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辦理遺產繼承案件時,經常碰到咨詢簽訂遺贈扶養協議都需要約定哪些內容,簽了協議后各方的責任和義務具體都哪些等等,為了更好的幫助理解遺贈扶養協議,特對內容和效力分別闡述如下:
遺贈扶養協議的主要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扶養人為組織的應寫明單位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
2、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的意思表示。即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自愿達成的合意。
3、遺贈人受扶養的權利和遺贈的義務,扶養人受遺贈的權利和扶養義務,包括照顧遺贈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體措施,遺贈人的責任田、口糧地、自留地的耕、種、營、收,遺贈財產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值、坐落或存放地點、產權歸屬等。
4、遺贈財產的保護措施或擔保人同意擔保的意思表示。保護措施應當明確,擔保人應當擔保哪一方的利益,以何種方式進行擔保等。
5、協議變更、解除的條件和爭議的解決方法。協議變更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應當怎樣進行,約定解除的具體條件,就協議發生爭議采用何種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6、違約責任。對一方或者雙方違約的,約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法等。
7、其他,當事人約定其他必要的內容,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是指遺贈扶養協議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遺贈扶養協議自訂立之日起產生法律約束力。
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適用效力;二是遺贈扶養協議的對人效力,即遺贈扶養協議對扶養人、遺贈人、第三人的效力;三是遺贈扶養協議作為遺產處理根據的效力。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適用效力。
在遺贈人死亡后,如果還同事存在遺贈、遺囑繼承以及法定繼承等情形,則遺贈扶養協議根據《民法典》第1123條的規定具有效力優先級。
2、遺贈扶養協議對人的效力。
遺贈扶養協議由扶養人與遺贈人雙方簽訂,在二者之間產生有關權利與義務關系。同時,也會對有關第三人產生效力。
(1)遺贈扶養協議對扶養人的效力。
根據遺贈扶養協議的性質,遺贈扶養協議的扶養人依協議的約定,負有對遺贈人進行生養死葬的義務,以及于遺贈人死亡后取得協議中約定的財產的權利。
(2)遺贈扶養協議對遺贈人的效力。
具體表現為遺贈人有權要求扶養人履行扶養義務,并負有在其死亡后將協議中約定的財產贈與扶養人的義務。
(3)遺贈扶養協議對第三人的效力。
一是對遺贈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的效力。遺贈人死亡后占有約定遺贈財產的繼承人,有將遺贈財產轉移給扶養人的義務。
二是遺贈人未經扶養人同意而轉讓給財物的第三人,遺贈扶養協議對其具有約束力。
3、遺贈扶養協議作為遺產處理根據的效力。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在生前對其財產所作的一種處分,也是遺產處理的依據之一。而且遺贈扶養協議在處理遺產上有最優先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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