,若處置不及時、化解不徹底,極易釀成無法挽回的惡性事件。法院在審理中認定,盡管范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但其犯罪動機卑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主觀惡性極深。這一判決嚴格遵循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對于此類極端暴力犯罪,司法機關依法予以嚴懲。這不僅是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必要告慰,更是維護公平正義、恢復社會秩序、捍衛法律權威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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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暴某瑞被刑訊逼供致死案
-權力逾矩釀悲劇,法律鑄魂守初心-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暴某瑞因涉嫌尋釁滋事被新樂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在一家賓館被“指居”期間,暴某瑞受到公安民警的輪番審訊,在遭受多次刑訊逼供之后,33歲的暴某瑞突發不適,經搶救無效死亡。2023年3月,石家莊市檢察院委托山西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死因鑒定。該中心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稱,暴欽瑞的死因可以排除機械性損傷,傾向于暴某瑞死于心臟病。兩名鑒定人后來接受詢問時證實,對其死因進行鑒定時不知道具體案情,沒有考慮是損傷造成的,是在案情不明確、缺乏資料的情況下作出的“不排除性鑒定意見”。暴某瑞家屬不認可該結論,申請重新鑒定。2024年4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暴某瑞生前遭受長時間限制性體位、反復機械性損傷、電擊損傷等,其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并脫落,進而導致肺動脈血栓栓塞,引起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暴某瑞死亡之后,檢察機關介入調查,11名涉案警務人員先后被提起公訴。
2025年9月底,保定市蓮池區法院、望都縣法院分別作出刑事判決,11被告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量刑最重的是專案組相關負責人張某光,其被判刑16年。一審判決后,張某光、耿某遠等10名被告人已提出上訴。
案件評價
任何突破法律底線的辦案都是對法治的傷害。河北暴某瑞案以生命的隕落,撕開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這一強制措施被濫用的傷疤。電擊傷痕、限制性體位、深靜脈血栓——這些冰冷的醫學術語背后,是對公民基本權利的漠視。案件的依法處理彰顯了我國對刑訊逼供“零容忍”的堅定態度,也展現了我國在司法公正與人權保障方面的決心與進步。這場悲劇提醒我們,權力的馴服、權利的保障、制度的完善,需要一代代人的堅守與推進。任何一項權力都被關進制度的籠子,每一位公民的生命權、人格權都得到充分尊重與保障,法治文明才能真正抵達人心,這正是此案留給我們最深刻的時代叩問與前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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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特別重大燃氣爆炸事故涉刑事案
-司法嚴明懲失職,警鐘長鳴護安全-
案情簡介
2023年6月21日,銀川市興慶區富洋燒烤店發生燃氣爆炸事故,經查,燒烤店總店長海某(已死亡)、工作人員李某翔(已死亡)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擅自更換與液化氣罐相連接的減壓閥,導致液化氣罐中液化氣快速泄漏,引發爆炸,造成31人死亡、7人受傷的特別嚴重后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顯等12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情節特別惡劣,行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周某國等3人身為液化石油氣檢測機構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行為均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2025年5月30日上午,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銀川富洋燒烤店“6·21”特別重大燃氣爆炸事故涉刑事案件一審公開宣判。對銀川富洋燒烤民族街店投資人、實際經營者張某顯和劉某,寧夏龍江清潔能源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崔某波,寧夏國華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周某國等15名被告人,依法以重大責任事故罪或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分別判處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禁止其中3名被告人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職業,并對其中3名罪責較輕、符合法定條件的一線員工依法適用緩刑。
案件評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引發的刑事案件,判決彰顯了司法機關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零容忍的態度。此次重大事故的發生,并非僅歸咎于燒烤店相關人員。天然氣企業為追逐利潤,罔顧安全標準;檢測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從業人員缺乏基本安全知識。這些環節的相繼失責,積少成多,最終共同導致了災難的發生。安全生產絕非口號,而是需要各方切實履行的責任。唯有構建“人人講安全、事事為安全”的社會氛圍,才能避免悲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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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妨害興奮劑管理案
-以刑治“劑”,司法亮劍-
案情簡介
