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違法行為已超過五年不予行政處罰,是否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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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德XXX克機電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350200XXXXXXXXXX):
因你單位相關人員無法取得聯系且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稅務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廈稅一稽不罰〔2025〕XX號)。不予稅務行政處罰主要內容為:
你單位稅收違法行為已超過五年且不屬于持續狀態,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現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你單位如對上述《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可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請你單位及時到我局執行科(地址:廈門市思明區XX路XX號X樓)領取上述《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否則,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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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與罰短評: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第三十六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那么,五年內未被發現,不予行政處罰的,是否還會追究刑事責任呢?
答案是不一定。
需要看稅收違法行為的類型,是否會構成犯罪,構成哪個罪名,然后,再根據該行為所涉及的犯罪數額大小,適用的法定刑量刑檔次,結合《刑法》第八十七條所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確定是否已過追訴時效。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二)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三)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例如:逃稅罪有兩個量刑檔次:一是數額較大(1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二是數額巨大(5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那么,結合《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逃稅罪的追訴時效分別為經過五年和經過十年。
再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有三個量刑檔次:一是虛開稅額10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二是虛開稅額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三是虛開稅額500萬元以上的(數額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那么,結合《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追訴時效分別為經過五年、經過十五年和經過二十年。
因此,對于存在稅收違法行為,雖然經過了五年,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但是,該行為構成犯罪,還在追訴時效之內的,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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