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里,若取保候審決定書上寫著“因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對其繼續偵查”,這句話有什么法律含義,案件后續會怎么樣?今天柳向律師繼續給大家解讀下。
“檢察院不批準速捕”——公安機關在刑事拘留嫌疑人最長30天后,把案子送到檢察院要求批準逮捕,檢察院審查后,認為不符合逮捕的條件,于是作出了“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捕,可能是證據不足,事實還不夠清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也可能是犯罪情節輕微,沒有逮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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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決定書
“需要繼續偵查”——盡管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但這不等于案子結束了。公安機關認為案件仍要偵查補充證據,只是暫時不需要“羈押”,因此,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讓嫌疑人從看守所里出來,但案件仍在偵查程序之中,嫌疑人仍然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在繼續偵查期間,公安機關會采取各種合法手段,比如重新詢問證人、收集新物證、對已有證據進行更深入鑒定等。
對取保候審當事人來說,雖然不用被羈押在看守所,能正常工作生活,但案子還在推進,也要遵守取保候審規定,像未經批準不能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變動要及時報告等。如果違反規定,可能會被取消取保候審,重新被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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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師柳向
從刑事辯護角度來說,這是有利的信號,檢察院認為現有證據還達不到逮捕標準(事實不清、證據不成立或情節較輕),嫌疑人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不存在毀滅證據、串供、威脅證人的可能性。案件后續可以向辦案機關強調案件存在的疑點和薄弱環節,爭取不起訴或緩刑等有利結果。
當然也不能掉以輕心,如果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最長12個月)收集到了新的、扎實的有罪證據,依然可以再次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所以大家可以拿出《取保候審決定書》仔細看下,還有不理解的可以來問柳律師。一方面遵守取保規定,另一方面主動出擊,爭取將目前的優勢轉化為最終的不起訴或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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