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報》2025年8月26日6版
在競業限制糾紛中引入行為保全制度,旨在對離職勞動者違約行為作出及時禁止,助力科技型企業發展新質生產力。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競業限制糾紛案,案涉某智能公司原技術高管徐某因違反法院作出的競業限制行為保全裁定,被罰款6萬元。
經查,徐某于2020年9月與某智能公司簽訂5年期勞動合同,約定徐某為公司研發中心總工程師,雙方同時簽訂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2023年8月,徐某以家中有事、身體原因等為由離職。根據雙方約定的24個月競業限制期限,智能公司在徐某離職后按月向其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每月2萬余元。
數月后,某智能公司發現徐某入職了同行業另一家科技公司,兩家企業主營業務完全相同。為此,某智能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徐某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6萬余元,并支付相應違約金超30萬元,同時申請行為保全。仲裁裁決支持公司的訴求后,徐某不服提起訴訟。2024年2月1日,當地仲裁委將行為保全申請書及擔保材料等提交法院。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于2月2日作出裁定,禁止徐某在與某智能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從事與其在原公司任職期間所從事的同類工作,效力維持至競業限制期限屆滿即2025年8月28日止。
然而,在收到保全裁定書后,徐某未履行裁定內容,繼續至上述科技公司工作。鑒于徐某拒不履行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吳中區法院遂出具決定書,對徐某處以6萬元罰款。去年7月,該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徐某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向某智能公司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6萬余元、支付違約金20余萬元,并繼續履行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至競業限制期限屆滿。
因不服一審判決及懲罰決定,徐某提起上訴并申請復議。本案經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公然挑戰司法權威,嚴重擾亂司法秩序,蘇州中院同時決定駁回徐某的復議申請。
法官說法
行為保全是法院為了保護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生效的判決或裁定得以順利執行,避免造成損失或者損失擴大,在訴訟前或者訴訟過程中,責令另一方當事人作出一定行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的強制措施。競業限制期限依法不得超過兩年,但鑒于競業限制糾紛案件辦理周期較長,法律文書生效時競業限制期限已屆滿或即將屆滿的情形不在少數,高科技企業實現保護商業秘密和提高競爭優勢的目的面臨現實困境。對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進行行為保全可以較好地解決這一問題。
本案中,徐某在某智能公司擔任研發中心總工程師,參與較多項技術研發工作,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超過6萬元,作為公司高級技術人員屬于適格的競業限制主體。法院根據高科技企業的申請,依法及時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剛性要求勞動者按約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對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的違規失信行為進行及時糾偏和約束規制,最大程度避免了高科技企業的競爭優勢因案件的處理周期而受到不利影響,及時有效回應高科技企業的核心訴求,有效提振高科技企業發展新質生產力的底氣和信心。
作者:楊俊生 艾家靜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