2021年3月至4月間,吉林體育學院教學科研人員楊某單獨或伙同內蒙古體育職業學院教練員劉某,以“科研訓練”為名,欺騙即將參加國內重大體育競賽的運動員接受“血液回輸”,篡改血液成分,以謀取利益并快速提升運動員成績。楊某參與實施共6人次,非法獲利20萬元。經反興奮劑中心認定,該行為屬于使用禁用方法,構成興奮劑違規,嚴重損害運動員身心健康。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妨害興奮劑管理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罰金三十萬元,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十五萬元,并追繳楊某違法所得。
案件評價
本案作為“妨害興奮劑管理罪”入刑后的全國首例判決,具有顯著的規則重塑與制度警示意義。它不僅標志著我國在反興奮劑治理中實現了從行業自律、行政監管到刑事規制的關鍵跨越,更以刑罰的威懾力明確劃定了體育科研與訓練行為的法律紅線。此判決通過對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追究,強化了公共管理在體育領域的剛性約束,為今后同類案件的查處提供了司法范例,也向所有體育從業人員傳遞出清晰信號:任何以“科學”或“訓練”為名損害運動員健康、破壞體育公平的行為,都將面臨法律的嚴懲。
6
茍某文受賄、濫用職權案
-筑牢體育領域廉潔防線-
案情簡介
2009年至2024年,茍某文利用擔任北京市副市長,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委副書記,國家體育總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6億余元。2012年至2013年,茍某文擔任北京市副市長期間,在相關項目收購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2024年5月,茍某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25年5月,檢察機關將茍某文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5年8月2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茍某文的刑事責任。法院審理認為,茍某文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其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亦應依法懲處,并予數罪并罰。鑒于茍某文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最終,法院根據茍某文犯罪的事實和情節,于2025年12月8日作出一審判決: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其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案件評價
體育事業關乎民族精神和社會風尚,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是其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茍某文將公權異化為謀私工具,在經營、審批等環節搞權力尋租,不僅損害公共利益,也挫傷體育工作者積極性,動搖公眾對體育事業的信任。其涉案金額大、時間長、影響惡劣,反映出體育領域反腐敗斗爭具有長期性、復雜性、艱巨性。
該案的依法審理,彰顯了黨中央全面從嚴治黨、以零容忍態度反腐的堅定決心。無論職務高低,觸犯黨紀國法必受嚴懲。此案也為體育及公共管理領域敲響警鐘:必須健全權力監督體系,強化對“一把手”和關鍵崗位的約束,從源頭防治腐敗。唯有持續肅清流毒、正本清源,才能筑牢廉潔防線,讓體育事業回歸“公平競爭、為國爭光”的本質,在風清氣正的環境中高質量發展,重獲公眾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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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鐘某某殺人案
-少年知法偏犯法,校園悲劇促深思-
案情簡介
2025年4月8日,14歲男生鐘某某因無端猜疑,提前網購黑色折疊刀,在同班女生潘某某家樓棟下埋伏。當潘某某獨自走到單元樓門口時,鐘某某上前質問并持刀捅刺,潘某某倒地呼救后,鐘某某仍折返跪壓其身體朝頸部、后背等要害補刀,致潘某某死亡。案發后,鐘某某向家人謊稱“見義勇為被人砍傷”,其辯護律師提出的“長期被校園欺凌”辯解,均被老師與同學證言推翻。
2025年11月28日,深圳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鐘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鐘某某預謀行兇,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深,應當依法予以懲處。鐘某某作案時不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案件評價
本案是一起情節惡劣的未成年人預謀殺人案。判決雖依法考慮其未成年年齡予以從輕,但并未減輕對其罪行嚴重性的評價,判處無期徒刑,清晰傳遞出“未成年人身份絕非惡性犯罪護身符”的司法信號,實現了懲罰與教育的平衡。此案對社會具有深刻警示:一方面暴露出個別青少年法治觀念的嚴重扭曲,將法律保護曲解為犯罪算計,警示法治教育需直抵人心、糾正認知;另一方面也再次凸顯了家庭、學校與社會需協同強化青少年心理健康關懷、矛盾疏導與生命教育,從源頭預防悲劇發生。該案的審理與判決,維護了司法公正與社會底線,對于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法治防線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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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紅等尋釁滋事案
-全國首例“大熊貓被虐待”網絡謠言案-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被告人白某紅、徐某為利用網絡直播獲取經濟利益,在明知相關信息不實的情況下,使用網名“大遼皇后”,在短視頻平臺,以在線直播、發布短視頻等方式,散布中國大熊貓保護研究中心及其工作人員虐待大熊貓、對大熊貓“電擊取精”和利用大熊貓謀取經濟利益等虛假信息,造謠相關工作人員因違規違紀被抓捕,并煽動不明真相的網民對相關單位及個人進行投訴、舉報、辱罵。白某紅、徐某網絡直播180余次、發布短視頻資料90余個,累計觀看、瀏覽人次為545054次,短視頻總評論數9521次、點贊數為46404次、轉發數為1245次。被告人的行為導致大量不明真相的群眾對大熊貓飼養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辱罵、短信恐嚇和電話等滋擾,嚴重干擾大熊貓保護研究中心工作的正常開展,使相關工作人員的日常生活遭受嚴重影響、心理受到嚴重創傷,造成國際合作項目停滯。
