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開放。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讀者理清保全與執行領域不同案件主要爭議焦點問題和相應裁判規則,我們將圍繞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保全、執行案例,總結梳理各地法院處理類似問題的裁判觀點,在本公眾號分期推送。
最高法院: 一個建設工程上存在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 應如何確定受償順序?
李舒 唐青林 黃紹宏
閱讀提示:在建設工程領域,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我國法律賦予承包人的一項重要法定權利,該權利確保承包人在完成工程后,若發包人怠于支付工程價款,可以就建設工程的折價或拍賣款優先受償于其他普通債權,從而保障建筑行業的公平交易和農民工權益。然而,當同一工程存在多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時,實務中又該如何確定受償權的順序?本文通過一則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案例對該問題進行解答。
裁判要旨
一個建設工程上存在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各個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人只能就自己所施工部分的拍賣價款優先受償,無權對其他承包人施工的部分主張優先受償。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人在多個建設工程上存在優先受償權的,各優先權彼此獨立,并依附于各自的建設工程。
案情簡介
一、某銀行與丙公司、方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遼寧誠信公證處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遼誠證執字第38號執行證書,載明:申請執行人某銀行可持該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人為丙公司,執行標的為:1133796070.83元(以借款人實際清償之日該公司的結算數額為準)及申請執行人在辦理執行過程中相關費用。后某銀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2014年7月1日,遼寧高院依法受理。
二、2014年8月19日,遼寧高院依法輪候預查封位于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年大街等房屋共計1054套。
三、另查明,甲公司與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沈陽中院審理,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4)沈中?二初字第219號?事判決,判決甲公司在丙公司欠付款項29340082.14元范圍內對丙公司開發建設的位于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年大街的某項目中央空調安裝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
四、該判決生效后,2015年8月17日,甲公司以(2014)沈中?二初字第219號?事判決為依據向遼寧高院執行實施部?提交申請書,主張優先受償權并要求參與分配。
五、2015年11月,乙公司向沈陽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2014)沈中?二初字第219號?事判決。沈陽中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5)沈中?二初字第116號?事判決,判決撤銷(2014)沈中?二初字第219號?事判決第四項:甲公司在丙公司欠付款項29340082.14元范圍內對丙公司開發建設的位于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年大街的某項目中央空調安裝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
六、甲公司不服,上訴至遼寧高院,遼寧高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遼?終140號?事判決,判決撤銷(2015)沈中?二初字第116號?事判決,駁回乙公司的訴訟請求。
七、2018年1月22日,甲公司向遼寧高院提出書面申請,遼寧高院立案審查執行異議。再查明,遼寧高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7)遼執恢6號執行裁定,指定本案由沈陽中院執行。鑒于甲公司等三家申請執行人執行本案被執行人案件在沈陽中院執行,遼寧高院查封的財產轉交沈陽中院統一處理。
八、最高人?法院另查明:(2014)沈中?二初字第219號?事判決查明事實部分載明,甲公司與丙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簽署《關于某項目中央空調工程完工及結算認可書》一份,主要內容包括已完工程數量及結算工程款數額確認如下:1.某項目裙樓中央空調工程及空調換熱站工程的工程款數額為64911426.57元;2.某項目塔樓?機盤管吹掃工程的工程款數額為398550元;3.某項目中央空調塔樓B座、C座工程的工程款數額為8585706.07元;4.某項目中央空調塔樓A座、E座、F座工程的工程款數額為20218121.50元。丙公司實際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6600萬元。2018年1月22日,甲公司向遼寧高院提出書面申請,遼寧高院立案審查執行異議。遼寧高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遼執異83號執行裁定,裁定駁回甲公司的異議請求。
九、甲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法院申請復議。最高人?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最高法執復48號裁定:撤銷遼寧高院(2020)遼執異83號執行裁定;指令遼寧高院就已處置財產依法制作分配方案,保護甲公司的優先受償權。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本案的爭議焦點:一個建設工程上存在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應如何確定受償順序?審理法院認為:
1. 本案中,甲公司的優先受償權指向的標的物是某項目中央空調安裝工程,涉及遼寧高院已處置的財產和未處置的財產。甲公司的建筑工程優先權,僅涉及上述財產中的“中央空調安裝工程”部分,并依附于上述財產。當部分財產處置完畢并將案款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后,甲公司在該已處置財產中的建筑工程優先權隨即消滅。對于未處置的財產而言,甲公司也僅就其中“中央空調安裝工程”部分享有建筑工程優先權。
