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輯: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被告人陳某與被害人朱某曾為夫妻關系,二人于2020年9月登記結婚,2021年4月協議離婚。2021年8月15日上午,陳某至朱某租住處尋找朱某,尾隨朱某男友俞某進入室內,后持折疊刀捅刺俞某腹部、割劃其頸部,致其左頸總動脈離斷大失血死亡。陳某并未離開現場,而是繼續等待朱某返回,隨后又以同樣手段殺害朱某。作案后,陳某于當日中午向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雖具有自首情節,但鑒于其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手段殘忍、后果極其嚴重,且在前妻已與其解除婚姻關系后仍糾纏不休,并在殺害一人后蓄意等待并再次行兇,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故不予從輕處罰。最終,一、二審法院均判處陳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最高人民法院經依法復核,予以核準。
(案例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刑核刑事裁定書)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陳某與妻子朱某離婚后仍對朱糾纏不休,殺害前妻男友后在原地等待,又蓄意以殘忍手段將朱某殺害,致二人死亡,后果特別嚴重,雖有自首情節,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辯護律師所提被害人具有過錯等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
二、法理分析
死刑作為我國刑罰體系中最嚴厲的處罰,其適用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體現了我國死刑政策的審慎適用與嚴格把握,尤其對自首這一法定從寬情節的適用條件進行了深刻闡釋。
自首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旨在鼓勵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節約司法資源,體現悔罪態度。然而,自首并非“免死金牌”,其從寬效力需結合具體案情進行綜合評判。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這里使用的“可以”而非“應當”,表明司法裁量權需根據犯罪性質、情節、后果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因素進行權衡。
陳某雖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的自首形式要件,但其犯罪行為具有多個從重處罰的情節。首先,犯罪后果極其嚴重,連續剝奪兩條生命,造成無法挽回的社會危害。其次,犯罪手段特別殘忍,針對被害人要害部位連續捅刺和割劃,顯示出極強的暴力性和殘忍性。更為重要的是,其犯罪預謀性和主觀惡性極深。陳某在離婚后仍對前妻糾纏不休,在殺害俞某后非但沒有停止犯罪,反而冷靜等待朱某返回后再次行兇,這表明其報復意圖堅決,人身危險性極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較高。在此種情況下,自首所帶來的認罪節約司法資源等效果,與犯罪行為所體現出的極端社會危害性相比,已不足以平衡對其從嚴懲處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明確指出,“雖有自首情節,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這精準詮釋了量刑情節適用中的“比例原則”和“整體評價原則”。司法機關在量刑時并非簡單機械地累加從重和從輕情節,而是要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衡量各種情節對刑罰輕重的實際影響權重。當犯罪行為所體現出的社會危害性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達到極其嚴重的程度時,某些從寬情節的適用空間會被壓縮甚至排除。本案的核準裁定清晰地傳遞出一個信號:對于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極深的案件,自首等從寬情節在死刑適用中的權重會顯著降低,這符合我國“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
三、辯護意見的審查與證據裁判原則
本案中,辯護人提出了“被害人存在過錯”的辯護意見,但未被法院采納。這體現了刑事訴訟中證據裁判原則的根本要求。法院的裁定明確指出該意見“與事實不符”,表明其缺乏充分證據支持。
在故意殺人案件中,被害人過錯作為可能減輕被告人罪責的情節,需要具備嚴格的構成要件。通常要求被害人的先行行為存在明顯不當,且該行為與犯罪行為的發生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足以誘發犯罪。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證據無法證實二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過錯。相反,在案證據如結婚登記表、離婚登記表等書證,證人證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共同構建了完整的證據體系,證明陳某系因婚姻感情糾紛心生怨恨,主動策劃并實施了報復殺人行為。
法院對辯護意見的駁回,深刻展現了以事實為依據、以證據為中心的裁判理念。所有事實的認定必須建立在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證據基礎上,缺乏證據支持的主張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根據。本案公安機關提取的物證(如留有被害人血跡的折疊刀)、書證、證人證言、DNA鑒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等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鎖鏈,確鑿證實了陳某的犯罪事實。這種對證據的嚴格審查和對證明標準的不懈堅持,是防止冤錯案件、確保司法公正的生命線。
附完整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陳某與妻子朱某離婚后仍對朱糾纏不休,殺害前妻男友后在原地等待,又蓄意以殘忍手段將朱某殺害,致二人死亡,后果特別嚴重,雖有自首情節,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辯護律師所提被害人具有過錯等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五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核準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云刑終410號維持第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擅長重大、疑難、復雜的刑事案件的辯護與代理,成功辦理一系列重大有影響力的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地址: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昆都侖區凱旋銀河線2A座18樓1807室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