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讀懂一份公家機構的《情況通報》,應該是一件簡單的事,只要認識基礎漢字便可放心閱讀。
但是如今,隨著《情況通報》越來越多,刀筆之風日盛,讀懂《情況通報》,似乎已經發展成為一門專業技術。
一重文字一重關。有的關,亂花漸欲迷人眼;有的關,金杯背后藏刀狼。讀者一不小心,往往就被繞進去。
以今天為例,2025年9月19日,山東臨沂經開區法院發布一份《情況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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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通報出來后,撤銷、道歉、退款……媒體報道“楊寶花翻案”,許多同情這位農婦的網友也感覺到松了一口氣,贏了。
但是,朋友們,我不得不說,這種感覺是幻覺,也是錯覺。因為,這份《情況通報》的關鍵,并不在于它“說了什么”,而在于它“沒說什么”。
我們先簡單介紹一下事實背景:
2023年,村民王永來被同村的孫運省用羊角錘打傷,2025年,后者被警方逮捕,6月3日,法院一審判決:孫運省拘役三個月,賠償傷者2.5萬余元。收到判決后,王永來的妻子楊寶花認為判罰過輕,到法院執行大廳表達不滿:“誰這么判決,誰就沒有良心”(她承認嗓門大,但否認“侮辱、謾罵”了法官),被法警帶走。當天,法院做出《罰款決定書》《拘留決定書》:罰款10萬元,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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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決定書落款是6月4日,6月18日,楊寶花女兒向法院轉賬10萬元,次日,楊結束拘留。6月23日,楊寶花向臨沂中院申請復議,得回復說,申請復議時限是三日之內,已超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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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后的9月,這兩份決定書意外上了熱搜,網友們紛紛表示大受震撼,經《中國新聞周刊》等媒體報道之后,一次全網輿情形成。隨后,9月16日,臨沂市表示快速成立了“工作專班”;臨沂市中院副院長表示已請示了省高院,并已責成區法院盡快調查處理;省高院新聞發言人表示,已關注到此事,“一定會依法處理”。
然后就有了9月19日的《情況通報》:撤銷罰款決定、退錢、向楊寶花道歉。
這是“說了什么”部分。那么,這份《情況通報》沒有說什么呢?它沒有說《拘留決定書》。有市“工作專班”,有市中院、省高院介入,這說明《情況通報》雖然落款是區法院,但屬于區、市、省三級的共同態度。而這個態度是:罰款不對,拘留沒問題,保持。
有的朋友可能會說:法院都退錢了道歉了,這樣的結果難道不好嗎?有幾個人能得到法院的道歉?也該滿足了吧。
大謬。
究其本質,這件事含有兩大要害:一是法律適用,二是法律定性。
先說法律適用問題。罰款決定書、拘留決定書上,都明確寫著“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9條”。該法條原文是:
第一百九十九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明面上的錯誤有三:
第一,楊寶花并非是在法條所規定的“法庭審判過程中”,而是在判決之后,在法院大廳里,時間和地點都不對。
第二,法條規定罰款不能超過1000元,但法院直接罰10萬元,是法律規定最高數字的100倍,數字也不對。(楊寶花丈夫被羊角錘打傷,進入刑事訴訟程序,該法院才判賠2.5萬。)
第三,法條規定罰款“或”拘留,這個字的意思是只能二選一,不能同時用。
一家法院,簽發如此直接違反法律的決定書,分明是把國家法律公然踩在腳底下摩擦,而且還是《刑事訴訟法》這種級別的“大法”。這已經不能說是“法盲”了,法盲只是不識法、不懂法,傷害性有限,往往就是給大家鬧個笑話,但天天在用《刑事訴訟法》判決的法院,如此毫不掩飾地指鹿為馬、口含天憲,很容易讓我們理解為:他們在向社會釋放一個信號。
而且,這種信號我們每個看到決定書的人都接收到了。也因此,要糾正它,需要耗費更大的力氣。
請注意,該地中院曾拒絕了楊寶花的復議申請,理由是“三日期限已過”(這一點我們另外再討論)。也就是說,兩級法院都認為這樣適用法律沒問題。他們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來改正,但他們沒有。
以上是明面上的錯誤,那么本質上呢?本質上是:當一個當事人收到判決書后罵一句“沒良心”,法院能不能處罰他?(拘留、罰款都屬于處罰手段。)
現在我們來看《情況通報》的回應: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撤銷了《罰款決定書》,但并沒直接說同時簽發、針對同一人、同一事實、且適用同一法條的《拘留決定書》如何處理,于是,我們可以理解為:這次的處理保留了拘留決定。省、市、區三級已經對上述問題做出了表態,只是這個表態是隱藏的。
在文字上,《情況通報》是這樣表述的:“在對楊某花處以拘留處罰決定的同時,又對其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法律錯誤,須予以糾正。” 這段話,從字面上理解,糾正的是“既拘留又罰款”,含有“單獨拘留或者單獨罰款是可以的”這種暗示,這種潛臺詞也符合上述推斷。(我真的很反感這種不直擊核心的表達,給讀者增加負擔)
也就是說,糾正了“10萬元>最高1000元”這個數字上、形式上的法律適用錯誤,但并沒有糾正法律性質認定上的錯誤。甚至,即便從形式上的錯誤,也沒有糾正完全,因為楊寶花被處罰的行為并沒有出現在“法庭審判過程中”,但它仍成為《拘留決定書》的依據。
表面上退錢了道歉了,實際上距離大眾真正的期待還很遠,因為它回避了大眾真正被《決定書》觸動的那個點。人們所不理解的并非“既拘留又罰款”“罰10萬還是罰一千”,而是“說句‘沒良心’就要被罰嗎?”
