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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拓夫
山東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一農婦楊某花在該區法院接待大廳謾罵于姓女法官被法院拘留15日并罰款10萬元的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盡管該法院于近日撤銷了罰款決定并公開道歉,但事件背后暴露出的司法權力濫用、法律適用隨意性問題,仍值得深刻反思。司法權威的建立,依賴于程序的嚴謹與實體的公正,而非任性重處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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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風凰新聞》播出的楊某花在該法院辦事大廳辱罵女法官的視頻顯示,自稱六十歲的楊某花坐在大廳接待前臺的椅子上,持續大吵大鬧了近10分鐘,其中有大量侮辱性言語,指名道姓地辱罵承辦案件的女法官。中途,女法官拿著判決書出現在楊某花面前,讓她丈夫簽收,楊某花繼續謾罵,女法官一直保持克制,沒有還嘴也沒有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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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近10分鐘視頻還原的真實情況,有法律人士認為,該法院完全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其辦事大廳屬于正常工作場所。楊某花的謾罵女法官行為持續近10分鐘,擾亂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符合該條款的規定,同時,符合“尋釁滋事”條款的規定。
楊某花在法院辦事大廳這一特定公共場所,針對法官這一特定對象,持續近10分鐘的謾罵行為,屬于公然藐視司法權威、擾亂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特征。該行為直接干擾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關于“擾亂機關秩序”以及“尋釁滋事”的規定,可處以10日以上15日內的行政拘留并處500元以內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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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院完全可以按照這一法律規定交給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而不是由自己來處理,而且是濫用手中的司法權,對楊某花既打又罰,而且是重罰,罰出天價來了。作為法院,在明知《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的是當事人“嚴重擾亂法庭審判秩序”,而楊某花的行為發生在判決后的辦事大廳里,與“法庭審判秩序”毫無關聯。該法院將辦事大廳等同于法庭,將日常行為等同于擾亂庭審秩序顯然是張冠李戴,強詞奪理。即使按《刑事訴訟法》199條規定處罰,也是“拘留15日或者1000元以內罰款。”而該法院對楊某花處以的是“15日拘留并罰款10萬元”明顯違反法規定,于法無據,我們有理由置疑該法院是為發泄私憤而濫用司法權,任性處罰,無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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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橡皮筋,不可隨意拉伸以適配權力意志。法院此舉不僅違反法律規定,更折射出部分司法人員對程序正義的漠視——似乎只要身著法袍,便可任意選擇法律工具“懲戒”當事人。這種思維若不糾正,司法公信力將何以維系?
誠然,法官的職務行為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其尊嚴必須維護。楊某花對法院對丈夫受傷害一案判決不服,有權上訴請求改判,依法維權,而不是耍橫撒潑,胡纏蠻纏,謾罵法官。其行為雖未造成嚴重后果導致刑法追求,但其行為已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拘留10一15日一點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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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遺憾的是,由于該法院“一氣之下”無視法律規定,濫用司法權來了個重拳打擊,天價處罰,引發輿情,最終承受不住輿論壓力,趕緊糾錯,不僅退還楊某花10萬罰款及相應利息,還公開道歉,楊某花也僅被拘留1天,搞得該法院不僅丟了面子不說,還讓楊某花撿了個“大便宜”,本該拘留10一15日,并可罰款500元,結果只拘留一天,還拿到資金利息。這簡直像是一出鬧劇,讓人啼笑非。
但愿這種“鬧劇”不再發生。
(作者系獨立媒體人 自由寫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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