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要追溯到 2001 年臘月,伊川某基層衛生院職工李某,前往單位領取當年 7 至 9 月工資。負責薪資發放的出納王某,出示了一份轉抄工資底單,對李某說:“8、9月的基本工資都沒發,7、8月的夜班費(124元)雪某領了(又要出了50元),9月的文某領了(已給李某),其它的工資冊上未造。”并告訴李某,工資冊已經送到了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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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則工資冊共兩份,一份送衛生局,一份留存衛生院。出納王某與單位會計隱瞞留存情況,妄圖以此阻攔李某查證 —— 可李某并未妥協,堅持要求會計前往衛生局核查,且去年的時候還在衛生院查閱過留存的工資冊。2002 年 9 月,單位財務相關人員(會計張)前往衛生局辦事時聯系李某,李某這才見到衛生局留存的工資冊。核對發現,冊中缺少自己兩項薪資記錄,其余已登記項目均有出納王某簽字,涉事金額合計千余元 —— 對當時月收入僅四百多元的李某而言,這筆錢并非小數。李某就此事正式舉報。在此期間,出納王某不僅在單位內尋求他人協助,還在非工作時間前往縣城協調,此事在單位內部已有不少人知情。2003 年 3 月前,張某乙曾對出納王某作出初步處理,可后續卻轉而給出納王某出主意,讓其找 “證人” 佐證。其中一名證人因無法說清關鍵金額,反倒讓事件更顯混亂。之后,張某乙安排部門工作人員劉某(現已退休,劉某當時五十多歲,如今約 75 歲),在一個周六與李某約談。約談中,劉某采用施壓與勸導結合的方式,最終迫使李某按其意愿認可 “自身表述有偏差”。此后,對出納王某的初步處理被撤銷,反而生成了針對李某的處理文件 —— 這份文件被復印多份,發送至當地多家同類機構,卻未給李某原件,僅讓她短暫查看后便收回。自此,李某背負 “不當反映問題” 的評價,一背就是 24 年。“你是咋例行你的職責的?就是只要見錢管它啥正義非正義的都干?” 劉某答 “嗯”;李某再追問 “你就是那樣例行你的職責的?” 劉某明確回應 “我就是”2021 年 4 月,兩人因過往爭議再起爭執,李某錄下對話,她認為這段錄音可佐證當時處理過程中的不當傾向。2006 年,距離初次爭議已過去五年,李某對處理結果的不滿從未消解。更讓她身心俱疲的是,劉某竟因過往矛盾,以 “李某違反當時相關政策” 為由舉報,試圖用政策施壓。時間來到 2022 年,李某與已退休的劉某在街頭偶然相遇,20 余年積怨瞬間爆發,雙方發生言語沖突。“他趁我不注意,在監控盲區對我動手。” 李某說,沖突導致她確診腦震蕩,可事發監控因角度限制和劉某刻意遮擋,僅能拍到模糊背影,無法清晰還原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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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劉某年事已高,僅進行口頭調解,未采取強制措施,還建議劉某賠償數千元,但劉某始終未支付。李某不解:“既然因年齡不采取強制手段,為何賠償時他不主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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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李某就沖突及過往爭議,向原主管部門整合后的機構反映。該部門稱劉某已退休,不追究其法律責任,僅要求書面道歉。從反映到現在,已過去三年,道歉卻始終未兌現 ——“職能部門說會督促,卻沒人正式通知劉某履行;劉某那邊也沒動靜,反倒是之前涉及薪資問題的出納李書見,在我們要求道歉、返還貪占款項時總說‘再考慮’‘再商量’,好不容易才拿回貪占的錢,可后續要求一萬元精神損失費,李書見僅答應給兩千,至今沒談妥。”更讓李某難以接受的是,她認為劉某的行為符合枉法裁判標準,可相關處理卻始終 “輕拿輕放”。如今,李某仍保留著腦震蕩的醫院檢查報告、報警回執等材料,但這些證據在爭議解決中從 2001 年工資異常、2002 年舉報,到 2003 年處理波折、2006 年被舉報施壓,再到 2022 年肢體沖突、此后三年道歉無果,李某的維權路已走了 24 年。如今她雖領到了當年有爭議的薪資,可這份遲來的補還,填不滿 24 年的精神壓力與身體傷害。“我只是個普通職工,面對這些年的委屈,常常感到無助,但我始終相信法律和公平。”李某說,她會繼續通過合法途徑反映問題,希望能得到一份明確、公正的處理結果,讓過往的爭議有個清晰的了結,也盼著未來不再有人因類似情況,陷入漫長的等待。她堅信,只要不放棄,公平終會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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