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人摸狗,被狗咬,法院會怎么判呢?現在新鮮案例出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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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民事判決書。李某在小區里遛狗時,6歲女童樂樂上前撫摸,被狗咬傷了手臂。事后,樂樂家長將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等。
法院審理認為,樂樂及家長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遂判決李某擔全責,向原告樂樂支付賠償款3793.26元。
這個案件,狗主人看起來是有點“冤”的,狗主人李某辯稱,自己的狗用遛狗繩牽著,約束在自己身邊,威脅不到周邊行人的人身安全,是樂樂主動上前來挑逗寵物犬,才導致事故的發生,所以,對事故的發生也有一定過錯。
狗主人李某比起現實生活里的那些不牽狗繩、恬不知恥的狗奴來說,不知高到哪里去了,但是不能因為其遛狗還做得不錯,就免除狗禍害人的責任。
關于養狗,我國民法典“第七編 侵權責任——第九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作出專門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該條款的精神是,通常情況狗咬人,狗主人擔責;例外情況,狗主人不擔責或減輕責任。此處的例外情況是“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狗咬人后果。
本案中,被告李某所飼養的寵物犬將原告樂樂咬傷時,寵物犬雖控制在身邊,但原告樂樂作為未成年人出于好奇心理,輕微撫摸該寵物犬,原告樂樂及其監護人對此并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故不應減輕被告李某作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權責任。——故,狗主人李某承擔狗咬人的全部責任。
本案判決有很強的現實指導性,它明確了養狗人的義務不僅僅在牽狗繩,牽狗繩只是最基本的義務,還要求牽狗讓人的義務,尤其是面對兒童主動避讓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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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狗咬人事件,司法實踐中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要求很嚴:通常需狗主人證明受害人主動挑釁、攻擊狗,并因此狗襲擊了人。在此狀態下,狗主人可以減輕責任。友好輕微摸狗行為不屬于故意和重大過失,不豁免狗主人責任。本新聞事件中女童的撫摸行為被認定為正常互動,不構成免責理由。
飼養狗的行為,在正常的人的眼里,在正常的思維邏輯中,是一種危險行為,故養狗應當有高度警惕和謹慎,而不是自信地認為“我家狗不咬人”。筆者之前多次提醒:狗咬人之前都是不咬人的。正是因為之前不咬人,你才敢將狗帶出來遛狗。如果是一個隨意(之前)咬人的狗,你怎么可能會將狗帶出來?
但生而為狗,總是要咬人的,正如魯迅所言:“狗性總不大會改變的,假使一萬年之后,或者也許要和現在不同,但我現在要說是的現在……”現在,狗咬人就是正常的狗性。狗不咬人,那就不是狗了。
所以,狗咬人的情況,總是要發生的,遲早不同而已。“不咬人”的狗開始咬人究竟發生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因為什么,皆不可知,不可預料。“我家狗不咬人”只是對之前情況的陳述,并不能判斷狗下一步的行動,如果你能知道狗下一步會不會咬人,那只有一種情況——你就是狗成的精,通狗性,這個我就無話可說了。
最后我要提醒養狗人,元旦一過,你家狗發生咬人現象,你就得拘留了。話撂在這,不要到時抱怨我沒提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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