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寧派出所 快速處置一起鬧市扒竊案件,在群眾協助下成功抓獲一名扒竊嫌疑人, 及時為群眾挽回損失。
【事件回顧】
2025年9月4日,永寧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其在永寧鎮某市場擺攤賣砂仁時被人 扒竊1000余元現金。

接警后,民警迅速趕到現場,將已被熱心群眾控制的嫌疑人黃某傳喚到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
經審訊,嫌疑人黃某對其扒竊的違法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進一步審查,民警發現嫌疑人黃某曾于2022年12月因扒竊獲刑,此次再次作案,被警覺的攤主和熱心市民當場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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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黃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來源:陽春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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