2. 根據《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本案涉及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在甲公司執行依據依法有效的情況下,為保護甲公司的優先受償權,執行法院在處置財產中,應當制作分配方案,確定甲公司在該處置財產中享有優先債權的范圍及其優先順位。考慮到甲公司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項目比較分散、法院分批次處置拍賣房產等問題,法院也可以組織甲公司和抵押權人乙公司協商解決優先受償權的保護問題。
3. 而遼寧高院在執行實施階段,未制作分配方案,并將已處置財產進行了分配,使乙公司的抵押權優先獲得清償,并未保護順位在先的甲公司的優先受償權,缺乏法律依據。如前所述,甲公司的優先受償權可能涉及整個項目,遼寧高院在異議審查階段提出將在預留的財產中滿足甲公司的優先受償權,這種方式實際上擴大了甲公司對未處置財產中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范圍,不僅缺乏法律依據,也有可能損害對未處置財產主張抵押權或者其他優先權利的債權人利益。而且,甲公司的優先債權至今沒有得到滿足,實際損害了其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遼寧高院的執行行為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予糾正。
實務要點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李舒律師、唐青林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1. 承包人在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時,務必清晰界定自身施工的具體范圍和責任界限,并在合同附件中列明詳細圖紙及工程量清單,以避免優先受償權行使時出現權利邊界模糊或爭議;同時,在工程進度中應定期保存施工日志、驗收記錄等證明文件,確保在拍賣價款分配中能有效舉證自身施工部分,防止因權利主張超出自身范圍而喪失優先權效力。
2. 承包人若作為多個工程的優先權人,應將每個建設工程視為獨立的資產單元,分別評估各工程的優先權實現風險(如資金償付能力、資產價值波動),并在行使權利前預先與法院或拍賣機構溝通,明確申請只針對自身施工項目部分;同時,避免在訴訟或執行程序中混同各工程權利,通過分離主張策略(如不同案件申請)來最大化保護自身權利獨立性,減少與其他權利人權利沖突導致的執行延誤。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執行業務部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號
第三十六條 承包人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論述:
關于甲公司、乙公司債權的受償順序。根據原《最高人?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一條規定,人?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原《中華人?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規定,“承包人根據?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本案中,甲公司對某項目中央空調安裝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清償順序上依法應當優先于乙公司享有的抵押權。
關于甲公司的優先受償權應該如何實現。本案中,甲公司的優先受償權指向的標的物是某項目中央空調安裝工程,涉及遼寧高院已處置的財產和未處置的財產。甲公司的建筑工程優先權,僅涉及上述財產中的“中央空調安裝工程”部分,并依附于上述財產。當部分財產處置完畢并將案款分配給其他債權人后,甲公司在該已處置財產中的建筑工程優先權隨即消滅。對于未處置的財產而言,甲公司也僅就其中“中央空調安裝工程”部分享有建筑工程優先權。根據《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共和國?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本案涉及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在甲公司執行依據依法有效的情況下,為保護甲公司的優先受償權,執行法院在處置財產中,應當制作分配方案,確定甲公司在該處置財產中享有優先債權的范圍及其優先順位。考慮到甲公司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工程項目比較分散、法院分批次處置拍賣房產等問題,法院也可以組織甲公司和抵押權人乙公司協商解決優先受償權的保護問題。而遼寧高院在執行實施階段,未制作分配方案,并將已處置財產進行了分配,使乙公司的抵押權優先獲得清償,并未保護順位在先的甲公司的優先受償權,缺乏法律依據。如前所述,甲公司的優先受償權可能涉及整個項目,遼寧高院在異議審查階段提出將在預留的財產中滿足甲公司的優先受償權,這種方式實際上擴大了甲公司對未處置財產中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范圍,不僅缺乏法律依據,也有可能損害對未處置財產主張抵押權或者其他優先權利的債權人利益。而且,甲公司的優先債權至今沒有得到滿足,實際損害了其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遼寧高院的執行行為缺乏法律依據,依法應予糾正。遼寧高院異議裁定的審查處理結果亦屬不當,應一并予以糾正。復議申請人有關制作分配方案并保護其優先債權的主張,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此外,《最高人?法院關于人?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案件被指定執行、提級執行、委托執行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原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由提出異議時負責該案件執行的人?法院審查處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法院是原執行法院的下級人?法院的,仍由原執行法院審查處理。”參照該條規定,本案執行案件雖然已經由遼寧高院指定沈陽中院執行,鑒于沈陽中院系遼寧高院的下級人?法院,針對遼寧高院執行行為的糾正宜由遼寧高院自行處理為宜。
案件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2023-17-5-202-020
甲公司與乙公司執行復議案【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執復48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時所在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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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
執行主編 黃紹宏律師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責任編輯 法麗 微信號: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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