就我個人感覺而言,這份《情況通報》屬于玩弄文字技巧的“刀筆吏”之作,我并沒有感覺到足夠的誠意、善意,更感覺不到那種直面問題的勇氣。甚至,我的閱讀感受是這樣一句話:就拘你!誰來說都不好使。
我們不妨了解一下歷史。
1941年,曾發生過兩次打雷事件。第一次是6月3日,陜甘寧邊區政府正在召開縣長聯席會議,禮堂被雷擊中,延川縣代縣長李彩云身亡。同一天,一位農民的驢也被雷打死了,就說:“老天爺不開眼,響雷劈死了李縣長,為什么不劈死毛**?”保衛部門聞訊后,準備把這件事當做反革命事件來追查。毛澤東得知后,予以阻止:“群眾發牢騷,有意見,說明我們的政策和工作有毛病。不要一聽到群眾有議論,尤其是尖銳一點的議論,就去追查,就要立案,進行打擊壓制。這種做法實際上是軟弱的表現,是神經衰弱的表現。”
不久,陜甘寧邊區的清澗縣也發生雷擊。農婦伍蘭花的丈夫不幸被雷打死。悲痛的伍蘭花大罵“世道不好”、“共**黑暗”、“毛**領導官僚橫行”等。當時的“中央社會調查部”聞訊后,把伍蘭花拘到延安,并由保衛部門建議判處死刑。毛澤東看到匯報材料后,找伍蘭花了解情況,得知公糧任務太重,百姓交不起,尤其是她家,除了種子已無存糧,可當地干部催得厲害。如今她丈夫死了,家里頂梁柱就沒有了,生活更沒指望了,于是,心生不滿和抱怨。了解情況后,毛澤東派人把伍蘭花護送回家,要求帶上公文,向當地政府當面講清楚:伍蘭花沒有什么罪過 , 還是個好人 , 是個敢講真話 、對我們提了好意見的好同志 !(伍蘭花故事參考延安大學黨員之家《黨紀故事vol.32》等資料)
根據“被罵”的線索,毛澤東等人開始調研公糧問題,發現公糧太多確實加重了群眾負擔。當時的陜甘寧邊區,地廣人稀、廣種薄收,23個縣約13萬平方公里面積,人口不足200萬,但是邊區人均負擔的“公糧”(即農業稅)由邊區政府成立時1937年約10斤,增加到1941年約140斤,五年增加了十多倍。同時,“1941年還賣了 500 萬元公債,也是不小的負擔"。此后,毛澤東發起“大生產運動”和“精兵簡政”,以解決“魚大水小”的問題。(據薛金良《毛澤東在延安“挨罵”的史實》,2008年《民主》雜志第2期)
伍蘭花、楊寶花,相隔八十多年,故事卻是如此鮮活。為什么一個不應該發生的故事卻要不斷重復呢?
從目前已披露事實來看,楊寶花的行為在定性上,就是“敢講話”,不應被拘留。至少,從兩份決定書的惡劣性質來看,楊寶花一句“沒良心”并非空穴來風的胡言亂語。
正如胡適先生所說:“哪有貓兒不叫春?哪有蟬兒不名夏?哪有蛤蟆不夜鳴?哪有先生不說話?”一個人,只有表達了,才成為人。這里需要明確兩個基礎點:一是表達有邊界,一個人的言論自由應以另一個人的合法權利為邊界;二是,在任何一次公權力使用中(包括司法判決),使用者都有義務接受基于基本情理的“社會評價”。
越來越頻繁出現的《情況說明》為什么經常難以讀懂?因為它一方面在滿足大眾知情的需要,在回應關切,但另一方面,它在本質上又屬于“單方面說明”,而且往往來自涉事者自己,缺乏第三方的視角,更缺乏第三方的調查與平衡。這種結構上的天然缺陷,使得他往往容易選擇性地表述,在字里行間玩弄技巧。
如果是真誠的寫作,這《情況通報》從題目就錯了,它應該首先是《道歉書》。是的,不管要如何“依法追究責任”,簽發這兩份《決定書》的法院院長、負責本案的法官、中院拒絕復議的法官,首先要做的,都應該是道歉。不僅僅是向楊寶花道歉,他們還應該向臨沂市所有居民道歉,因為他們的行為讓轄區居民對裁判機關產生了不必要的恐懼,讓臨沂市的地方形象受損;他們還應該向全國居民道歉,因為他們的行為向大眾灌輸了不干凈的東西,消耗了大眾的注意力,讓大眾為維護公平正義付出了不必要的代價。
當然,他們不大可能聽取我的這一意見。畢竟要改變一群成年人的思想,基本上屬于“不可能的任務”。
我的愿望比較小,就是希望以后《情況通報》真誠多一點,閱讀門檻低一點,不必要的“專業技術”少一點,這樣,我們朋友們的信息認知障礙就少一點、真真切切的快樂和安全感就多一點。
20250919呦呦鹿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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