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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個新聞,字節跳動發布通告,披露了第二季度員工違規處理情況,其中 有100名員工因觸犯公司紅線被辭退,其中18人因涉刑事犯罪、惡意損害公司利益等嚴重情節被實名通報,8人涉嫌刑事犯罪已移交司法機關,同步行業聯盟并取消期權。
近兩年來,涉及民營企業內部的反腐敗刑事控告頻頻出現,其中最典型罪名便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葉律師也有幸辦過幾宗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的辯護。這些案件在辯護上有幾個難點(以下內容不具有代表性,不得對號入座):
難點一:控告方往往比較強勢,且“溝通”能力較強。控告人往往是大型企業,在地方政府、司法機關中有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地方政府出于穩定稅源的考量,往往會更加傾向于企業自己的處理意見。
難點二:《依法懲治和預防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侵犯合法權益犯罪意見》的出臺,讓控告人處于政策導向制高點。2024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 《依法懲治和預防民營企業內部人員侵犯合法權益犯罪意見》正式實施,《意見》要求“ 依法加大對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實施的職務侵占、挪用資金、受賄等腐敗行為的懲處力度。推動健全涉案財物追繳處置機制,為涉案民營企業挽回損失。結合辦案,推動民營企業腐敗源頭治理。對民營企業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為親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企業資產等行為,要依法處理”,足以反映當下的政策導向。
難點三:有一部分非公受賄案,是企業內部派系斗爭的產物。這個不展開討論,民企里的各種風云,懂得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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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點四:數額小的案子,往往企業內部就處理了,走不到經偵立案的那一步。一旦立案,要么是涉案數額比較大,要么是矛盾激化比較嚴重,對立比較深,這一種案子處理起來往往比較棘手。
對于非公受賄案件,具體經辦中,可以關注幾點:
第一是關注有沒有審計報告。很多非公受賄案,司法機關直接拿企業內控部門的報告作為數據結論,準確度非常低,重復計算頻頻出現,甚至直接將銀行資金流水進項做統計得出指控數額結論。
第二是關注當事人的到案過程。當事人如果在公司內控部門的“勸說”下,交代了案件事實,也算主動投案。后期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述的,可以認定為自首。具體法律依據可以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第三是關注資金往來中有無合理事由,譬如資金拆借、價格適中的產權買賣等等。雖然很多民營企業有廉政規定,不得與供應商之間有任何經濟往來,但違規違紀和非公受賄犯罪是兩回事,像采購跟供應商在業務范圍外做生意,只要價格不超過30%絕對值,一般不認為是明顯不正當價格,至于是否觸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祝各位讀者在職場中一帆風順,遠離職務犯罪的指控!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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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稅務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稅務犯罪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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