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質疑水費異常,是不是很正常的一件事?
但上饒市自來水公司接到某小區業主投訴之后,意料不到的事情發生了。
2025年9月5日下午,記者為此事致電上饒市自來水公司,相關工作人員對此回應稱,該投訴屬誣告,已由公安機關立案。
小區業主為什么反映小區水費存在異常?是因為多個月份水費金額精確到分且重復,用水量均為整數,存在數據被明顯估過的情況。業主說,在按月計收水費的情況下,49.93元出現了7次,49.99元出現了2次,47.46元出現了兩次。
確實存在異常。
但是自來水公司抄表員鄭女士表示,小區采用智能水表自動傳數據,非人工抄表,水費金額重復或因抄表間隔天數接近,屬正常現象。
“相關工作人員回應稱,該投訴屬誣告,已由公安機關立案。”
這名工作人員不懂法可以理解,但邏輯思維能力如此之差,實屬令人費解。
一、常識層面的邏輯錯誤
先講常識。所謂“誣告陷害罪”,在《刑法》里有明確的構成要件:必須是捏造事實,意圖讓他人受到刑事追訴或紀律處分,并且造成嚴重后果。換句話說,它的本質是“編造一個不存在的罪,把別人往火坑里推”。
而倪先生拿著真實的繳費票據,質疑多個月水費都是 49.93 元,這顯然是一種正常的消費者質疑和維權行為。他沒有捏造票據,也沒有憑空制造虛假的事實,更沒有點名要某個具體工作人員去承擔刑事責任。這樣的行為,根本不可能被套進“誣告陷害罪”的框架。
如果工作人員的邏輯成立,那幾乎所有消費者投訴都可能被定性為誣告:你質疑水費異常,是誣告;你抱怨電費太高,是誣告;你投訴物業服務不到位,也是誣告。那投訴熱線和信訪部門存在的意義是什么?干脆關門停業吧。一個企業若真敢這樣操作,無異于公開宣布“不允許任何監督”。
二、法律層面的適用錯誤
再講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有知情權、監督權。投訴是法律賦予的正當程序,是權利的體現。即便投訴最終經查證不成立,也不影響消費者行使權利的合法性。
企業若認為投訴內容失實,可以采取三種方式:
1、用數據自證清白:拿出詳實的水表數據、核查報告,讓事實自己說話。
2、尋求行政調解:通過市場監管、住建等職能部門進行第三方核查。
3、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名譽權受到侵犯或要求澄清事實。
但無論如何,都不應該直接跳到刑事層面,把投訴定性為“誣告”。這是法律適用上的嚴重錯位,也是邏輯上的偷換概念。投訴≠誣告,維權≠犯罪。
事實上,正常投訴無論結果如何,都不可能構成誣告。只有在極端情況下,比如某人明知沒有問題,卻故意捏造水費被篡改的事實,甚至偽造票據,意圖讓自來水公司或某個具體工作人員被刑事追責,這才可能觸及《刑法》上的誣告陷害罪。但那已經不是“投訴”,而是徹頭徹尾的陷害。
三、“公安機關立案”的可疑邏輯
至于所謂“公安機關已立案”,我更不相信。公安機關的立案標準是“有犯罪事實,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質疑水費異常,無論從事實構成還是法律評價,都顯然達不到這個標準。如果真立案,那就是公安機關自己往火坑里跳。因為這個高危行為,不僅會在國內引發巨大輿論風波,還會被外界解讀為“消費者投訴被刑事化”的荒唐案例,淪為國際笑柄。
更可能的情況是,所謂‘立案’并非公安的真實動作,而只是工作人員的一句放風話,用來嚇唬業主,讓對方不敢繼續投訴。這樣做的后果就是典型的‘豬隊友式表演’——問題沒解決,反而讓公安平白背鍋,民眾甚至會懷疑公安是否被裹挾,淪為某些利益集團的工具
四、正確的姿態是什么?
水、電、氣等公共事業單位,本身就是壟斷性質的民生服務提供者。越是壟斷,越應該謙虛謹慎,透明公開。面對群眾質疑,哪怕再無理,也應當用數據和事實來釋疑解惑,而不是動輒搬出刑事手段,試圖“用嚇唬代替回應”。
公眾要的不是一句“誣告”,而是一份詳實的賬單、一份清楚的解釋。如果真有技術原因導致賬單金額重復,應當解釋計費邏輯;如果確有異常,則應當承認并整改。這才是解決問題的正路。
五、結語
一句話:投訴是權利,回應要靠數據,而不是靠嚇唬。自來水公司要是真敢把“投訴”玩成“誣告”,不僅是店大欺客,更是法律意識的嚴重缺失。最終搬石頭砸的,只能是自己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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