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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恩施市法院干警張森、陳萌共同撰寫的《王某、王甲與劉甲不當得利糾紛調解案》入選人民法院多元解紛案例庫(入庫編號:D2025-161-1-144-571),此案例系我院2025年第2篇最高人民法院入庫案例。
王某、王甲與劉甲不當得利糾紛調解案
——多方聯動巧設“共管賬戶”化解救助金等款項保 管爭議
01
基本案情
王某系未成年人,王甲是其伯伯,劉甲是其外公。王某的父母及姐姐均因意外身故,后政府為其補償喪葬、善后及 救助金共計 30 萬元,王甲、劉甲等親屬約定王甲為其監護人,所有款項存放于王某名下,用于其日常開支。案涉款項 到賬后除支出喪葬費 4 萬元,余款 26 萬元一直存放于劉甲 賬戶,王甲多次要求將該款項轉存至王某名下無果。2024 年 3 月 22 日,王某、王甲訴至法院,請求劉甲將余款 26 萬 元返還王某。
02
處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均為王某至親, 案涉款項亦為王某成長過程中的重要經濟保障,妥善化解糾紛,不僅關系到整個家庭的和睦,更關系著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為此,征得當事人同意后,開展以下調處工作:
一是異地聯動梳理心結。為從根源上了解雙方矛盾癥結, 打開心結,法院與前期開展糾紛調處的村委會和綜治中心取得聯系,疏導當事人情緒,深入了解雙方訴求和想法。經過 了解,雙方的矛盾在于彼此之間不信任,擔心款項被對方挪 用,導致對款項存放何處產生分歧。
二是多元參與確定方案。為做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法院在綜治中心統籌下,會同民政部門、村委會等單 位成立調解小組,共同研究解決方案。法院根據豐富辦案經驗,借鑒建工類案件中的共管賬戶,提出了設立“未成年共 管賬戶”方案,由王某個人設置共管賬戶,王甲、劉甲作為 共管人共同監管,得到參與單位同意,隨后共同將方案細節 進行完善。
三是兵分兩路開設“共管賬戶”。方案確定后,調解小組分頭行動,一方面聯系銀行,告知本案涉及到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等情況,為“共管賬戶”的設立開辟綠色通道;另一 方面組織王甲、劉甲等再次開展調解,通過向雙方釋明相關 法律規定,從保護王某成長的角度進行勸解,雙方一致同意 成立共管賬戶,并簽訂調解協議。
四是閉環跟蹤保障落實。簽訂調解協議后,考慮到共管賬戶開設流程復雜、當事人易生嫌隙,法院工作人員主動陪 同雙方當事人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現場監督協議履行。至此,王某的“成長基金”也終得落實,這起長達 7 年的糾紛 畫上圓滿句號。
03
處理結果
各方達成調解協議:在王某名下設立銀行共管賬戶,劉甲將案涉款項匯入該賬戶,在王某年滿 18 周歲之前由王甲、 劉甲作為該共管賬戶的共管人共同監管該賬戶內的款項的 支用,雙方均要保證款項用于王某本人。王某年滿 18 周歲 之后,該賬戶內的款項由其自行處分。
04
解紛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35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4 年修正) 第 4 條
《關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建設推動矛 盾糾紛源頭化解的實施意見》(法發〔2021〕25 號)
05
解紛要旨
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關系著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問題通常具有敏感性高、社會關注度大的特點, 如不能及時化解,不僅會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還可能引發家庭矛盾,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本案兩方當事人均 為未成年人的至親,為此,法院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 先疏導當事人心結,為后續調處工作爭取時間和空間。隨后, 在綜治中心統籌下,會同民政、村委會等單位成立調解小組,匯聚各方力量,根據個案實際情況,深挖矛盾根源,找準問題癥結,從最大限度促進家庭和諧穩定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 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借鑒建工類糾紛有益做法,提出開設 “共管賬戶”的解決方案,并分頭開展賬戶設立以及當事人釋法明理工作,形成糾紛化解“最優解”,不僅妥善保障未 成年人財產權益,也維持了近親屬間的和睦關系,實現雙贏 多贏共贏。
今年以來,恩施市法院錨定“四個一批”目標,創新“三優”培育機制,出臺“精、案、裁、優”激勵辦法,充分激發全院干警主動挖掘、創作優秀作品的積極性,營造“人人重視、全員參與”的濃厚氛圍,推動研究型、文化型法院再上新臺階。
來源丨審管辦
美編丨喻靖堯
審核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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