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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唐宋以后,直到元明清,甚至民國初期,在一些邊遠地區,實行有土司,土官制度,如廣西,貴州,云南,四川,西藏等地。
簡單說,就是封建王朝由于種種的歷史原因,對于一些邊遠的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無法完全實行正常的管理制度,于是,授予一些地方首領,土酋,地方有威望的人為世襲官職,以統治原有地區和人民的一種政治制度。
那這些人的地位在當地可就高了,就類似于"土皇帝"一樣,在所管理的地區自行征納賦稅,自定行文法令,對民生殺奪予。通俗講,就是表面上是受中央王朝管理,一些關乎地區的重大的事情要聽從官府的指令,但正常情況下,在地區的內部的各類政務,軍事,法務 之類 的日常事務,則是主要是由土官說了算。
所以說,在區域中,這些土官,就像土皇帝一樣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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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了,這些土官雖然在地方有很大的權利,能稱“皇帝”一言堂,但由于大的主權還是在于朝廷,他們對外還是在朝廷的政治體系內,出了地方,他們還是要守很多的規矩,還是只能做“孫子”的。正是這樣的地位巨大反差,土官統治和中央集權統治就很容易產生矛盾,“改土歸流”就是兩種矛盾最后的出路,由此引發的故事可就多了。
像在廣西的地方志里,就記載有很多這樣的事情,
那朝廷是如何限定管理土官的呢?最重要的就是權力賦予了。
按照規定,土官的任命與世襲權力,必須要得到朝廷發文承認,并要進京領授。如果是世襲傳位,如父死子繼,則要帶上宗支圖冊(類似于家譜)到地方報備,由地方官員提領進京授職。
作為世襲的官職,朝廷也有很大的寬容度,只要不是犯事,按正常的傳襲,父傳子,嫡傳嫡,是不能越序而傳的,但如果無子,才可以弟襲,庶襲;
如果繼襲位者年幼,則由朝廷指定本族有能力的人來輔佐,直到十五歲,再正式繼襲官位;
如果極端一點的,族內無可襲者,還可以由婿襲,妻襲,但這要得到區域內的民眾一致擁護支持才可以。
同時,朝廷還在土官管理地方實行類似于漢代“推恩令”的政策,這就主要是削弱土官家族內部的力量了。如土官的庶系子孫有能力的,可以報給朝廷,朝廷就會給予職銜令,官職降二等,劃該地區的五分之一,最多三分之一分治。
如果再有子孫也是有能力的,同樣是按這樣的劃分,這等于說就是漢代“推恩令”的招數,把一個世襲地盤隨著家族子孫的繁衍,越分越小,越分越散。
歷代朝廷制定這一系列的“土官制度”,都是因為當地的地情,民情所迫,由于區域的歷史發展不同,不得已才承認的,不得不施行的一種制度,實際上歷代朝廷都希望直接取消“土官制度”,一直在尋找機會對這些地方“改土歸流”。
像在廣西,很多的實行土官制度的地方,相當大一部分就是在這些規則下,發生了很多變數,最終被取消,被改土歸流的。
所以,制定這么多的條規,也是為了限制土官的勢力發展,同時,在官場上有著更為細致的“規則規定”制約著土官,使得“土皇帝”在外的面子更薄,這就是“土官官場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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