2025年6月26日,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被告人白某紅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宣判后,被告人沒有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件評價
本案是網絡時代尋釁滋事罪的典型,行為人為牟利而系統性編造網絡謠言、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被告人白某紅、徐某以“大遼皇后”賬號,長期直播、發布短視頻,故意散布大熊貓科研機構“虐待動物”“違規抓捕”等虛假信息,煽動網民對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進行惡意投訴、辱罵與滋擾。其行為不僅嚴重干擾國家級科研機構的正常運轉,導致國際合作項目停滯,更對工作人員造成嚴重心理創傷,社會影響惡劣。法院判決準確認定兩名被告人行為已超出言論自由范疇,構成尋釁滋事罪,清晰劃定了網絡言論的法律邊界。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以“流量變現”為目的,蓄意捏造事實、煽動對立、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判決有力維護了網絡空間的清朗環境與社會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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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華被引渡歸案
-終結外逃十五年,亞洲“紅通”清零告捷-
案情簡介
周某華,女,1969年9月7日出生于廣東,“百名紅通人員”第26號,曾任云南銅業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泰國項目部負責人,原中國云銅(泰國)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因涉嫌貪污犯罪,被云南省檢察院立案,2010年5月逃亡泰國,外逃后負隅頑抗、拒不歸案。2012年9月,國際刑警組織對周某華發布紅色通報。2012年10月22日由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緝令。2018年6月6日,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發布部分外逃人員有關線索的公告。2023年7月,泰國內政部宣布,周某華與泰籍男子朗薩的婚姻屬于通過隱瞞事實或做出重大虛假陳述而締結,根據相關法律,撤銷周某華的泰國國籍。2025年7月,經中泰執法司法合作,“百名紅通人員”周某華從泰國被引渡回中國,這是開展“天網行動”以來第63名歸案的“百名紅通人員”,標志著亞洲地區“百名紅通人員”清零。
案件評價
本案是中泰反腐敗執法司法協作的成功范例,彰顯了雙邊合作的深度與實效。泰方依法撤銷周某華通過虛假婚姻騙取的泰國國籍,掃清引渡身份障礙,雙方在證據認定、程序銜接上高效配合,為區域跨國反腐協作提供了實操樣本。周某華以虛假身份滯留境外15年負隅頑抗,其落網打破了腐敗分子“換身份即可逍遙法外”的幻想,精準打擊了跨國身份造假避罪行為,也倒逼追逃工作強化身份核查、跨境證據固定等關鍵環節。通過該案辦理,實現亞洲地區“百名紅通人員”清零,是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統籌推進、各部門協同發力的成果,完整呈現了我國追逃追贓“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決心與效能。同時,該案對腐敗分子形成強力震懾,打破“外逃即安全”的僥幸心理,警示公職人員堅守廉潔底線,為鞏固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提供有力支撐,進一步筑牢反腐敗法治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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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廉江葉某志故意殺人案
-精神疾病抗辯無效,罪刑相應彰顯正義-
案情簡介
被告人葉某志因臆想被他人釋放毒氣加害以及汽車打不著火均與同村葉某有關,遂產生殺念。2025年3月27日晚,葉某志攜帶兩把菜刀駕駛摩托車尋找葉某未果,在葉某家門口見到被害人韋某某、葉某花、何某某,即持菜刀砍擊致3名被害人死亡。葉某志逃離現場后自殺未遂,在家中被民警抓獲。經鑒定,葉某志患精神分裂癥,在本案中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2025年8月18日,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葉某志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葉某志提出上訴。12月29日上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訴人葉某志故意殺人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葉某志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法院二審認為,上訴人葉某志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雖然葉某志作案時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具有坦白等情節,但其罪行極其嚴重,從其作案對象選擇及作案過程看,其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案件評價
本案核心在于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對死刑適用的影響。經鑒定,葉某志患有精神分裂癥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主體,依我國《刑法》第十八條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但法院最終未予從輕處理。關鍵在于其作案時仍具備一定辨認與控制能力——主動攜菜刀尋仇、臨時對無辜者行兇、作案后逃離并試圖自殺,行為存在明確規劃性,印證了法院對其行為能力程度的認定,為量刑時排除從輕情節提供了事實支撐。死刑判決的核心依據是“罪行極其嚴重”,葉某志濫殺三人,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對家庭和社會秩序造成極大沖擊,即便存在坦白、限定刑責等情節,其犯罪行為的危害性仍遠超從輕情節考量權重。二審維持原判,清晰傳遞出精神疾病并非不適用死刑的絕對理由,死刑裁量需綜合主觀惡性、危害后果,僅對罪行極其嚴重者適用,契合刑法立法精神。同時,該案也暴露出病發時期精神病人的監管缺位問題。對此,家庭監護、社區干預、醫療救治的聯動機制亟需完善,唯有筑牢事前防控防線,才能既保障精神障礙患者權益,又守護公共安全,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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